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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浅析
发布时间:2011/7/4 点击:256
导读:
详细介绍
一、概述
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由加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负责,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图纸和植物培育者权利7个方面,简述如下:
1、专利权 (Patent)
根据加专利法(The Patent Act)的规定,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必须是全新的和实用的,包括任何全新而实用的产品、技艺、加工程序、机器材料等,也包括对旧有产品和工艺的改进。
加根据“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并授予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的排他所有权,专利保护的期限为20年,自在加提出专利申请的当天起算。保护期内,如果专利权受到侵犯,专利所有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以阻止该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著作权 (Copyright)
加著作权法(The Copyright Act)规定了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持有人可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进行其它商业性开发。著作权人有权独立进行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改编、公映等活动。著作权为自然产生的权力,及作者在完成作品时自动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需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但经过申请确认的著作权能够得到更有效、充分的保护,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3、商标权 (Trade-marks)
根据加商标法(The Trade-marks Act)的规定,商标的法律权利来源于对商标本身的使用。商标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注册的商标必须显示该商标目前在加正在使用、或准备要在加使用该商标。通常情况下,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在经过审查、确认、经公开发表并没有得到成功的反对时,该申请即被批准并获得注册,保护期限为15年,注册期可以每15年延续一次,续期次数没有限制。
4、商业秘密 (Trade Secret)
加没有与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当第三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该秘密,则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商业秘密不是排他性的权力,任何第三方均有权通过独立的途径发现和获取该秘密,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手段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获取,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至该秘密通过正当途径公诸于世为止。
5、工业设计 (Industrial Design)
工业设计权由加工业设计法(The Industrial Design Act)进行保护,工业设计权必须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一项工业设计的申请必须在该设计公开的12个月之内进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最长为10年。
6、集成电路图纸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集成电路图纸保护的依据是加集成电路图纸法(The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Act),集成电路图纸的所有人经申请享有该图纸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仿照该图纸或其实质部分。集成电路图纸在投入商业使用2年内必须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所有人享有权力的期限最长为10年。
7、植物培育者权利 (Plant Breeder’s Rights)
根据加植物培育者权利法(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除藻类、菌类和真菌类外,植物培育者可享有其培育的新物种的所有权,该权利由加食品检验署植物培育者权利办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受理申请并经检验、认证后授予,保护期限最长为18年。
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The Criminal Code)和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的部分条款以及各省政府颁布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职责分工,加皇家骑警(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压力
总体上看,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完善,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但亦并非十全十美。和美国相比,加拿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压力。
1、国内压力
国内压力主要来自加产业界。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Th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and Exporters)以及加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The Canadian Anti-Counterfeiting Network)多次向加政府提交报告,指出加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
1)加国内市场假冒、盗版商品猖獗,包括药品、软件、CD、DVD、儿童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类、汽车和飞机零部件、食品饮料、各种奢侈品等。据估算,每年在加市场流通的假冒、盗版商品市值大约为200-300亿加元。
2)实践已经证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假冒和盗版问题成本高昂且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执法打击假冒和盗版问题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力度亦不够。
3)加刑法适用条款偏弱,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缺乏足够的震慑力,亟须改进。
4)加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边境执法力度不够,即缺乏有效的手段,加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也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对假冒和盗版商品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
基于上述原因,加产业界呼吁政府尽快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强刑事执法,加大对假冒、盗版商品的打击力度。包括:明确知识产权执法的打击对象;加强各职能部门,特别是边境服务署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设计实施简便易行的行政手段,对假冒、盗版商品采取查封、销毁等行动;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的透明度,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大对侵权、盗版者的惩罚力度;加强皇家骑警和边境服务署在执法过程中的合作等。同时,亦希望加政府能够加强同其它国家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护加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其它国家不受侵犯。加产业界同时对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表示关注。
2、国际压力
国际压力主要来自美国。200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表的特别301报告中,将加拿大列入观察列表(watch list)国家,指称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
1)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缔约国,但其至今未通过国内程序批准该条约以及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使该条约在加国内适用。
2)加应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以对通过电子形式传播的作品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
3)加应颁布法律,对尚处于试验阶段的药品及其配方、数据提供保护,防止这些资料被非法使用。
4)加应改善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以有效地打击假冒、盗版产品,阻止这类产品在加国内市场流通。
5)目前,加边境服务署只能在接到加法庭的司法指令后才能对假冒、盗版产品采取行动。加应改善其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强化边境服务署的执法职能,使其能够主动行使职权,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加强边境服务署同皇家骑警在该领域的合作。
6)加应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人员配备,并使执法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从而有效地开展工作。
1998年和1999年,欧盟和美国先后就加拿大的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和专利权保护期限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认定加某些做法与其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承诺不符合,要求加进行修改。加拿大最后执行了WTO的裁定。
驻加使馆经商参处
2006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
1、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
http://strategis.gc.ca/sc_mrksv/cipo/welcome/welcom-e.htm
2、加拿大皇家骑警
http://www.rcmp-grc.gc.ca/fio/intellectual_e.htm
3、加拿大制造商出口商协会
www.cme-mec.ca
4、加拿大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
http://www.cacn.ca/
5、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
http://www.gowlings.com/index.asp?lang=0
6、加拿大布雷克律师事务所
http://www.blakes.com/english/
7、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
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由加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负责,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图纸和植物培育者权利7个方面,简述如下:
1、专利权 (Patent)
根据加专利法(The Patent Act)的规定,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必须是全新的和实用的,包括任何全新而实用的产品、技艺、加工程序、机器材料等,也包括对旧有产品和工艺的改进。
加根据“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并授予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的排他所有权,专利保护的期限为20年,自在加提出专利申请的当天起算。保护期内,如果专利权受到侵犯,专利所有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以阻止该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著作权 (Copyright)
加著作权法(The Copyright Act)规定了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持有人可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进行其它商业性开发。著作权人有权独立进行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改编、公映等活动。著作权为自然产生的权力,及作者在完成作品时自动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需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但经过申请确认的著作权能够得到更有效、充分的保护,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3、商标权 (Trade-marks)
根据加商标法(The Trade-marks Act)的规定,商标的法律权利来源于对商标本身的使用。商标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注册的商标必须显示该商标目前在加正在使用、或准备要在加使用该商标。通常情况下,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在经过审查、确认、经公开发表并没有得到成功的反对时,该申请即被批准并获得注册,保护期限为15年,注册期可以每15年延续一次,续期次数没有限制。
4、商业秘密 (Trade Secret)
加没有与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当第三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该秘密,则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商业秘密不是排他性的权力,任何第三方均有权通过独立的途径发现和获取该秘密,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手段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获取,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至该秘密通过正当途径公诸于世为止。
5、工业设计 (Industrial Design)
工业设计权由加工业设计法(The Industrial Design Act)进行保护,工业设计权必须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一项工业设计的申请必须在该设计公开的12个月之内进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最长为10年。
6、集成电路图纸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集成电路图纸保护的依据是加集成电路图纸法(The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Act),集成电路图纸的所有人经申请享有该图纸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仿照该图纸或其实质部分。集成电路图纸在投入商业使用2年内必须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所有人享有权力的期限最长为10年。
7、植物培育者权利 (Plant Breeder’s Rights)
根据加植物培育者权利法(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除藻类、菌类和真菌类外,植物培育者可享有其培育的新物种的所有权,该权利由加食品检验署植物培育者权利办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受理申请并经检验、认证后授予,保护期限最长为18年。
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The Criminal Code)和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的部分条款以及各省政府颁布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职责分工,加皇家骑警(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压力
总体上看,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完善,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但亦并非十全十美。和美国相比,加拿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压力。
1、国内压力
国内压力主要来自加产业界。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Th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and Exporters)以及加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The Canadian Anti-Counterfeiting Network)多次向加政府提交报告,指出加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
1)加国内市场假冒、盗版商品猖獗,包括药品、软件、CD、DVD、儿童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类、汽车和飞机零部件、食品饮料、各种奢侈品等。据估算,每年在加市场流通的假冒、盗版商品市值大约为200-300亿加元。
2)实践已经证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假冒和盗版问题成本高昂且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执法打击假冒和盗版问题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力度亦不够。
3)加刑法适用条款偏弱,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缺乏足够的震慑力,亟须改进。
4)加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边境执法力度不够,即缺乏有效的手段,加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也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对假冒和盗版商品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
基于上述原因,加产业界呼吁政府尽快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强刑事执法,加大对假冒、盗版商品的打击力度。包括:明确知识产权执法的打击对象;加强各职能部门,特别是边境服务署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设计实施简便易行的行政手段,对假冒、盗版商品采取查封、销毁等行动;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的透明度,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大对侵权、盗版者的惩罚力度;加强皇家骑警和边境服务署在执法过程中的合作等。同时,亦希望加政府能够加强同其它国家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护加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其它国家不受侵犯。加产业界同时对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表示关注。
2、国际压力
国际压力主要来自美国。200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表的特别301报告中,将加拿大列入观察列表(watch list)国家,指称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
1)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缔约国,但其至今未通过国内程序批准该条约以及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使该条约在加国内适用。
2)加应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以对通过电子形式传播的作品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
3)加应颁布法律,对尚处于试验阶段的药品及其配方、数据提供保护,防止这些资料被非法使用。
4)加应改善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以有效地打击假冒、盗版产品,阻止这类产品在加国内市场流通。
5)目前,加边境服务署只能在接到加法庭的司法指令后才能对假冒、盗版产品采取行动。加应改善其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强化边境服务署的执法职能,使其能够主动行使职权,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加强边境服务署同皇家骑警在该领域的合作。
6)加应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人员配备,并使执法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从而有效地开展工作。
1998年和1999年,欧盟和美国先后就加拿大的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和专利权保护期限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认定加某些做法与其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承诺不符合,要求加进行修改。加拿大最后执行了WTO的裁定。
驻加使馆经商参处
2006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
1、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
http://strategis.gc.ca/sc_mrksv/cipo/welcome/welcom-e.htm
2、加拿大皇家骑警
http://www.rcmp-grc.gc.ca/fio/intellectual_e.htm
3、加拿大制造商出口商协会
www.cme-mec.ca
4、加拿大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
http://www.cacn.ca/
5、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
http://www.gowlings.com/index.asp?lang=0
6、加拿大布雷克律师事务所
http://www.blakes.com/english/
7、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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