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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下)
第十一章 財務與會計
第六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營企業的情況加以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
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設副總會計師。
第七十一條
合營企業設審計師(小的企業可以不設) ,負責審查、稽核合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和會計賬目,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報告。
第七十二條
合營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七十三條
合營企業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一切自制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七十四條
合營企業原則上采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賬目,除按記賬本位幣記錄外,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當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
以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合營企業,其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因滙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滙兌損益列賬。記賬滙率變動,有關外幣各賬戶的賬面余額,于年終結賬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七十六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 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 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 按照本條第(一) 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七條
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七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當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第七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當經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一) 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以物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包括合營各方簽字同意的財產估價清單及其協議文件) ;
(二) 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
(三) 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第十二章 職工
第八十條
合營企業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
合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使他們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現代化企業的要求。
第八十二條
合營企業的工資、獎勵制度必須符合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八十三條
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三章 工會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八十五條
合營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合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
合營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八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八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 合營期限屆滿;
(二)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 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 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 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前款第(二) 、(四) 、(五) 、(六) 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第(三) 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 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當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九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九十四條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六條
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當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九十七條
合營各方在解釋或者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的,應當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經過協商或者調解無效的,提請仲裁或者司法解決。
第九十八條
合營各方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可以在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十九條
合營各方之間沒有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的,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條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包括其家屬) ,需要經常入、出中國國境的,中國主管簽證機關可以簡化手續,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條
合營企業的中國職工,因工作需要出國(境) 考察、洽談業務、學習或者接受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國(境) 手續。
第一百零三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可以帶進必需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
第一百零四條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合營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