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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套期保值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套期保值(以下簡稱套期),是指企業為規避外滙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第三條 套期應當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
(一)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該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中可辯認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價值變動源于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現金流量變動源于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很可能發生預期交易有關的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該企業的損益。
(三)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滙風險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凈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第四條 對于滿足本準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五條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虞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其中,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僅與對外滙風險套期有關。
第六條 企業在確立套期關系時,應當將套期工具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的某一時段)進行指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 對于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就內在價值變動將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 對于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價格分開,只就即期價格變動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七條 企業通常可將單項衍生工具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一) 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
(二) 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三) 查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的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
第八條 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對于外滙風險套期,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非衍生金融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或將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組合的一定比例確定為套期工具。對于利率上下期限權或由一項發行的期權和一項購入的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于企業發行的一項期權的(即企業收取了凈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 被套期項目,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
(一)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經營境外凈投資;
(二) 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三) 分擔同一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一部分(僅適用于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確定承諾,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預期交易,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第十條 被套期風險是外滙風險或信用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一條 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滙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該貨幣性項目的外滙風險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企業集團內部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標價(即按外幣標價),且相關的外滙風險將影響合并利潤或損失的,該外滙風險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二條 對于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或公允價值的一部分相關的風險,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計量的,企業可以就該風險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三條 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中,可以將某貨幣金額(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金額)的資產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全部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現金流量應當少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總額。
第十五條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套期風險應當是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全部風險或外滙風險。
第十六條 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同時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大致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 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一)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系有明確指定(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有正式指定,并準備了關于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 套期必須與具體可辨認并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該套期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關系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三)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且必須使企業面臨最終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四)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計量。
(五)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并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系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第十八條 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其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開始及以后期間,該套期預期會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指定期間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二)該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的范圍內。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在繪制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的,企業可以通過編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時間表,標明每期的利率凈風險。據此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滙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后續計量的存貨、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為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的要求,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一) 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二) 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第二十三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三)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條 被套期項目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上述調整金額應當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于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于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攤銷完畢。
第二十五條 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六條 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第二十七條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確定承諾的外滙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了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補償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以上兩種方式之一處理。
企業選擇了以上兩種處理方式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于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 對于不屬于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被行使。此時,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的,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此時,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此時,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四)企業撤消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對于預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或預計不會發生。預期交易實際發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二條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
境外經營處置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