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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有关金融业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1/6/30 点击:206
导读:
详细介绍
1. 只允许经批准的公立机构或在卢注册商业公司的法人从事资金管理业务。
2. 机构董事会应设在卢森堡。
3. 股东(直接或间接)结构透明。
4. 自然人及法人企业董事会、管理人员和合伙人少于3人的,应提供专业信誉证明。
5. 赋予管理人员经营权,法人企业的管理人员不能少于2人。
6. 如申请人不涉及管理资金,只要求提供12.39万欧元资本准备金;如涉及资金管理,则需提供至少49.58万欧元资本准备金。
7. 按照经营计划提供足够信用证明。
8. 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人由信用管理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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