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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1/7/5 点击:59
导读:
详细介绍
答: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移、藏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采取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3、转移、藏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违法取得的资产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七)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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