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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第一章 總則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第六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或其他方類似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聲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墓,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文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問。對干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現金或權益工具權利的日期。
第七條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第八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商品或其他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商品或其他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t的,應當以其取得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商品或其他服務的成本,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二〕商品或其他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取的商品或其他服務的成本,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第九條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條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以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一條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子日以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
第十二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墓礎,按照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璧、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 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股份支付的性質和范圍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授予、行使和失效的權益工具總額。
(二〕期末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范圍和合同剩余期限的加權平均數.
(三〕當期行權的股份期權或類似工具以行權日股票價格計算的加權平數.
(四)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企業對性質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對當期財務狀況和經重成果的影響,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當期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二)當期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三)當期以股份支付換取的商品和其他服務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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