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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游業協會
香港旅游業議會(議會)成立于1978年,以保障旅行社的利益為宗旨。1985年,經過議會不斷游說後,政府制訂了《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所有經營外游業務的旅行社必須領取牌照。
議會多年來竭力推動行業自律,成績逐漸贏得廣泛認同,上述條例于1988年修訂時,議會獲政府委以負責保障外游旅客權益的重任。按《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的規定,任何公司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才可以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經營離港外游服務。
旨在保障外游旅客利益的「香港旅游業議會儲備基金」也隨後正式成立。旅行社必須繳付所收取旅行團團費的1%,作為印花費存入議會儲備基金。遇到旅行社倒閉時,受影響旅客可以獲得團費七成的特惠補償。議會與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緊密合作,維持行業的高專業水平。
1990年,議會與議會儲備基金成為《防止賄賂條例》所指定的公共機構。
1991年,議會聯同香港旅游業聯會內的其他五個機構成員,爭取到在當時的立法局增設一個旅游界功能組別的議席,使業界的意見得以向立法機關反映。
1992年9月,由于議會儲備基金累積到港幣一億元,政府支持議會的建議,把印花費由團費的1%減到0.5%,而特惠補償則提高到八成。 《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于10月生效,法定基金「旅游業賠償基金」依條例成立,以取代「香港旅游業議會儲備基金」。
在議會的倡議和推動下,「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于1996年2月付諸實施,由賠償基金資助。根據這項計劃,凡參加外游團而遇到意外、導致傷亡的旅客及其家屬,都可以得到財政援助,上限為港幣18萬元。透過緊急援助基金計劃,外游旅客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由于賠償基金已經進一步累積到港幣二億元,政府于是采納議會的建議,在1996年12月,把特惠補償金額提高到九成。1997年5月,印花費由0.5%減到0.3%。
2002年11月,《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正式生效。條例規定所有向外地和內地旅客提供旅游服務的入境旅行社都必須領取牌照,而發牌條件之一是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換言之,入境旅行社也和外游旅行社一樣,納入了議會的規管范圍,這再次證明議會行業自律的原則得到政府和公眾的普遍支持
2009年7月,鑒于賠償基金的結馀已超過港幣五億元,政府于是接納了議會的建議,把印花費由0.3%再減到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