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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通过指定口岸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以及从非指定口岸出口的卷烟,一律不予退(免)税。出口企业出口免税卷烟后,凭有关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转给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卷烟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凭有关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出口卷烟的商品名称、牌号、数量、金额等是否在计划范围内;
(5)审核免税卷烟是否从指定的海关报关出口,有无转关出口情况;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通过的,出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