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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资格认定的业务。申请税收优惠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以及纳税人报送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录入资料
(1)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以下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通过以上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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