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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适用范围: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建筑、安装、设计、咨询、代理等;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国并按我国税法规定需征税的各项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等。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信息;
(2)税票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需购付汇的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是否应征税;
(2)应征税的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税;
(3)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是否真实有效。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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