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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2011/6/27 點擊:85
導讀: 為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從事經濟發展為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面核算、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
詳細介紹
一、總 則

  (一)為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從事經濟發展為主,同時兼有一定社區管理職能的實際情況,全面核算、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和社區管理的財務收支,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四)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實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凡是作為發包單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收支、結算、分配等會計事項都必須按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實行單獨核算,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不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內。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鄉(鎮)經營管理機構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發生制。

  (七)本制度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所有現金均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應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制度,嚴格現金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準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經辦人有權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要組織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核對現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和個人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拖欠的應收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債務單位撤銷,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后,計入其他支出。由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酌情由其賠償。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應當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應將銷售收入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坐支現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銷售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銷售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采購與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應當在采購與付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進行嚴格審核。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采購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采購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物資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以及相關稅金等計價。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的核算,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存貨要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計入其他收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由會計填寫入庫單,保管員根據入庫單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后入庫;出庫時,由會計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出庫單出庫。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八)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

  農業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購入的農業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后,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預計凈殘值率按照產役畜、經濟林木成本的5%確定;已提足折耗但未處理仍繼續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長期投資指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有價證券等投資。

  (十)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以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計價。

  (十一)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實物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十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對外投資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業務(包括對外投資決策、評估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投資收益的控制,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要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有價證券要由專人管理。

  (十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十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交納的有關稅金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按竣工驗收的決算價計價。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金等計價;無所附憑據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價。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造、擴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5.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項目完成后,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但是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機械、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工具器具;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4.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十八)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固定資產變賣和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變賣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其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之后,計入其他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終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于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各項資產,應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包括: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2.無法收回的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3.盤虧、毀損或報廢的存貨;4.死亡毀損的農業資產;5.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6.毀損或報廢的在建工程。

  (二十)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長期負債指償還期超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等。

  (二十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借款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借款業務內部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價,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對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投資者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投入的勞務要合理計價。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的資產計入公積公益金;對外投資中,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收入,計入公積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勞務)成本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于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的實現。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支出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產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或農產品的成本、銷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產役畜的飼養費用及其成本攤銷、經濟林木投產后的管護費用及其成本攤銷等。

  管理費用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維修費等。

  其他支出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經營管理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支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預算制度,量入為出,對非經營性開支要實行總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十八)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年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取農戶、其他單位和個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時,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既不能超越農戶和所屬單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證集體擴大再生產和發展公益事業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準確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三、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1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交存銀行,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正確進行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款項存入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存在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11短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投資。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各種有價證券等進行短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有價證券等短期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價款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持有的對外短期投資的成本。

  112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發生應收及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應收款的不同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款項。

  113內部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單位和農戶的經濟往來業務。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單位和農戶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和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所屬單位和農戶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而發生的應收承包金或村(組)辦企業的應收利潤等,年終按經過批準的方案結算出本期所屬單位和農戶應交未交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籌集一事一議資金與農戶發生的應收款項,在籌資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時,按照籌資方案規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一事一議資金”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戶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和農戶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總額;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欠所屬單位和農戶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收款項”項目內反映,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付款項”項目內反映。

  121庫存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的各種原材料、農用材料、農產品、工業產成品等物資。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購買或其他單位及個人投資投入的原材料、農用材料等物資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資本”等科目。會計期末,對已收到發票賬單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購入物資,借記本科—22—目,貸記“應付款”科目。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農產品收獲入庫或工業產成品完工入庫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勞務)成本”科目。

  四、庫存物資領用時,借記“生產(勞務)成本”、“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庫存物資銷售時,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按照銷售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庫存物資應定期盤點清查,發現物資盤盈時,經審核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出現盤虧和毀損時,經審核批準后,按照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將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庫存物資的品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物資的實際成本。

  131牲畜(禽)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本科目設置“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兩個二級科目。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幼畜及育肥畜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的飼養費用,借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三、幼畜成齡轉作產役畜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產役畜),貸記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產役畜的飼養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五、產役畜的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照直線法分期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產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對外銷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銷售牲畜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長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牲畜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八、牲畜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如發生凈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如產生凈收益,則按照牲畜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超過牲畜資產賬面價值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應按牲畜(禽)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的賬面余額。

  132林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或營造的林木的成本。本科目設置“經濟林木”和“非經濟林木”兩個二級科目。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經濟林木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經濟林木投產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三、經濟林木投產后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四、經濟林木投產后,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應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照直線法攤銷,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經濟林木)。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非經濟林木時,按購買價及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或營造的非經濟林木在郁閉前發生的培植費用,借記本科目(非經濟林木),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六、非經濟林木郁閉后發生的管護費用,不再記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庫存物資”等科目。

  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林木采伐出售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照出售林木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以林木對外投資時,按照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長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林木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九、林木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如發生凈損失,則按照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如產生凈收益,則按照林木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過失人及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超過林木資產賬面價值的金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應按林木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一、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或營造林木的賬面余額。

  141長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舉辦企業等投資。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現金或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進行長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實物資產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三、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價款或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

  五、投資發生損失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應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發生損失的投資的賬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長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長期投資的實際成本。

  151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的原值。

  二、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原價加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和相關稅金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四、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收到捐贈的全新固定資產,按照所附發票所列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收到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六、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經過批準的投資者所擁有的資本金額,貸記“資本”科目,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七、對外投資投出固定資產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借記“長期投資”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評估價或協議價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八、固定資產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九、本科目應按固定資產的類別或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

  152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生產(勞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資產計—29—提的折舊,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153固定資產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凈值及其在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本科目,按照應由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三、按照發生的清理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和殘值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清理完畢后發生的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畢后發生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凈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

  154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工程建設、設備安裝、農業基本建設設施大修理等發生的實際支出。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發生購買待安裝設備的原價及運輸、保險、采購費用,為建筑和安裝固定資產及興建農業基本建設設施購買專用物資及支付各項工程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

  三、購建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勞務投入,凡屬于一事一議籌勞且不需支付勞務報酬的,按當地勞務價格標準作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支付勞務報酬的,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內部往來”等科目;收到以勞務形式投資時,按當地勞務價格標準作價,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科目。

  四、購建和安裝完成并交付使用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資產時,借記“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工程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實際支出。

  2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村集體經濟組織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在“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核算。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借入各種短期借款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利息應按期計提,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歸還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2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外單位和外部個人發生的償還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等。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以上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應付及暫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發生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應付款的不同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付而未付及暫收的款項。

  211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付給其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報酬總額。上述人員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補助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付給臨時員工的報酬,不通過本科目核算,在“應付款”或“內部往來”科目中核算。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經過批準的金額提取工資時,根據人員崗位,分別借記“管理費用”、“生產(勞務)成本”、“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際發放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按照管理人員和員工的類別及應付工資的組成內容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資額。

  212應付福利費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福利費(不包括興建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支出),包括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計劃生育支出,農民因公傷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等。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從收益中提取福利費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上述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費金額。如為借方余額,反映本年福利費超支數;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應按規定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的借方,未經批準的超支數額,仍保留在本科目借方。

  221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銀行、信用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及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應付款項。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和償付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發生確實無法償還的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借款及應付款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及各種應付款項。

  231一事一議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于一事一議籌資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時,借記“內部往來”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農戶交來的一事一議專項籌資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內部往來”科目。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的,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35—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購入需要安裝或建造固定資產的,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資產完工后,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而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在項目支出發生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項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議資金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所議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必須另設備查賬簿對一事一議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七、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用于一事一議專項工程建設的資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一事一議專項工程建設的超支數。

  301資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以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時,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以勞務形式投資時,按當地勞務價格,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以其他形式投資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公積公益金轉增資本時,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協議規定投資者收回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有關科目。

  三、原生產隊積累折股股金及農業合作化時期社員入社的股份基金,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四、本科目應按投資的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有的資本數額。

  311公積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

  二、從收益中提取公積公益金時,借記“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應計入公積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地、荒水、荒灘等使用權價款,或者收到由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捐贈的資產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并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公積公益金轉—37—增資本、彌補福利費不足或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應付福利費”或“收益分配”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數額。

  321本年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年度實現的收益。

  二、會計期末結轉經營收益時,應將“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將“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費用”科目。“投資收益”科目的凈收益轉入本科目,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投資凈損失,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收益,轉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為凈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22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本科目設置“各項分配”和“未分配收益”兩個二級科目。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時,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三、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外來投資分利,進行農戶分配等時,借記本科目(各項分配),貸記“公積公益金”、“應付福利費”、“應付款”、“內部往來”等科目。

  四、年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全年實現的收益總額,自“本年收益”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為凈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將本科目下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貸記本科目(各項分配)。年度終了,本科目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應無余額,“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余額表示未彌補的虧損。

  五、年終結賬后,如發現以前年度收益計算不準確,或有未反映的會計業務,需要調整增加或減少本年收益的,也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調整增加本年收益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調整減少本年收益時,借記本科目(未—39—分配收益),貸記有關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收益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余額為歷年積存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彌補虧損)。

  401生產(勞務)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

  二、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應按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內部往來”、“應付款”等科目。

  三、會計期間終了,對已生產完成并驗收入庫的工業產成品和農產品,借記“庫存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對外提供勞務實現銷售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完成的產品及尚未結轉的勞務成本。

  501經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發生的各項經營收入。

  二、經營收入發生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2經營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產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支出。

  二、經營支出發生時,村集體經濟組織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生產(勞務)成本”、“應付工資”、“內部往來”、“應付款”、“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等科目。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確定本期銷售的商品、農產品等的實際成本。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1發包及上交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農戶和其他單位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本科目設置“承包金”和“企業上交利潤”兩個二級科目。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村集體經濟組織結算本年應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潤時,借記“內部往來”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以前年度應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潤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內部往來”或“應收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21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鄉(鎮)農稅征收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已免征農業稅和牧業稅的地區,不使用該科目。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22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補助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補助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3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罰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及庫存物資的盤盈收入等。

  二、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41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如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維修費用等。

  二、發生上述各項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現金”、“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51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經營管理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其他支出。如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利息支出、農業資產的死亡毀損支出、固定資產及庫存物資的盤虧、損失、防汛搶險支出、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罰款支出等。

  二、發生其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現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款”等科目。

  三、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61投資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投資收益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轉讓、收回投資或出售有價證券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及有關資產科目,按原賬面價值,貸記“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科目,按實際取得價款和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投資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年終,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如為凈損失,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時期內經濟活動情況的書面報告。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報會計報表,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上報,并向全體成員公布。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編制以下會計報表:

  1.月份報表或季度報表:包括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

  2.年度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對所轄地區報送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進行審查,然后逐級滙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年終應滙總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同時附送財務狀況說明書,按規定時間報農業部。

  (三)月份或季度會計報表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根據本制度進行規定。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狀況。

  2.本表“年初數”應按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并加以書面說明。

  3.本表“年末數”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額合計填列。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有價證券等投資。本項目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3)“應收款項”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收而未收回和暫付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款”科目年末余額和“內部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4)“存貨”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在庫、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項存貨的價值,包括各種原材料、農用材料、農產品、工業產成品等物資、在產品等。本項目應根據“庫存物資”、“生產(勞務)成本”科目年末余額合計填列。

  (5)“牲畜(禽)資產”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產役畜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牲畜(禽)資產”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6)“林木資產”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或營造的林木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林木資產”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7)“長期投資”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投資。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8)“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各種固定資產原價及累計折舊。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9)“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10)“在建工程”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1)“短期借款”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2)“應付款項”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付而未付及暫收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款”科目年末余額和“內部往來”各明細科目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13)“應付工資”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職工工資。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年末余額填列。

  (14)“應付福利費”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費金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福利費”科目年末貸方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15)“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借入尚未歸還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以及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應付未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年末余額填列。

  (16)“一事一議資金”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用于一事一議專項工程建設的資金數額。本項目應根據“一事一議資金”科目年末貸方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本項目數字應以“-”號表示。

  (17)“資本”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8)“公積公益金”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的年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公積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貸方余額填列。

  (19)“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內數字以“-”號表示。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內收益實現及其分配的實際情況。村(組)辦企業和承包農戶的數字不在此列。

  2.本表主要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經營收入”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2)“發包及上交收入”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農戶和其他單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本項目應根據“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3)“投資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以“-”號填列。

  (4)“經營支出”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農產品、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5)“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6)“經營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年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收益。如為凈虧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7)“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本項目應根據“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8)“補助收入”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本項目應根據“補助收入”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9)“其他收入”項目和“其他支出”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經營管理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這兩個項目應分別根據“其他收入”科目和“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填列。

  (10)“本年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年實現的收益總額。如為虧損總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11)“年初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數額填列。如為未彌補的虧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12)“其他轉入”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等轉入的數額。

  (13)“可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可分配的收益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收益”項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項目和“其他轉入”項目的合計數填列。

  (14)“年末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累計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可分配收益”項目扣除各項分配數額的差額填列。如為未彌補的虧損,本項目數字以“-”號填列。

  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檔案

  (一)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發生、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文件,是記賬的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每發生一項經濟業務,都要取得原始憑證,并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各種原始憑證必須具備: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記賬憑證必須具備:填制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并須由填制和審核人員簽名蓋章。

  (二)所有會計憑證都要按規定手續和時間送會計人員審核處理。填制有誤和不符合要求的會計憑證,應要求修正和重填。無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不能作為收付款項、辦理財務手續和記賬的依據。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并據以登記賬簿。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原始憑證單獨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滙總表填制。一定時期終了,應將已經登記過賬簿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分類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三)會計賬簿是記錄經濟業務的簿籍,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有關經濟業務完成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登記,一律采用訂本賬。總分類賬按照總賬科目設置,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總括分類登記;明細分類賬按明細科目設置,對有關經濟業務進行明細分類登記。總分類賬可用訂本賬或活頁賬;明細分類賬可用活頁賬或卡片賬。

  對于不能在日記賬和分類賬中記錄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經濟事項,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另設備查賬簿進行賬外登記。

  (四)將幾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的賬務集中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一記賬、代為核算的地方,必須分單位設置賬簿,分別核算財務收支情況。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使用的各種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內容和格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

  (六)賬簿登記要做到數字正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各種賬簿的記錄,應定期核對,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款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要按月結賬,結賬前,應將結賬期內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記入賬簿。

  (七)啟用新賬,必須填寫賬簿啟用表,并編制目錄。舊賬結清后,要及時整理,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八)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包括農業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不具備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將其會計檔案委托鄉(鎮)經營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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