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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首尔 (Seoul, 旧译“汉城”) ,人口1027.7万(2003年)。2003年12月,韩国国会通过《新行政首都特别法》,决定将行政首都从首尔(旧译“汉城” )迁往中部地区。2004年8月,韩国政府最终确定并正式公布了新行政首都的地址,位于韩中部地区的燕歧—公州将成为新的行政首都。韩国政府定于2007年7月在燕歧-公州动工建设新行政首都,在2020年和2030年分别形成拥有30万和50万人口的城市。自2012年至2014年,韩国主要国家行政机关将迁往新行政首都。国旗:太极旗,是1882年8月由派往日本的使臣朴泳孝和金玉均在船上第一次绘制的,1883年被高宗皇帝正式采纳为李氏朝鲜王朝的国旗。国徽:为圆形。圆面为五瓣的木槿花,中间为阴阳图案。绶带上写着“大韩民国”。 人口:4838.7万(韩国行政自治部根据2004年1月1日),全国为单一民族,通用韩国语。宗教以佛教、基督教为主。
韩国自然地理:
位于亚洲大陆东北朝鲜半岛的南半部。北部以军事分界线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相邻。其余三面被黄海、朝鲜海峡和日本海所环抱。面积9.96万平方公里,半岛海岸线全长约17000公里(包括岛屿海岸线)。韩国多丘陵和平原,约70%是山区,地势比半岛北部低。丘陵大多位于南部和西部。西部和南部大陆坡平缓,东部大陆坡很陡,沿西海岸河流沿岸有辽阔的平原。韩国属温带的东亚季风气候。六月到九月的降雨量为全年的70%。年均降水量约为1500毫米,降水量由南向北逐步减少。冬季平均气温为零度以下。夏季八月份最热,气温为25摄氏度。三、四月份和夏初时易受台风侵袭。
韩国政治:
韩国现行宪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宪法规定,韩国实行三权鼎立、依法治国的体制。根据这部新宪法,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总统任期5年,不得连任。总统是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作为总统主要行政助手的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批准。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定重要的国家政策。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用启动弹劾程序的方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国家宪法负责。韩国实行一院制。国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任期4年,国会议长任期2年。宪法赋予国会的职能除制定法律外,还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对外宣战等国家事务,以及弹劾总统的权力。韩国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
在韩国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有关说明
韩国对外国企业和商会组织在韩设立分支机构基本上实行自由化,其设立等手续也基本是申报制,主管部门由政府---财经部转到中央银行,现已转到50多个政府指定的可经营外汇的银行(基本涵盖了大多数在韩营业的各类银行,即国家控股、参股银行及民间资本银行、外资银行)。
韩国没有专门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法律,其主要依据是《外汇交易法》及配套的《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有关章节(第7-78条)。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要另外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适用法律是《银行法》。《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分类:
A、投资法人公司:必须在日本实地经营,注册资金最低5000万韩币,折合人民币40多万,资金来源必须是现金和资金用途为投资的银行汇款,我们亦可提供入资服务,但需收取相等资金的垫资费。
B、在韩国进行盈利活动的分支机构称为“支店”,即分公司;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盈利活动的称为“事务所”,即办事处、代表处,国内客户居多办理此类公司。支社:即分公司,公司是不需要有最低的注册资金限制的,但是公司的功能和第一种当地实体公司基本一样。办理条件:必须在中国有公司,且公司注册资金在50万人民币以上,提供国内营业执照做公证(中国做)。
C、办事处:办事处没有资金限制。但是它与前二种有本质的区别。它只是一个联络处,不可以自己营业。
注:韩国公司不存在“年检”的问题。办理的过程也是“申报制”而非中国的“审批制”。后续的问题就是纳税申报,如果没有收入,就不必申报,如果有收入,才雇佣税务代理申报就可以了。韩国公司也存在“退税”的问题,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2、设立程序(以分公司性质为例):
A、拟使用之公司名称(至少提供三个中英文,先查名);
B、提供董事和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两名自然人,不限国籍);
C、填委注册公司委托书/协议书;
D、提供国内的营业执照,注资要50万人民币以上,且必须经过中国公证处或者律师公证;
E、注册总时需30个工作日;
F、注册地址必需位于韩国;
3、变更:如上述申报内容如有变化,需提供有关的变更申报,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资金的汇入、汇出(实体公司):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所需资金(资本金、流动资金)的汇入必须通过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该银行每年汇总一次该机构接受的资金总量上报中央银行。其中,支店(即分公司)如需向海外汇出决算后的纯利润,也须向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提交有关的汇款申请表并提供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如拟汇出的纯利润超过同一会计年度内汇入的营业资金或超过1亿韩元,则要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监察报告。该银行要将每次汇款明细最迟在汇款次月10日以内通报国税厅。
5、终止: 如要终止常设机构,须向原设立申报受理银行提交终止申请,获准终止者如想汇出清算后的残留资产,须到当地税务机构开具完税证明,撤销税务登记后向该行提供上述证明后由该行汇出。对外国的商会等团体在韩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种程序及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与上述的企业设立常设机构的规定一样。
因韩国已实现市场经济多年,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是宏观的,通过执法部门检查其遵守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的相关法律的情况,引导、约束其守法经营。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机构在开展业务方面的管理也较为宏观,与韩国企业基本上同等待遇。以税务为例,韩国主管部委是国税厅,接受企业的纳税申请,监督企业的营业活动。办事处性质的事务所如不从事盈利性活动且没有任何收益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营业税种(直接税),但在韩国如有收益性收入,就必须缴纳有关所得税。此外,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间接税。由于外国企业在韩的支店(分公司)与总部或外国企业交易较频繁,容易通过扭曲正常交易价格逃税,国税厅要求其在申报税基时,附加提交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的说明。在资金的汇入汇出方面也仅是如上述内容,通过特定的外汇银行来监控资金的流入流出。在雇员管理方面,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雇佣多少比例的本地职员,但由于韩国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国企业的外国职员来韩工作签证控制较严,客观上鼓励了多雇佣当地职员。
附:来韩投资实务
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的文件:
一、填写注册申请表,为官方固定格式。二、拟开展业务的计划。
三、投资方总部的章程。如是法人,需提供公司的章程,如不是法人,需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年报。
四、委任在韩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委任状。
五、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有关设立申请手续,需提供委托函。
六、投资方的总部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及签名。
上述文件除申请表必须以韩文填写外,其余文件可以英文提供,如是汉语,须提供韩文翻译件。第3--6项文件及翻译件须经中国当地公证机构给予公证。此外,有部分银行要求将有关已公证的文件提交韩国驻中国大使馆进行领事认证。有的银行要求在韩国提供租用办公室的合同。如企业不熟悉韩国的情况,可聘请当地的律师、会计师代理有关的手续。韩国主要银行也可以代理有关申报手续。
在韩国设立当地企业程序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韩政府委托大韩贸易投资公社(KOTRA)及其附属的外国人投资支持中心 (原KISC,现Invest KOREA)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从申请设立到运行的一条龙服务。具体程序如下:
1、访问KOTRA驻中国各地代表机构(贸易馆),咨询有关投资信息,并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办理来韩签证邀请函的材料,由KOTRA总部提供签证邀请函,办理来韩签证。
2、访问KOTRA总部及KISC,获取相关服务:推荐韩国合作伙伴、介绍各地投资环境、介绍投资服务专家、律师、会计师等、设立工厂的业务、延长滞留时间、确认实物投资金额等。
3、提交外国投资申报、获得申报回复。(现以个人投资最低限额为5000万韩元,如2人以上投资,则每人最低投资额为2500万韩元)
4、选择一韩国商业银行总部,设立新公司的临时资本金帐户并从中国汇款。(如携带现金入境作为资本金,需在入境时向韩国海关申报并索取申报单作为设立资本金帐户的凭据。)
5、企业登记:如设立私人企业,只须向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申报获得营业执照(韩国称:事业者登记证);如设立法人企业,则委托法务师(级别低于律师的职业法律服务者,代办各种法律登记手续,不能出庭辩护)事务所或KISC 办理法人注册手续。该手续主要有向法院提交设立法人企业的申请、招股、制订公司章程、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一般需4人以上的股东发起,如法人代表系外国人,在登记时其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在韩国国内。
6、在KISC或有关的商业银行办理外资企业登记证。在韩企业如系法人,应提交法人注册证明(韩国称“法人登记簿誊本”,如系私人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外汇汇入证明(实物投资时提供相关证明)。
7、向韩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所申请变更签证种类(改为长期工作签证)、申请长期居留证。
8、工厂开工或开始营业。 此外,各商业银行为吸引存款和客户,往往也较积极地提供各种注册企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