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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贸易投资报告

发布时间:2011/7/4 点击:222
导读:
详细介绍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加双边贸易总额为 231.8 亿美元,同比增长 21.0%。其中,中国对加拿大出口 155.2 亿美元,同比增长 33.1%;自加拿大进口 7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2.1%。中方顺差 78.5 亿美元。中国对加拿大出口的主要产品 为电机、电器、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服装及衣着附件、家具、钢铁制品、玩具、 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附件、鞋类产品等;自加拿大进口的主要产品为肥料、 纸浆、矿砂、谷物及谷物粉、镍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加拿大累计完成承包工程 营业额 1.8 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8433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加拿大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2020 万美元。2006 年,加拿大对华投资项目 888 个, 合同金额 25.0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4.2 亿美元。截至 2006 年底,加拿大累计 对华直接投资项目 9788 个,合同金额 194.6 亿美元,实际投入 54.0 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加拿大海关及关税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有:《1985年海关法》、《1997 年海关关税法》。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
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1985年出口法》、《1985年出口发展 法》、《1985年进出口许可法》、《1985年特别进口措施法》、《1985年国际贸易法庭法》以及《1985年进口许可证规定》等。主要的职能部门是加拿大外交国贸部。
加拿大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1985年加拿大投资法》、《1985 年加拿大投资规则》、《1985年公司法》。主要相关部门有加拿大工业部和文化遗产部。
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和药物法》、《进口货物标识法》、《消 费者包装与标记法》、《贵重金属标识法》、《危险品法》、《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动物卫生法》、《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定》等。主要负责部门有加拿大卫生部、食品检验局等。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1) 关税管理制度
加拿大财政部在有关多边及双边国际协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关税税则,由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负责实施,各省政府均无权征税。从具体征税税目看,最惠国关税和普遍优惠关税是目前加拿大实行的主要税目。此外,还有普通关税、最不发达国家关税、加勒比海联邦国家关税、对澳大利亚关税和对新西兰、墨西哥、美国、 智利、哥斯达黎加以及对以色列关税等特殊税目。
加拿大国内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平均关税税率已处于较低水平,大多数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为零或很低,但部分进口产品有关税升级现象。另外,加拿大还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除进口关税外,加拿大还对蒸馏酒、果酒、啤酒和麦芽酒等征收额外关税。
(2) 海关编码修改
2004 年 6 月,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进行修改并于 200年1月1日起实行。此次修订对千余种产品税则号进行了删除、添加和修改。作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加拿大自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世界海关组织的决定。为此,加拿大发布了新的2007海关关税。
2. 进口管理制度
(1) 进口控制
加拿大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进出口许可法》。依据该法案的进口控制产品清单,加拿大对军用品及武器、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产品、各种家禽、 蛋、奶制品及肉类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特定的钢铁产品等实行进口控制。
(2) 禁止进口产品
加拿大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猫鼬科动物活标本、部分啄花鸟科活鸟以及其他除观赏等用途外的非游猎鸟;白鹭、白鹭羽毛以及其他某些羽毛;伪币;受著作权保护的加拿大书籍的再版书;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机动车用挡烟设备;旧车或二手车(自美国进口的除外);白磷制成的火材;枪支、禁止或限制性的 武器、禁止设备及部件等;淫秽、叛国、妨碍治安的宣传资料或色情、暴力读物、 胶片、录像带等影视资料。加拿大还禁止进口所有种类的河豚以及缄螯蟹属河蟹。
3. 出口管理制度
(1) 出口控制
加拿大依照《出口控制清单》和《地区控制清单》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根据加拿大同美国的双边协议,对于出口最终目的地为美国或其领土的,《出口 控制清单》中的大部分产品都不需要出口许可。《出口控制清单》第3组第4组及其他部分产品需要单独的出口许可。
2006年8月,加拿大对《出口控制清单》所涉产品进行了一些添加、删减 并对与产品出口控制相关的技术参数进行了澄清和修改。新增的出口受控产品有:含有特别设计部件的机器工具;使用磁流变修整流程的数字控制机器工具; 喷雾冷却;物理仿真软件;自动定向设备;方位、航向或北向定位惯性设备;弹药引线安装设备;军用“轻于空气的运载工具”;全球航空卫星系统干扰设备;核 技术记录和常规软件记录;向心球轴承;硝仿肼物;澳大利亚集团材料列表;喷雾和雾化系统;植物病原体。取消出口控制的有:各种电脑。
2006 年 7 月,加拿大政府发布了关于修订地区控制列表令的公报,将白俄罗斯加入《地区控制清单》。一旦正式获批,所有从事对白俄罗斯出口的出口商 都需要在出口前获得出口许可。
4. 贸易救济制度
《特别进口措施法》是加拿大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共同负责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其中,边境服务署负责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接受并决定是否立案;负责调查倾销或补贴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并根据倾销幅度或补贴量来决定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征收;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的启动。国际贸易法庭负责调查倾销或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加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负责进行公共利益调查;负责日落复审调查的启动。
加拿大于1984年对保障措施立法,其内容包含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之内,由国际贸易法庭负责保障措施调查。国际贸易法庭依照加拿大国内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然后通过加拿大财政部向内阁会议报告调查结果,再由内阁会议最终决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等救济措施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投资加拿大法案》是加拿大有关外国投资的指导性法案。加拿大将外国投资分为文化产业类和非文化产业类投资。加拿大工业部负责对非文化产业的外国投资的促进和审核工作,加拿大文化遗产部负责对文化产业投资的审核。
一般情况下,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完全国民待遇。外国投资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如果不是需经政府审查的项目,只需履行事先通报备案义务。通报备案不得迟于投资行为发生后的30天内。如总督会同立法议会令要求进行审查, 加政府相关部门将在收到投资通报备案后的21天内告知投资者。
政府部门需要在45天之内决定是否批准投资。但是政府可以单方面将45天期限再延长30天。经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双方同意,审批时间可进一步延长。 根据《投资加拿大法案》的规定,直接投资金额达到 500 万加元,间接投资金额为 5000 万加元时,需经政府审核。但是,加拿大对WTO成员给予较为宽松的审核标准。2006年加拿大将WTO成员的直接投资审核标准放宽到2.65亿加 元,即WTO成员国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所涉金额在2.65亿加元以下的,可不需审核,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备案即可。此外,对于铀工业、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和传统文化产业部门四个例外部门,仍保持500万和5000万加元的投资标准。对于可能造成外国投资者获得对加拿大文化事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外国投资项目,需由加拿大文化遗产部进行审查。这些文化事业项目包括图书、杂志、报纸及期刊的出版、发行和销售、电影或影像产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 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以及由非加拿大人投资的、直接或间接出版、发行或销售的杂志、借助阅读器阅读的期刊等。

(三)与贸易投资法律法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无线电标准规范修正案
2006年4月,加拿大工业部批准了无线电标准规范 119(RSS   119)的修 正案《无线电标准规范 119,版本7,在27.41—960MHz 频率范围运行的陆地移 动式和固定式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该修正案引入了在 220—222MHz 波段运行的陆地移动式和固定式设备的要求,修订了 800—900MHz 的辐射屏蔽和接收机的杂散发射限值(使用辐射测量法),免除数据调制解调器的认证要求,并对 RSS 119 重新编排格式和更新。
2. 种子法规的修正提案
2006 年 9 月,加拿大公布了种子法规的修正提案。该修正提案规定了种子 的测试、检验、质量和销售要求,以及对法规目录Ⅰ的等级表中概述的种子标准的修订,和对于包装、标签要求的若干修订。该修正提案将于5至8个月内生效。
3. 危险品运输法规修正提案
加拿大于2006年10月发布了《危险品运输法规修正提案》,进一步阐明了有关危险品运输安全的要求,使危险品运输法规与国际推荐标准和当前要求相一致。
4. 减少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法规
加拿大于2006年11月3日发布了《计划制定并执行减少空气排放物的法规及其他措施的通告》。该通告宣布,政府将制定并执行主要的控制措施,着手解 决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主要人为来源(其中包括工业、运输和某些产品),制定并执行有关室内空气的法规和其他措施以及制定并执行《能源效率法案》等行动。该法规针对运输业、工业部门、室内空气等不同范围,制定了不同的行动方案。
5. 能效法规修正案
2006年11月15日,加拿大正式公布了《能效法规修正案》。该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改进关于中央空调与热泵系统(低于 19
千瓦)能效的测试方法, 提高对系统能效的要求;提高关于三种工商用空调的现有最低能效要求;要求对饮料自动售卖机及商用冷冻冷藏设备最低能效标准进行调整;加强相关行政管理,诸如:确保有关法规的英文版与法文版的一致性。 该项修正案对修正内容的生效时间做出明确规定:饮料自动售卖机为 2007年1月1日;商用冷冻冷藏设备为 2007年4月1日;其他修正内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6. 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的修正提案
2006 年 12 月,加拿大发布了《1998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的修正提案》。 该提案允许在已获准的规定年限内必需或应急用途而豁免的公司之间运送溴甲烷。该提案还鼓励使用可替代的物质,并且允许行业有效利用有限数量的,在加拿大获得必需或应急用途而豁免的溴甲烷的功效。该提案与《蒙特利尔议定书》 确定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
7. 低速车辆要求修订通告
2006年12月,加拿大发布了《公布技术标准文件 No.500,低速车辆第 1 次修订版的通告》。根据机动车安全法案第12节和机动车安全条例第16和17节,加拿大交通部修订了技术标准文件 No.500《低速车辆》,规定了低速运行车辆的一般要求。该标准与相同标题的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No.500 相一致, 通过引用的方式并入机动车安全条例第 500 节。该法规拟批准日期为2006年12月9日,拟生效日期为2007年6月9日。
8. 进口木制包装的新规定
从 2006 年 7 月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全面执行新的木制包装进口规定——《有关国际贸易中木制包装材料的指导方针》。据此,木制包装材料必须采用加热或甲基溴熏蒸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获取国际公认的国际植物保护协定标识后方可进入加拿大。不符合上述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将被拒绝入境,货物的进口方承 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的责任。
9. 夹竹桃等被纳入限定植物名单
2006年8月,加拿大宣布制定了有关防止与橡树猝死病相关的疫霉属Phytophthora ramorum 病原菌传入加拿大植物卫生要求的法规。该法规涉及的产品有夹竹桃、杨梅蚊母树,白蕊木莲、云南拟单性木兰、冬青等,上述植物被纳入限定植物名单。
10.修改《蛋品规章》
2006年9月,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对《蛋品规章》进行调整,根据加拿大危 险品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对蛋品站做出规定,并规定了带壳蛋的等级、包装、标识以及检验要求,还对带壳蛋品交易的注册、实施和进出口以及跨省交易等进行了规定。
11.化学残留取样计划
根据《加拿大农产品法》和《食品药品法》,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启动了全国化学残留取样计划,对国内及进口新鲜蔬菜水果的化学残留进行监控。 卫生部下属加拿大有害物防治管理局对农用化学品登记并制定食品可接受的最大农药残留限制。2006年10月3日,加拿大食品检验检疫局公布了2006—2007违反化学品残留的产品和公司的执行列表。
12.患疯牛病动物进口条件草案
2006年10月,加拿大发布了《患疯牛病小型反刍类动物的进口条件草案》, 对适用于牛、小型反刍类动物及鹿的进口政策、条件和程序做出区分。
13.《药品专利(通知书)条例修改条例》和《食品与药品条例修改条例》
2006年10月5日加拿大正式实施《药品专利(通知书)条例修改条例》和《食品与药品条例修改条例》。其中,《药品专利(通知书)条例修改条例》使新 型通用药在专利期满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迅速进入市场,同时也使新药品得到适当的保护。按照《食品与药品条例修改条例》,新药将获得 8 年以上的市场垄断期。该条例也为儿科新药提供 6 个月的市场垄断期。

(四) 针对具体商品的管理措施
1. 进口热带木材
2006年10月24日起,加拿大进口热带木材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而且可以免除处理,但必须随附有效的植物卫生证明或再出口植物卫生证明。加拿大还规定进口墨西哥洋椿、椰子、太平洋铁木、罗氏紫檀等非热带木材,进口商需提供有效的进口许可及植物卫生证书或再出口植物卫生证明,以确认木材经过最低中心温度 56 度、不低于 30 分钟的烘干处理,水分含量低于 20%。
2. 对进口农产品的有关要求
加拿大与进口农产品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加工产品法》、《新鲜蔬菜水果法》、《许可证及仲裁法》等。加拿大对一些进口农产品要求进口商提供许可证等进口 文件。如:进口苹果、杏、蓝莓、卷心菜、香瓜、去顶胡萝卜、花椰菜等新鲜蔬菜水果需要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且要满足《新鲜蔬菜水果条例》对部分产品规定的最低等级。
部分产品还需提供符合加拿大对质量、标签和包装的最低要求的检验证书。这些产品包括:美国进口的苹果、洋葱及马铃薯需要 USDA 检验证书;其他国家的苹果、洋葱及马铃薯必须要有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等。
3. 部分农产品的出口要求
除出口至美国及其他国家的苹果、洋葱及西红柿需要符合不同的等级要求之外,加拿大对大部分新鲜蔬菜水果的出口没有等级要求。
加拿大要求出口至美国和波多黎哥的洋葱、马铃薯和露地西红柿需提供出口检验证书。
4. 化妆品的外标签规定
为减少可能产生的使用化妆品的危险,加拿大卫生部出台新规定,自 2006年11月18日起,所有在加拿大销售的化妆品的外标签上必须列明产品中所含的所有成份。另外,成份清单必须采用国际专业命名化妆品原料(INCI)体系的通用名称。这一命名体系已经在美国、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采用。新规定将实行2年以上。
5. 石棉制品法规提案
2006年11月,加拿大发布了《石棉制品法规提案》。目前,加拿大有关石 棉的要求分布于《危险品法案》目录Ⅰ中的5个款项,该法规提案将《危险品法案》目录Ⅰ中有关石棉和石棉制品的五个独立项合并为一个法规,相关要求未做修改。
6. 机动车辆安全法规和机动车辆轮胎安全法规修正提案
2006年12月13日,加拿大宣布制定了机动车辆安全法规和 1995年机动车辆轮胎安全法规修正提案。该修正提案提议在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第110项和120项中参照编入技术标准文件110和120,即“额定车载全重在4536千克(10000 磅)或以下的机动车辆的轮胎选择和轮圈标准”和“额定车载全重在4536千克(10000 磅)以上的机动车辆的轮胎选择和轮圈标准”。此外,为增加两个轮胎压力监控系统信号装置和一个指示器,该修正提案还修订了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 计划Ⅳ的第101项,“控制器和显示器的定位和识别”。同时,该修正提案同样还将对 1995 年的机动车辆轮胎安全法规做出若干其他相关修订。该修正提案将于2008年9月1日后强制执行。
7. 有机产品管理条例
2007年1月,加拿大出台了新的有机产品管理条例,要求凡在加境内市场上销售和贴有加拿大有机产品标签的产品,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均须符合加拿大新规定。只有满足修订后的加拿大有机产品标准的食品才允许使用新标识。多成份产品需至少包含 95%的有机成份。含 70%以上有机成份的食品的百分比将贴在标签上。
8. 中国鸭梨恢复对加拿大出口
2006年3月22日,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开始允许中国河北鸭梨恢复对加出口。 这标志着被暂停两年的中国鸭梨对加贸易全面恢复。
2004年初,继美国暂停中国鸭梨输美后,加拿大以在中国出口鸭梨上检出所谓的梨黑斑病新种为由暂停进口中国鸭梨和“亚洲梨”,给中国鸭梨产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004年10月,中国“亚洲梨”恢复出口。之后,中加双方签署了《中国鸭梨输往加拿大植物检疫要求工作计划》。中国山东、河北鸭梨也相继恢复了对加拿大的贸易。
9. 针对活禽鸟禽流感的新措施
2006年5月3日,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制定有关针对活禽鸟禽流感的新措施,调整了有关活禽鸟及孵化卵的进口政策,使其与 2005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保持一致。
主要措施包括:装船24小时内需要有资格的兽医进行活禽装船前检验;证实活禽自孵化之日起或装船21天前所在国家或地区没有高致病型禽流感;注射过疫苗的禽类不能进口到加拿大。通常加拿大对进口动物要求30天的检疫期, 但此项新措施要求对于抵达加拿大的活禽鸟具有代表性的样本(60只)在进入检疫区 21 天后进行禽流感测试,结果为阴性才可放行。
10.《食品添加剂及新鲜蔬菜水果加工助剂的使用指南》
2006年6月,加拿大食品检验检疫局发布了《食品添加剂及新鲜蔬菜水果加工助剂的使用指南》,规定了新鲜蔬菜水果再包装的标签要求。在《食品药品条例》第16部分列表具体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其最大用量。由于食品添加剂被认为是最终再包装产品的成份,因此添加的成份必须出现在成份列表中(蜡涂层除外)。
11. 葡萄酒标准
2006年6月,加拿大修订了食品药品法规,修改了现有对葡萄酒的表述,允许在规定限量内使用补充的食品成份和食品添加剂,将葡萄酒中可挥发性酸度的最大限量从目前的 0.13%提高到 0.24%。
12.含/无维生素 D 的强化钙橘汁的临时营销许可
2006年10月,加拿大健康部发布了《有关含/无维生素 D 的强化钙橘汁的临时营销许可》,准许在含/无维生素D的液态、浓缩、重组橙汁、或橙橘汁内添 加钙成份。
13.对进口咸蛋制品严格检验检疫
2006年12月,加拿大食品检验检疫局表示,将采取措施严格审查进口咸蛋制品。目前加拿大本国生产的咸蛋中,尚未发现苏丹红。
加拿大规定,进口咸蛋时需有原产地国家的证明,证实所有运抵加拿大的咸蛋都经过检验,不带有禽流感等病菌,且咸蛋表面没有污秽等。
14. 罐装食品使用依地酸钙钠及乙二胺四乙酸的临时营销许可
2007年1月,加拿大宣布制定了有关在各种标准化罐装食品中使用依地酸钙钠及乙二胺四乙酸的临时营销许可的法规。该法规准许在罐装产品中使用上述两种物质作为隔离剂,最大使用限量分别为 365p.p.m和165p.p.m.。

三、 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加拿大仍对部分产品保持较高关税。高关税仍是纺织品尤其是服装对加出口的主要障碍。例如羊毛和人造纤维关税为 16%,服装关税为 17.5%至 21%。
此外,加拿大对部分冰球保护性设备的海关关税也维持了较高水平,如头盔、护胫、护肩、护肘、面罩以及护身绷带等。安全头盔适用关税 8.5%;冰鞋,包括保护设备的适用关税为 18%;护胫、护肩、护肘(足球用除外),大腿及臀部 的保护设备适用关税为 15.5%。
2. 关税升级
加拿大在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和皮革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 如可可豆为零关税,可可粉的关税约为 6%。天然矿泉水为零关税,但是对加糖加味矿泉水征收 11%的进口关税;未加工烟草为零关税,但是对烟草制卷烟、 香烟等征收 4%~12.5%的进口关税。未梳羊毛和动物毛基本为零关税,而制成粗梳或细梳纱线半成品后的进口关税为 8%,制成织物后的部分产品关税升级到12%~14%。生牛皮、生马皮等原料多数为零关税,至多被征收不超过 3%的关税,但皮革制衣及衣服附件的关税则升至 7%~15%。
3. 关税配额
加拿大仍保持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主要涉及蛋及蛋产品、天然乳品、冰淇淋、酸奶、火鸡及火鸡产品、牛肉、鸡肉及鸡肉产品等。如对配额外 进口牛奶征收 243%且不低于 2.82加元/公斤的关税;其他奶类涂抹食品的配额外关税达 313.5%;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动物内脏的配额外关税达 154.5%和 238%。
(二) 进口限制
加拿大对于酒类进口有一定的限制。进口酒精饮料及跨省交易需要受到联邦《麻醉性酒类进口法案》的管制。该法案赋予各省对烈性酒的销售、进口、跨省运输等的自主裁决权。目前加拿大十个省的酒类控制委员会是行使上述权力的垄断机构。
酒类控制委员会对进口饮料的歧视性政策包括:强迫进口产品接受比加拿大国内同类产品更高的加价;申请列表程序或取消列表程序的差别措施(酒类控制委员会决定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品牌或各种蒸馏酒、啤酒等的销售途径);限制私 人运输和私人销售点;对进口品设置最低和最高价格。中方认为,加拿大政府的上述措施与 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符,阻碍了外国酒类饮料进入加拿大市场。
(三) 技术性贸易壁垒
1. 蔬菜水果的包装限制
对超过包装限制的进口果蔬产品,加拿大要求进口商需提供国内市场该产品供应不足的证明,方可获得政府的免限制进口许可。该措施限制了其他国家大批量的散装苹果、土豆等产品对加拿大的出口。
《新鲜蔬菜水果管理法》对包装的尺寸做出具体规定,在加拿大市场出售的苹果、杏、桃、梨的包装净重不能超过200公斤。混合各种不同品种苹果的包装不能超过20公斤。另外,甜菜、胡萝卜、洋葱、土豆和瑞典萝卜的重新包装, 也须按规定的尺寸进行包装方可销售。该法案还对混合水果和蔬菜的包装重量和标签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加拿大的上述规定过于繁杂,给相关产品的出口包装 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 标签标识
(1) 基本标签要求
加拿大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用英语或法语在显著位置标注原产地。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和批发商品的包装必须适用不同的标准,要求包装尽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消费者包装及标签法》要求包装上必须标明产品重量及体积。根据加拿大的标签制度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净重、经销企业地址、配 料清单等,有效期在 90 天以内的必须标明到期日。新鲜水果及蔬菜的包装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原产地、包装企业的商号及地址,并且必须符合加拿
大法规规定的杀虫、杀菌标准。加拿大已颁布了加强食品营养成份标志标准的立法预告,要求食品包装上不仅要标明热量,还须标明钙、铁等 13 种营养成份。
(2) 填充产品的标签标识
按照加拿大《纺织品标签法》以及加拿大标签处理方法的规定,产品必须用英文或法文标明以下四类信息:经销商身份或加拿大进口商的等级代码、原产国、 纤维成份、清洁说明。但是,加拿大对棉大衣、羽绒服等产品的“填充物”有特殊的标签要求。尽管加拿大《纺织品标签法》并未要求对填充纤维成份做出标识, 但魁北克、安大略和曼尼托巴省规定,每件填充服装或填充玩具都需要有特殊标
签,这些产品的生产商也需按照三省的相关法案规定在省级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并交纳400加元的注册费。按以上各省的规定,生产商难以在生产过程中或装船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注册登记工作,易导致运输延误,增加了出口企业的额外费用。
3. 排放标准
加拿大于2006年11月3日发布了《计划制定并执行减少空气排放物的法规 及其他措施的通告》,宣布加拿大将采取相应的立法和执法行动,以解决空气污 染物和温室气体问题。中方赞同加拿大旨在保护环境而采取的上述措施,但中方希望加方在相应立法过程中,以国际标准为其技术法规和标准基础,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免对正常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 肉类检验
加拿大对肉类产品进口实施严格的检验。一是加拿大农业部规定肉类产品只有在其认可出口国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进口。二是装载进口肉类的集装箱必须按照加拿大《肉类检查法》的规定加贴标签。三是肉类产品除标签必须符合《肉类检 查法》的规定外,还须提供具有符合《动物疾病及保护法》的原产地证明及符合《肉类检查法》规定的检查证。肉类、肉制品、水产品、植物及种子、新鲜蔬菜及水果等在通关时还必须检查是否符合其他卫生标准和等级标准。
2. 鱼产品检验
根据加拿大《鱼类检验规则》,凡出口到加拿大的鱼类都需要经过感官评估、内容判断、标签评估、(罐装类)容器的完整性评估等任意抽检。如果某种鱼类不能通过某种检验,则该类鱼产品名称以及检验类型将由检验员记录在进口警报 清单内,且此后同一家生产商生产的该类产品出口至加拿大时需接受同种检验。
对于罐装鱼产品,需要在第一批货出货前或出货时提供每种罐装鱼产品的相 关文件,并由加拿大进口商保留一份复印件。之后同种产品每次出货,如果进口商或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要求提供该文件,出口商应相应提供热处理机构认可的热处理程序证明,罐装产品还需满足加方的焊接要求。 虽然目前世界上普遍使用的铝质易拉罐能够保证罐装的完整性和质量,但是不如合金罐体坚硬。因此在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进行罐体完整性检测时,铝制罐体无法承受与合金罐头同等的坚固水平,往往会导致破裂,无法通过该检测,导致这些铝质罐装食品生产商被列入进口警报清单中,从而影响对加拿大的出口。
3. 咖啡因饮料
依据加拿大《食品与药品管理条例》,限制在可乐类饮料中使用咖啡因。该规定导致部分碳酸饮料产品无法在加拿大市场出售,只能销售无咖啡因产品。据悉,加方的此种规定是基于咖啡因对儿童不安全的假设基础上做出的。加拿大卫生部 2003 年对咖啡因对儿童的影响作了评审,但并未做出最终定论。中方认为, 这种限制与 WTO/SPS 协议不一致,建议加拿大重新制定有关咖啡因的使用标准。
4. 木质包装
加拿大于2006年8月1日批准了《D-98-08(2003 年第六次修订):除美国外所有地区生产的木质包装的进口要求》,规定向加拿大出口的所有地区(美 国除外)生产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指南(ISPM15)的规定或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认证。中方赞同加拿大采用国际标准的做法,但希望加拿大阐明给予美国特殊待遇的理由,以避免在贸易伙伴间造成歧视。
(五) 政府采购
加拿大是《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但却是承诺最少的签署国之一,而且加方签署的协定并不包括联邦水平之下的公共机构,即省级政府的采购。另外,加拿大的通信设备、运输设备、基本电信服务、捕捞、造船及维修等部门,也被排除在协议所辖范围之外。 加拿大各省都对小企业制订了优先采购权。对小企业的倾斜政策形式有:价
格优惠,为小企业保留特定采购项目;或通过配额制度,给小企业安排一定比例 的奖励。所以,即使小企业的标的较高,也能得到优先考虑。另外,大多数省都通过价格优惠或限制投标机会的方式给予本地区或本省制造商、服务商各种优惠。加拿大空间局要求加拿大籍人对卫星的采购比例最多可达到 70%。
(六) 贸易救济措施
自1995年起,加拿大共对中国发起13起反倾销调查,其中2006年新发起1起。2006年6月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铜管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立案调查。这是加方第四次对中国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此之前加拿大曾对中国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以及复合地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6年10月20日,加拿大对此案做出初裁,中国浙江两企业被征收39%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7%的反补贴税,非合作企业被征收 116%的反倾销税和67%反补贴税。

(七)补贴
1. 农业政策框架
2003年加拿大制定了全面综合性农业战略,即农业政策框架。该框架主要 包括5部分:商业风险管理,食品安全与质量,科技与创新,环境以及更新。其中商业风险管理包括农业收入稳定项目和产品保险两个项目,为农民损失提供各种类型的保护措施和补贴。产品保险为某些作物提供由冰雹、干旱、洪水、疾病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农业收入稳定项目则提供其他产品保险所不能覆盖的保护, 即由于环境变化,如低价、突然的价格下降或投入成本的增加,导致农民收入的全面下降。农业收入稳定项目由哥伦比亚省、萨斯喀彻温省等省的联邦政府发放,但是在阿尔伯塔省、安大略省、魁北克和爱德华王子岛则由省级政府发放。
2.小麦委员会
加拿大小麦委员会是政府授权专营西部小麦、大麦等出口业务的国有企业。小麦委员会的所有出口信贷都由联邦政府通过不同的项目计划担保。另外联邦政 府还担保允许小麦委员会以低于同等私人公司的利率借款维持经营。加拿大小麦委员会对加西部小麦的出口专营权和定价权虽然没有违反 WTO 规定,但加方没有一视同仁地对待本国产品与进口谷物产品,例如在铁路运输上给予小麦委员会收费方面的优惠。中方对加拿大上述政策与 WTO 规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八) 服务贸易壁垒
加拿大的服务贸易发展较早,但目前仍对电信、金融、文化等服务领域的市 场准入进行限制。
1. 电信业
加拿大《电信法》规定从事发射设备经营的外国企业直接控股不得超过20%,间接控股不超过33%,外资总有效控股不得超过46.7%。
2. 银行业
加拿大规定,加拿大人必须拥有银行业 75%以上的股权。另外,加拿大对外资进入零售银行业仍有限制性措施,有意投资的外国金融公司需向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
3. 保险业
加拿大对外资进入保险业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外国资本所有人仍然受到投资门槛的审查制约,加拿大国内有几个省继续对入省投资的公司实行审批。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开展其他服务。外国保险商只能在加拿大提供保险、再保险及再转让的商业性服务。在不列颠哥伦比亚、萨斯喀彻温和曼尼托巴等 省,消费者必须从政府承保人处购买最低限额的汽车险。附加险由政府和私人承保人承保。在魁北克省,身残险由政府承保人承保,但汽车险及财产损失险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在其他各省,上述险别均由私人承保人承保,但保险费与保险单期限 受严格管制。
4. 法律服务业
加拿大对外国法律顾问和律师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对法律专业服务实行严格的规章管理。外国法律顾问(仅限于外国法及国际公法的咨询服务)必须以唯一的所有人或合伙人的形式反映其经营性质。在爱德华王子岛、安大略、阿尔伯塔和纽芬兰等四省,拥有永久居住权是律师注册的条件之一,而魁北克省则要求律 师具备公民资格。法律专业服务由省、地区专业机构或隶属省立法机构的法学社进行规章管理。加拿大的13个省和地区,各自确定自己的规则和行为规范。在加拿大从事法律活动,必须在13个省和地区的某一省或地区注册。
5. 建筑业
加拿大对建筑服务行业实行许可证管理。从事建筑服务的建筑师职业受省级政府管理,从业者必须从某一省或地区的建筑师协会获取许可证。各省或地区对 许可证的要求不尽相同,加拿大建筑理事会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省或地区协会包括许可证在内的规章管理方面的问题。许可证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加拿大的资格认证。凡在新不伦瑞克、纽芬兰和诺瓦斯舍第三省要求持永久许可证的从业者必须是当地居民。外籍建筑师在取得为期一年的项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从事建筑服务。
6. 文化产业
《投资加拿大法案》要求外商投资图书的出版、发行和销售时需要同加拿大的国家文化政策相协调,并且要对加拿大有“净收益”。另外,加拿大禁止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现有的加拿大图书公司。加拿大禁止外资收购加拿大人控制或所有的电影发行公司。加拿大进口商拥 有全球发行权或是主要投资方时,方允许外国投资新设电影发行公司。外国投资者只有将其在加拿大所得收益进行再投资时,方可对加拿大境内的外国发行企业 进行直接或间接收购。
7. 广播电视
加拿大广播电视电信委员会既是《广播法》的执行机构,又负责制定相关规 则。该委员会要求加拿大的常规节目占电视播出时间的 60%,占黄金时间(晚6时至午夜)的 50%。它还要求无线电广播的音乐节目的35%必须符合加拿大确定的评分制度,达到“加拿大化”的标准。对家庭的直播节目应具有加拿大的内容优势(占 50%以上)。 根据该委员会目前的政策,获得许可证的加拿大籍服务商同获授权的非加拿大籍运营商竞争时,该委员会可以要求停止非加拿大籍运营商的服务,只要有新的加拿大籍申请人提出要求即可。为了保证“加方控制”,该委员会规定加拿大籍人控股低于 80%或董事会成员中加拿大籍人少于4/5的公司,不能获得运营许可证或更新运营许可证。
8. 商业航空
外国投资者对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持股比例被限制在25%以下。
9. 渔业
外国人对拥有加拿大商业捕鱼许可证的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为 49%。
10. 房地产
爱德华王子岛、萨斯喀彻温省以及新斯科舍三省限制将本省的房地产出售给省外的个人或机构。

(九) 其他
1. 新药品的批准时间过长
加拿大卫生部的生物与遗传治疗理事会对新药产品的批准时间过长,阻碍了新药进入市场。
2. 兽药审批时间长
新兽药的批准程序是由加拿大卫生部下属健康产品与食品机构通过兽药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对新兽药的批准程序审查严格,制造商递交申请后通常都需要接受 180 天的审批期。加拿大兽药批准时间过长,造成生产商无法与其他市场 同步在加拿大上市新药。
四、 投资壁垒
虽然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者基本实行国民待遇,但加拿大也是国际经合组织内为数不多的仍对投资进行审批的国家。加拿大认可外资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但同时又对非加拿大籍人投资设置不少限制,要求外资对加拿大有“净收益”。加拿大各省对外资的限制措施各有不同,但主要集中在土地购买以及省级管理的金融服务领域。省级政府层面涉及文化、劳动关系和环境保护的政策,都可 以成为限制外国投资的因素。
2006 年加拿大联邦保守党政府制定计划,拟阻止那些对加拿大构成潜在威 胁的外资收购行为及外国国有公司的投资。有评论指出,该措施主要针对中国企业的收购行为。尽管加方强调此举并非针对中国,但中方认为加方该政策有悖 WTO 的精神,将对中加两国的经贸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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