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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税收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税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当前,我省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实现“十一五”目标仍有距离,任务还十分艰巨。2010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之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确保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更加努力地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二、落实政策、注重分析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税收政策也是履行职责、服务发展的理念,以长远的眼光和大局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完成税收收入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继续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即将出台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等国家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努力增强税收政策导向作用和税收调控作用。各地要注重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分析评估,及时跟踪和反馈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建言献策,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列入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必查项目和重点工作,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三、优化服务、广泛宣传
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方法和手段,继续做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按照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备案流程、缩短审批备案时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将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介,有针对性地宣传介绍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上门送法、送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集中开展专题政策辅导,为节能企业提供高效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有关节能减排的税法精神和优惠政策规定,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主动沟通、加强协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积极向有关部门宣传国家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务部门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思路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完善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机制和办法,形成并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社会管理合力,使广大纳税人及时、充分地享受到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有关节能减排主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有关节能减排主要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一、节能减排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二、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办法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101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101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8、89条。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四)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国家即将出台的有关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文有关精神,国家即将出台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借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