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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註冊公司董事的條件和責任有哪些?
1. 人數:最少要1董事。
2. 資格:自然人,無任何國際限制,年滿18歲(或法人擔當);
3. 除權資格:有下列情況者,法院可頒布除權令,不得擔任董事﹕a. 觸犯與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盤有關的嚴重刑事犯 ;b. 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人;c. 在公司清盤時,發現某人犯了與公司有關的欺詐罪行;d. 曾任清盤公司的董事,不適宜再管理公司的人;e. 犯了公司法的欺詐貿易罪的人。
4. 需要擁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無需擁股,也可擔任董事。如需擁股時,必須受委任后兩個月內購得股份。如在任期間,不符合擁股資格時,必須馬上停止擔任董事。
5. 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註明或由公司認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董事有變動時要14日內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6. 辭職:除章程或合約另有規定外,可隨時辭職。14日內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章程可能規定要書面通知辭職。
7. 革除董事:股東依法可以特別決議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該董事在股東投票前,可有權書面答辯,并在股東會中發言。
8.其它不能擔任之情況:例如沒有擁股、破產、除權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屆滿不參加重選等。
9. 剩余董事:當董事人數不足一名或不足法定開會人數時,兩個月內要增聘董事。公司法規定剩余董事仍可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增聘董事(不能處理其它事務)。
10. 替代董事: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得將董事權力轉由他人替代。通常要書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會審批。
11. 董事經理( Managing Director ):在政府公司註冊處檔案內并沒有法例列出各董事職銜。董事主席、董事經理等職銜是因各企業機構內部須要而定。
12. 禁止貸款給董事:原則上,公司不可貸款給董事或為董事擔保或提供抵押品。例外情況如下:a. 股東會決議批準借貸; b. 在某種情況下,可向董事提供資金應付公司之開支; c. 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可貸款給董事購買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13. 薪酬: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時,董事可以有薪酬。
14. 職責:管理公司日常業務。
15. 誠信原則:董事為公司之代理人,應遵照誠信原則,以公司之利益履行職責。
a. 不得以公謀私;
b. 不得以公司名義背著公司與自己做交易;
c. 董事自己與公司訂立合約時,應向董事會說明情況;
d. 董事對涉及他個人利益的決議,不得在董事會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