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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企业所需满足的外部条件
除了上述企业需要满足的内部条件,对于外部条件,本次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也做了区别与主板的规定,对保荐制度和发审委的组成都做了比较大的制度创新。
(一)对保荐人的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做出新的要求,意在通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从实质上对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做出判断,也突出了监管机构对企业“成长性”和 “创新性”的关注。
(二)对发审委组成的新规定
证监会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第三项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写道“成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委员中增加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增加行业专家的目的是为了对企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更准确的判断,而所有的实质性条件中最需要专家判断也是最难判断的就是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因此本项新增的外部条件同样是对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判断的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通过对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在内部条件方面,部分内容规定是相同或者差别微小的,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可以很容易就满足,部分内部条件创业板与主板相比,差别是比较大的,但是这些差别规定通过分析,都是对企业“成长性”提出的要求或者做出的保障。在外部条件方面,创业板上市条件中对中介机构和发审委进行了两项制度创新,通过分析,这两项创新同样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企业“成长性”和“创新性”的关注和保障。因此,笔者认为,面对稀有的上市资源,决定企业能否通过监管机构审批,最终登陆创业板的核心条件是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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