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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意大利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驻意大利经商参处,2008年3月13日)
作为欧盟成员国,意大利执行的是统一的欧盟共同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关税政策、普惠制待遇、共同进口制度、农产品进口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出口管制、出口退税等。
意大利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的机构为海关总署(Agenzia delle Dogane),其执行的海关管理完全依循《欧共体海关法典》(欧盟于1992年10月12日颁布)制定的统一规则、税则和税率。本文将就意大利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和与其相关的进出口税务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与加工贸易相关的意大利进出口税务制度
(一)意大利的进口征税制度
1、应征税别
意大利海关按照欧盟海关的统一税则,根据关税、配额、优惠措施和其它进出口规则,对进出口货物按成交价进行计税。同时,意大利海关还会对进口产品征收20%的进口增值税。
2、征收对象
进口税金的征收对象包括:应缴纳进口关税的一般商品;可部分免税的临时进口商品;合法进入欧盟境内应缴纳关税的商品;非法从免税区进入欧盟境内的商品;逃避海关检查的进口商品;在临时监管或某一海关体制下未交税金的商品;未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的商品。
3、征税方法
征收税金时,金额在500欧元以上的,海关当局可要求进出口商提供其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担保可以是银行的现金存款或信用证,担保金额应等于或高于应交付的税金。公共机构不需要担保。海关税金部分交付后,可申请撤回担保。
(二)意大利的出口退税制度
意大利的出口退税制度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一般性产品的普通退税,另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农产品的特别退税。
1、一般性产品出口退税
对于一般性产品来说,在欧共同体海关法典的框架下,意大利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的退税方式。生产企业生产用于出口的货物可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与企业的应缴增值税税额相抵,并按年度结算,对上一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继续抵扣。对不愿结转下一年抵扣、急需资金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退税。但在申报办理退税时,不仅需要填报退税申请表,还应提供银行担保书。
对于贸易商出口货物也普遍采取免、抵、退的方式,但其出口销售额应达到总销售额的10%以上。该方式的实质就是用上年度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抵顶下年度进口货物的应交税额或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本年度的限额未全部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个别不愿结转下年度抵顶的进出口商,可申请办理相应的退税手续。出口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10%的,则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其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税或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或者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
2、农产品出口退税
在涉及农副产品出口时,意大利根据欧盟统一农业政策,向农产品出口商提供出口退税优惠,以弥补本国出口的农产品,在成本或价格方面与国际市场上现行的成本或价格之间存在的差异,从而促进农产品的出口。具体退税率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其在全世界的农业发展战略以及产品类别制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改变,各成员国则完全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退税率来执行本国商品的退税。退税资金来自成立于1964年的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I Fondi FEOGA,Fondo europeo di orientamento e garanzia),该基金由欧盟统一管理,其开支情况列入欧盟的预算计划。在意大利,海关总署的农业办公室(SAISA)是管理这笔退税专项基金的主要单位。退税方式主要有直接退税、提前退税和预先资金资助三种。
(1)直接退税:企业完成出口后的12个月内(不可抗力除外)向SAISA办公室递交了出口退税申请和两份标准申报单,并直接获得退税优惠。若企业在12个月过后的6个月内申报,则只能得到应得退税总额的85%。
(2)提前退税:企业先将其要求获得出口退税的申请交到SAISA办公室,当企业的出口申报被海关接受时,就可以提前获得一笔资金。这笔资金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其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总额。但企业在递交退税申请的同时须提供一份抵押额相当于企业将获出口退税总额110%的抵押担保,以弥补SAISA办公室提前支付退税额的风险。
(3)预先资金资助:对尚未完成出口的产品预先提供资金支持。做法分为两种:a)当企业准备出口的产品在海关的监控下正在转变成商品,并已确定出口日期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获得退税金额;b)当企业将其产品或商品存放在海关或保税区,并已确定出口日期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提前获得退税金额。以上三种退税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是前两种。
二、意大利关于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意大利关于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与欧盟统一管理制度相同。主要内容有:
(一)加工贸易的业务范围
以加工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料件应被用于以下用途:
—加工 包括组装、装配和改装
—转化
—修理 包括调试和校准
—使用 指在对再出口产品进行生产时,使用可在生产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的产品,如催化剂等可加快或减缓化学反应的物质。不包括对能源、润滑剂、工具以及机床的使用。
(二)加工贸易的批准
为了保护本国及欧盟内同类工业生产者的利益,意海关规定,意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必须向海关提出申请,意海关将在对该生产者与本国以及欧盟同类工业生产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权衡后,颁发许可证。此外,根据欧盟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应能够在加工出的产品中识别出来。
(三)加工贸易的管理
1、消耗定额
根据《欧共体海关法典》规定,意海关根据加工业务的实际生产数据等有关情况确定消耗定额。对某些技术条件固定的传统加工业务,则由欧盟统一确定包干消耗定额。
2、对进口料件的串换管理
为方便加工企业把内销生产和出口生产结合起来,意大利的加工贸易制度允许对为加工后出口而进口的料件实行串换管理。即允许用本国或欧盟内生产的料件替代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但串换料件应与进口料件属于欧盟《联合商品分类目录》中同一8位数级的子目,并具有相同的质量和技术特性。串换料件的加工程度也可在符合欧盟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下高于进口料件的加工程度。当加工企业急需出口时,意海关允许该企业先使用串换料件进行加工,而后再进口相关料件,但采用此方法进行加工出口后不能享有复出境退税制度。围绕这一先出后进的管理办法,意海关还相应执行了异地进出境管理办法,即允许进口料件从意海关以外的欧盟其它海关进境。
3、税收管理办法
意大利对加工贸易采用保税和复出境退税两种税收管理方式。
(1)保税方式:指对于以加工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料件,进口时可不征收关税并不受贸易政策措施限制。
(2)复出境退税方式:复出境退税方式适用于料件在进口时不能充分保证加工后所得产品完全用于出口,但一旦出口希望可保留退还原征收的进口税的可能性。复出境退税方式项下进口的料件,在进境时应向海关按正式进口制度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但同时申领一份进境加工许可证。
4、进口料件或加工后产品的转移
以加工贸易为目的进口料件或对其加工后获得产品在意大利或欧盟内的两点之间运输,原则上应按非欧盟货物转运制度办理手续。但为方便企业,意海关规定,凡将进口料件或加工获得产品从进境地转移到加工地、从加工地转移到办理结束海关监管地或在同一许可证下从一个加工地转移到另一个加工地进行加工的,都可只在业务记录中登记,而不必办理其它海关手续。但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应对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向海关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将料件转交给另一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加工的,也可在加工业务记录中登记,但料件转交前第一许可证持有人应向海关申请,以便海关查验。第二许可证持有人收到料件之前,第一许可证持有人对货物向海关负责。料件运抵第二许可证持有人后,第二许可证持有人应向海关报告,并办理转移手续。有关责任在第二许可证持有人收到货物后发生转移。在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期间,如该料件需要进行某些出境加工,可以按海关出境加工制度办理有关手续,但该批料件并未脱离海关进境加工制度的监管。
5、加工获得产品的出口期限
意海关规定,除某些特殊加工项目或进口料件由欧盟委员会来规定加工期限外,加工贸易项下获得的产品的出口时限由意海关根据加工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可根据加工许可证持有人的申请,适度予以延期。但农产品的加工期限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和4个月。
6、核销
意海关要求,加工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在规定的加工产品出口时限届满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经批准适用保税方式的加工贸易业务按月或季度集中核销。具体核销方法有三种:无税核销、继续保税核销和征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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