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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年金計劃模式選擇分析
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一般有待遇確定型企業年金計劃(DB計劃)和繳費確定型企業年金計劃(DC計劃)兩種參加模式可供選擇:待遇確定型(Defined Benefit Plan,DB計劃)是指企業根據員工的工資水平、工齡、貢獻程度等因素來確定其退休后養老金支付額,再通過精算方法計算出各年繳費。而投資風險、死亡率風險、薪金增長風險等全由企業承擔。繳費確定型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計劃)是指由雇主和員工定期按照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至員工個人賬戶,員工的退休金水平取決于資金積累規模及其投資收益情況,退休金可以由員工一次性支取,也可以分期支取;而投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則由員工自己承擔。無論是DB計劃還DC計劃都各有其適應的范圍和特點。
DB計劃最大的優點是對于員工其退休收入保障穩定可靠,退休金事先明確規定;DB計劃考慮了員工的工資水平、工齡等因素,可為那些工作時間較長、工資水平較高的員工提供較高的養老金替代率。所以對于年齡較大、風險承受力低、流動性小的員工來說是更為理想的選擇。DB計劃也有不足之處:為了保證待遇確定型養老金支付方式運行下去,很多國家的企業一般采取現收現付的辦法籌集資金。然而現收現付式基本上不符合企業年金完全積累和投資運營的屬性,同時會加劇在崗員工和退休員工的代際矛盾,特別是在老齡化日益加重的情況下,現收現付籌資方式顯然是行不通的。企業還需要承擔較大的投資風險:一是在年金投資收益較低的情況下,企業為了維持退休金待遇水平不變,必須追加向DB計劃供款;二是退休員工壽命延長,企業必須追加因長壽帶來的供款額。同時,DB計劃計劃的給付與員工退休前的繳費具有較弱的關聯性,員工有少繳費、不繳費或“搭便車”的動機,繳費的激勵作用較弱。最后,精算管理復雜、費用高。DB計劃在確定了養老金待遇后,繳費率是要通過定期的精算確定的,隨著基金收益率、物價等經濟指數的變化,為保證養老金待遇,相應的繳費率就需要根據各種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另一方面,各國法律對于DB計劃相關規定較DC計劃更加嚴格, DB計劃就要在這方面的管理上投入額外的財力物力人力。
DC計劃的優勢是:第一,DC計劃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員工可以隨時了解自己退休金的積累情況,賬戶基金還可以隨員工轉移,員工可以自主決定投資方向;第二,DC計劃具有透明度高、操作簡便、繳費水平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進行調整,更加靈活;第三,個人賬戶的資產實行完全積累,養老金的支付與賬戶財產積累是對稱的,不會現“空賬運行”和收支不平衡的赤字現象。第四,而DC計劃計劃的給付水平取決于員工退休前的繳費積累和投資收益積累水平,具有較強的關聯,所以具有較強的繳費激勵。因此員工有很強的動機為自己的個人賬戶繳費。第五,DC模式不需要精算,賬戶積累權益等于個人賬戶積累的實際金額,減輕了企業不斷追加供款的經濟負擔。DC計劃的劣勢主要是員工未來收入不穩定,退休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情況。如果投資市場不完善投資工具不健全,那么DC計劃的收益性就很難保證。導致企業年金無法保值增值,甚至出現虧損。個人賬戶中積累的資金就無法滿足員工退休生活的要求。反之相對于DB計劃來講,這對與雇主卻轉移了風險。雇主只需按時足額繳費就可以了,不必擔心投資虧損對養老基金的影響。
除了上述DC計劃的優勢非常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以外,以下三個原因也是選擇DC計劃的主要根據:
(1)DC計劃可以減少企業負擔,提高競爭力。
我國目前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繳費水平已很高,企業負擔已非常大。從主要大城市的平均情況來看,“三險”加上住房公積金再加上企業年金,企業的成本就將超過60%;在加入WTO的背景下,過高的企業福利成本無疑是一個不利因素,其競爭力將無疑會受到較大影響。可想而知,較高的基本社會保障繳費水平對發展企業年金已形成了一個重要障礙。如果再引入DB計劃,沉重的繳費對企業競爭力來說都將產生很大的影響。DB計劃繳費水平較高長期看將會導致出現許多問題,最直接的后果是勞動力成本上升,可能出現以下幾種后果:一是雇主減少貨幣工資水平,使勞動總成本降下來,其引發的后果就會降低購買力,減少內需;二是雇主進行裁員以減少人力成本,其引發的社會后果就會使失業現象惡化;三是雇主提高產品價格,但這將影響價格總水平的上升,從而降低了工資的實際購買力,產生價格壓力和通脹壓力。
(2)DC模式在客觀上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與DB計劃相比,DC計劃的年金基金屬于長期性資金。DC計劃年金基金游離于企業資產之外,其獨立的信托型資產地位決定了它在長達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投資運作中必然成為促進我國不成熟資本市場發育的長期性穩定資金。企業年金基金的長期、穩健和大資金量的特點,對于當期被短期熱錢沖擊的資本市場來說,起到了增加市場容量,穩定市場價格,和減少短期投機資金對市場的沖擊。DC計劃有利于推動養老基金在資本市場的發展,對推動資本市場具有不可比擬的作用。建立DC計劃制度實際上意味著為我國發展資本市場制定一套市場秩序和機構紀律。
(3)國家無須建立“再保險”機制,可以避免未來中央財政風險的包袱。
DC計劃制度根本無需設立再保險機制。但如果建立DB計劃的話,不久中央政府就很可能為了避免因企業倒閉等因素而無法繼續DB計劃的風險,而步發達國家后塵建立再保險公司。我國民營企業的平均生命周期只有2.9年,有60%的民企在5年內破產,85%的在10年內死亡,換言之,每年新生15萬家民營企業,同時每年死亡10萬多家;因為從理論上講,DB計劃理應受到國家的擔保,這個“潛臺詞”必將使它們成為最大的再保險需求群體,特別是國有困難企業會更為青睞DB計劃,認為有國家的擔保,發生道德風險。
客觀地講,無論是DB計劃還是DC計劃都具有各自的優缺點,美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已有120多年歷史, 發展至今,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產生了各種不同模式。20世紀80年代以前企業退休金計劃以DB計劃模式為主;80年以后DC計劃發展極為迅速, 無論從計劃數量上還是從擁有資產上目前都已超過DB計劃。2001 年底, DB計劃總資產只有18650億美元, 而DC計劃擁有退休資產已達24520億美元。其中, DC計劃資產的78%屬于401(k) 企業退休金計劃所有。但是無論是DB計劃還是DC計劃, 都在一直不斷增長之中。我們可以根據我國企業不同的情況,靈活選擇不同的企業年金管理模式:鼓勵建立DC計劃,不排斥DB計。DC計劃的眾多優勢顯示了其更適合我國廣大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實際情況。但是根據企業年金的自愿性和多樣化特征,允許一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建立DB計劃。在美國,大型企業往往通過建立待遇確定的補充養老保險(DB計劃)作為員工穩定的福利,借此鼓勵員工長期留在企業。從實踐來看,在中國目前的條件下,相當一部分資產雄厚、效益好的大企業表示愿意采用DB計劃作為員工穩定的福利,借此來鼓勵和吸引員工長期留在企業。另外,從我國社保制度正處于轉軌時期的特定國情來看,很多年齡大的員工面臨著積累時間短的問題,常規的DC計劃顯然無法滿足這部分人群的對企業年金的需求,只能為他們建立DB計劃。在經歷過企業年金發展初期階段之后,企業年金將會逐漸以確定繳費計劃(DC計劃)為主。即使目前美國DC計劃已經超過DB計劃,但是不可否認DB計劃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并具有一定的市場份額,而且新趨勢是混合計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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