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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游业协会
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成立于1978年,以保障旅行社的利益为宗旨。1985年,经过议会不断游说後,政府制订了《旅行代理商条例》,规定所有经营外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领取牌照。
议会多年来竭力推动行业自律,成绩逐渐赢得广泛认同,上述条例于1988年修订时,议会获政府委以负责保障外游旅客权益的重任。按《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的规定,任何公司必须先成为议会会员,才可以申领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经营离港外游服务。
旨在保障外游旅客利益的「香港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也随後正式成立。旅行社必须缴付所收取旅行团团费的1%,作为印花费存入议会储备基金。遇到旅行社倒闭时,受影响旅客可以获得团费七成的特惠补偿。议会与旅行代理商注册处紧密合作,维持行业的高专业水平。
1990年,议会与议会储备基金成为《防止贿赂条例》所指定的公共机构。
1991年,议会联同香港旅游业联会内的其他五个机构成员,争取到在当时的立法局增设一个旅游界功能组别的议席,使业界的意见得以向立法机关反映。
1992年9月,由于议会储备基金累积到港币一亿元,政府支持议会的建议,把印花费由团费的1%减到0.5%,而特惠补偿则提高到八成。 《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于10月生效,法定基金「旅游业赔偿基金」依条例成立,以取代「香港旅游业议会储备基金」。
在议会的倡议和推动下,「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于1996年2月付诸实施,由赔偿基金资助。根据这项计划,凡参加外游团而遇到意外、导致伤亡的旅客及其家属,都可以得到财政援助,上限为港币18万元。透过紧急援助基金计划,外游旅客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由于赔偿基金已经进一步累积到港币二亿元,政府于是采纳议会的建议,在1996年12月,把特惠补偿金额提高到九成。1997年5月,印花费由0.5%减到0.3%。
2002年11月,《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正式生效。条例规定所有向外地和内地旅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入境旅行社都必须领取牌照,而发牌条件之一是必须先成为议会会员。换言之,入境旅行社也和外游旅行社一样,纳入了议会的规管范围,这再次证明议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得到政府和公众的普遍支持
2009年7月,鉴于赔偿基金的结馀已超过港币五亿元,政府于是接纳了议会的建议,把印花费由0.3%再减到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