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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百慕大、维尔京中国企业海外上市
与那些产生到海外上市想法后才着手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相比,许多成功吸引到外资创投的高新技术企业似乎更有先见之明,公司初创时的注册地一般就在开曼、百慕大、维尔京。一位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经理指出,为了绕开国内政策的限制,一般国外风险投资都采取间接投资于海外离岸公司的形式介入中国创投市场,以便于在投资实现增值后顺利退出。作为创业企业,当然要配合投资方以达到双赢的目的。所以,一般会选择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离岸法区注册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投资方投入资金的中转站。面对经济、法律均处于过渡时期的中国,通过间接投资离岸公司的形式,海外风险投资为自己披上了一件刀枪难入的"软猥宝甲"。
创业企业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形式。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国内此路不通,那只能通过海外上市以保证风险投资全身而退,由此,问题回到了文章的最初--风险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也意识到了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小岛的魅力所在。以1992年首先进入中国创投市场的国际数据集团IDG为例,其投资的搜狐、金蝶相继于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而这两家均是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实现海外曲线上市的典型。
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协议转让是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创业企业是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那么,在股东转让股份或风险投资退出而改变股权结构时,绕开了国内的审批程序,使转让手续和过程得到了简化。但如果直接被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其股权转让必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还需征得科技部同意),然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复杂的手续、漫长的等待,可能导致审批后企业早已错失市场良机。加之在开曼等地可以避免对投资者的双重税收,这使创投企业在海外注册的运作成本低于国内注册。
事实上,为改变外资绕道介入国内风险投资业的情况,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日前,由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容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但是客观地看,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环境仍不容乐观。IDG副总王树先生指出,目前中国的《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法》等相关法规不健全,比如《公司法》仍存在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税法》没有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无形资产投资的限制;这些都将阻碍外资到中国发展风险投资业。
看来,外资风险投资身上的这件“软猥宝甲”一时半会儿还脱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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