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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發布稅務資料交換指引
于2010年6月9日,稅務局(下稱「該局」)發布其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根據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資料交換」。正如先前指出,雖然該局不認為自己有責任遵從其發出的執行指引,但它們確實為該局的正常處理辦法提供了指引。
隨著2010年稅務(修訂)條例及稅務(資料披露)規則第112BI章的制定,該局現可因應稅務協定伙伴的要求,以任何可取途徑,收集及披露本港納稅人的資料。該局更毋須于發放資料前,獲得法院的許可。
為了確保納稅人的資料不會被任意披露,該局曾表示:
該局會限制信息交換須以具體要求的形式進行,并不會以自動或自發的形式進行交換,
有關的資料只會向稅務協定伙伴之主管機構及在合理情況下提出確實要求時提供,及
只有當資料被認為是「可預期有關并確保全面性稅務協定或協定伙伴之法律條例能正確地應用」,資料才會被披露。
關于上述(c)項,該局已發布一份「披露請求所須載有的詳情」以避免「審前調查」。內容非常詳盡,包括:
一份聲明列明所需資料及其與披露要求的關系,及
相信該資料可于香港獲得之理據,及
一份聲明指出稅務協定伙伴政府己采取一切可能性的辦法在該區內搜集有關資料,及
如適用,向該納稅人透露是項要求可能阻礙或損害協定伙伴在其司法管轄權執行稅法的原因。
除有關上述(d)項之協議外,該局會向納稅人提供相關披露要求的詳情。在大部分情況下,納稅人將可審查有關資料并糾正當中的任何錯誤。但任何逾時的修正,將不獲受理。納稅人應註意,該局以經合組織的標準把回復時間定為 90天。
這為香港帶來什么?顯然易見,香港政府及該局都希望被視為支持稅務透明度及有效地交換稅務資料的概念,而不希望阻礙香港作為一個金融中心的發展。
然而,在我們能夠衡量新協定伙伴要求資料的合法性,以及該局愿意在披露資料前對所有的披露要求采取嚴格審查之前,我們仍然難以評估這個香港稅制的「現代化」帶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