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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注册制度
英国商标注册制度简介
英国商标法来源于侵权法,这与欧洲大陆的大多数国家不同,现行的商标法是1938年颁布的。
英国从17世纪开始用普通法及衡平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之后,在200多年里一直以禁止假冒他人商品的方式间接地保护商标权。1862年颁布的第一部成文商标法并没有引进注册制度。
1875年引进注册制度后,对于未注册的商标仍旧靠禁止假冒商品(即靠普通法)保护,对已注册商标则同时给以传统保护及成文法保护,即双重保护。这样,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在待遇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前一种商标权人只有当别人假冒他的商品时才有权起诉,而后一种商标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其商标被非法使用,无论是假冒下他的商品,还是其它情况(如在广告中使用、未经许可而进口带其商标的商品)都有权起诉。
英国商标权成立条件
“使用”商标是维持商标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未曾使用过的商标,只要其所有人表明自己“意欲使用”,就可以申请注册,外国人在英国申请商标注册也是如此。这与美国有所不同。
商标法规定,任何注册的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在贸易活动中未中止使用.整个联合商标就都符合“使用”要求都能保持有效。注册商标在7年之中未中止使用,也未受到争议或争议不能成立,就可成为无争议商标。
未注册商标则永远也不能确立其无争议的商标权,而且它一般只在其被使用的一郡或数郡内有效。
英国对注册申请的审查比较严格,也较费时,而能够取得注册的标记范围较窄,如服务标记就不能取得注册。主管机关审查注册申请,主要是确定商标的识别性及其程度,其次是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另外还要观察其与法律、公共秩序、在先权利等等是否存在冲突。其中对欺骗性的审查就有10多个审查项目,如;是否对产品品质有欺骗性提示,是否对产品产地有欺骗性提示:是否对产品的经营范围有欺骗性提示:是否对商标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或其它专有权有欺骗性提示;是否会与原使用人的商标相混淆而产生欺骗性后果等等。
英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7年,可以无限续展,每次续展期为14年。
注册簿中的A部和B部
英国商标注册划分为A、B两部,究竟能够获得在哪个部的注册,是由商标本身的识别性及其程度决定的。
能够在A部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下列基本项目的至少—项或由其中至少一项组成,
(1)以独创或特殊形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商行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前任人的签字,
(3)独创的词或词组,
(4)不涉及商品特性、品质的词或向组,就其通常含义,也不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它显著标志,但如为第1至第4项以外的名称、签字、词或词组,其显著性须确凿。
在B部注册的商标,识别性可差一些。有些字或词虽然在注册审查时被判为无识别性,但鉴于它在使用中可能产生识别性,也可以先在B部注册:这样注了册的商标在使用7年后(即第一次续展时,如果被认为已具备了识别性,则可以上升到A部。所以,许多商标在通不过A部注册审查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在B部注册(如无此请求,商标局将驳回申请,而不会主动将其转至B部)。但也有一些商标(如证明商标)按规定只能在A郎注册,如不获准,则将驳回。
获得A部注册的商标的专有权比获得B部注册的范围要广。例如某人在贸易活动中把他人在B部注过册的商标当成自己的商标使用,但同时又注明了自己的真正厂商名称,法院会判决这种使用方式不会欺骗消费者,不构成侵权。因为该商标在B部注册本身就表明其不具有明显的识别性,使用者标明了真正厂商名称则能够使用户识别产品的不同来源。但使用他人的A部注册商标的行为就必定被判为侵权。
B部注册也有其好处,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又未注明自己的厂商名称而自由使用其商标,有权制止其它人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再度注册,有权制止相同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越出自己原使用地区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在7年后有可能获得A部注册,从而在14年后可能成为“无争议商标”的所有人。
英国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地名和直接提示商品品质或特点的文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判例法却实行“次要意义”原则,已在使用中产生“次要意义”的地名不仅能在B部注册,识别性很强的还可以在A部注册。
英国商标权使用管理
英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无论转让合同或许可证合同都必须在专利商标局登记并获准,才能生效。未注册商标可以按照普通法转让或许可,无须在任何部分登记:转让中的受让人和原所有人的权利范围一样,仅仅有权对假冒其商品的人起诉。注册商标可以连用企业信誉一起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在单独转让的情况下,为避免在市场上引起混淆,专利商标局必须在转让后的6个月内公告该商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未注册商标必须连同企业信誉一起转让才有效。如果未注册商标和与它共同使用的注册商标同属于一个所有人,被一起转让,那就可以不连同企业信誉转让,但公告商标权的转移时要连同未注册商标一并公告。专利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许可批准与否,主要是看会不会产生欺骗性后果或引起混淆。当事人如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起诉。
英国商标制度的特点
英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属于靠使用和靠注册都可以获得商标权的制度.由于国家不可能对市场上使用着的商标进行全面统计,因此缺乏供新的商标使用人参考的全面记录。新的商标使用人事先无法知道他会不会在贸易活动中同其它商标权利人相冲突。
英国商标法规定,用于同样商品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排斥在他之后的使用人获得注册,已注册的所有人则不能排斥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只要经过法院或专利商标局长同意,在先使用人还可以在别人已就同一商标注册后,在商标注册处注册成为“共同使用人”。因此,既存在共同使用(Concur rellt Use),又存在共同注册(Concurrent Registration lawpanel),商标专有权只能是所有权。
英国只参加了两个专门的国际公约,即《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议》和《尼斯协议》,英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