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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通過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會于2010年7月7日三讀通過《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憲報第14卷 第3期 第3號法律副刊 )。 有關修訂讓有意成立公司之人士,在公司註冊處的綜合資訊系統第二階段投入服務后,可透過電子方式提交申請表格和公司文件,并使香港的營商環境更為便利。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博士歡迎有關修訂獲得通過。
陳博士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該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公司註冊處現正開發的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第二階段,提供以電子方式申請成立公司和提交公司文件的服務。
陳博士說:「我們預期新系統可于明年初開始分階段投入運作,為此,我們須修訂《公司條例》,以利便申請人以電子方式申請成立公司,包括容許申請人使用通行密碼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簡化有關創辦成員在法團成立表格上簽名的規定,以及容許公司註冊處處長以電子方式發出公司註冊證書等。」
他補充:「同時,條例草案讓公司註冊處可加快公司名稱的審批程序。簡單來說,如公司名稱符合某些基本條件,例如該名稱并非跟登記冊上的另一名稱相同,或沒有包含某些須事先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同意的一些字或詞,該名稱就可即時獲準註冊。其后,假如處長發現該公司的名稱屬不當,他將有權指示該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內更改其名稱。」
為回應就如何在以電子方式成立公司時核證申請人身份的關註,公司註冊處將實施登記制度,規定任何人士均須先向公司註冊處登記成為綜合資訊系統用戶,方可以利用電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存檔。在該登記制度下,使用者可以親身到公司註冊處,或利用香港郵政或其他認可核證機構所發出的電子證書登記,或經本地專業人士妥為核證身份后,于公司註冊處網頁登記成為用戶。
《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其他修訂包括:
強化香港的公司名稱註冊制度,以加強對「影子公司」的執法。所謂「影子公司」,是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一些商標或商號的名稱,在香港註冊成立,繼而冒充為該商標或商號持有人的代表,生產偽冒產品。條例草案授權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依據法院的命令,指示「影子公司」更改其名稱,假如有關公司不遵從更改名稱的指示,處長將有權以該公司的註冊編號取代其名稱。知識產權業界大都贊成有關修訂,并認為修訂能有效解決「影子公司」的問題;
修訂《公司條例》,便利香港公司使用電子方式(包括公司網站)與其股東通訊;
修訂有關法定衍生訴訟的條文,擴大法定衍生訴訟的適用范圍,容許「多重」衍生訴訟,即在條例草案生效后,一個指明法團的有關連公司的成員,將可代表該法團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以進一步保障公司集團內小股東的權益;及
作出技術性修訂,以消除《公司條例》內規定必須使用股份或債權證的所有權證明書或轉讓文書之限制。這些技術性法例修訂,是為推動證券無紙化的立法工作的重要一步,也為落實證券市場無紙化奠定基礎。
有關修訂容許公司註冊處于其綜合資訊系統第二階段投入服務后提供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的服務,即任何人提交公司註冊申請時,將當作已同時申請商業登記。
陳博士說:「在實施上述的安排后,利用電子方式申請成立本地公司和商業登記,所需時間可由現時平均四個工作天大幅縮短至少于一天。這安排不僅便利營商,亦使香港在這方面與英國及新加坡等地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