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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你要讀懂CRS稅務協定新規
讀懂CRS稅務協定新規
為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范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近日,稅務總局起草并對外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同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規定,我國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程序,并于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CRS一下子走到國人面前.本文為您全面解讀CRS.
事實上,CRS并非一個新話題,早在2014年9月,我國在G20層面承諾將實施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按照時間表,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程序,并于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而近期國家稅務總局起草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讓CRS一下子成為全社會熱點話題,按照規定,再過2個月后,也即2017年1月1日,將依照新規實施新的賬戶開戶程序,并進行嚴格的信息審核,人們終于再也不能無視CRS的存在了.
一、CRS是什么
CRS是CommonReportingStandard的英文縮寫,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準",它是2014年7月OECD發布的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InformationinTaxMatters(AEOI標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一個構成部分,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用于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CRS的制定建立在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和歐盟儲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規基礎之上,除了CRS外,AEOI標準還包括CompetentAuthorityAgreement,(CAA,主管當局間協議范本).
二、CRS如何運行
根據AEOI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具體過程如下圖所示:
近期稅務總局起草并對外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是中國為了實施CRS而出臺的具體操作層面的文件,旨在規定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外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意見稿》共計43條,包括7章:
(一)總則;(二)基本定義;(三)個人賬戶盡職調查;(四)機構賬戶盡職調查;(五)其他合規要求;(六)監督管理;(七)附則.
對于CRS以及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的國稅總局新規,提示大家重點關註以下幾個事項:
(一)各國賬戶信息將"自動交換"
稅收征管有賴于對交易信息的掌握,這也是稅務機關開展跨境稅收征管的最大難點,在CRS之前,我國也同超過100國家(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但是這些協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雙重征收,信息交換也是依申請而啟動,成本高,效率低,效果差.伴隨互聯網科技革命帶來的信息化,借助于金融賬戶信息的大數據對跨境交易行為進行信息采集已經變為可能,根據AEOI標準,CRS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也即簽署國家(地區)之間通過信息平臺自動向相關方提供金融賬戶交易信息.
(二)涉及的國家(地區)
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AEOI標準(具體見下表),2018年9月后,依照CRS規則,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參與國或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將會自動呈報于中國稅務機關,于此同時,其他參與國或地區也將自動收到由中國提供的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2016年1月18日國稅總局發布《《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公告》(稅總公告2016年第4號),《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已于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期間,華稅曾應全國律師協會委托就《關于我國加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時保留事項的建議》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書面意見.根據稅總公告2016年第4號,需要關註以下重要事項:
1、稅種.我國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助的范圍將由原來的以所得稅為主,擴大到稅務機關征收的所有稅種,對于我國未開征的稅種,我們不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征管協助.
2、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形式.我國在《公約》批準書中對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包括郵寄文書)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國稅務機關主要是與其他締約方開展情報交換協助.
3、保留事項.以下事項屬于《公約》批準書中我國聲明保留內容:(一)對上述稅種以外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二)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三)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四)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4、特殊地區.在我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境內賬戶信息采集2017年1月1日啟動
2018年9月后,非居民個人和企業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給稅收居民國主管當局.根據國稅總局新規,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等在內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并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根據稅務總局的解讀文件,有關后續信息報送的具體時間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送辦法.
三、CRS未來影響評估
中國經濟的滕飛造就了數以千萬計的高凈值人群,人們在全球范圍內通過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和資產配置,并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愈發嚴重.根據我國承諾的時間表,將于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對于這一新舉措未來的實際影響,尚無法進行實證的分析,但是依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估:
(一)CRS對各國的法律約束力
一般而言,未經簽署和國內權力機關的批準,國際條約對一國沒有強制約束力,一國的代表對條約作須經批準的簽署,條約簽署后經該國國家權力機關依據該國國內法對該條約批準;該國國家權力機關批準后,作出批準書,與其他條約國交換批準書后,表述同意受條約拘束.簽署了但沒有批準,如果該簽署是須經批準的簽署,則不受條約的約束.
2013年8月,中國履行二十國集團承諾,成為該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這也是中國簽署的第一份多邊稅收條約.2015年7月,由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為實施AEOI標準和CRS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個國家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其中48個國家交存了批準書.同樣,如同我國對部分事項和地區做出保留,各國也會根據自身利益做出相應的保留事項.
(二)主要"避稅地"的執行力度
海外賬戶註冊的"重災區"無疑是國際主要避稅地國家和地區,雖然諸多包括百慕大、BVI、開曼群島等這些國際知名的避稅地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諾,但是距離實際執行還相距甚遠,除了面臨國內權力機關(機構)的審批外(當然,也有國家、地區根據國內法規定國際條約一經簽署既具有約束力),還面臨來自各方利益群體的博弈.特別這些國家、地區,多為島嶼,人少,面積小,是跨國公司以及富人國際避稅行為的主要受益者,執行CRS給當地帶來稅收利益的吸引力不大,更多是配合其他國家進行開展國際稅收征管.
再比如,擁有日內瓦和蘇黎世兩個國際性金融中心的瑞士,從18世紀初便創立為銀行客戶保密的制度,儲戶只在第一次存款時寫真實姓名,之后便把戶頭編上代碼.在300多年的時間里,瑞士銀行業因其良好的服務和嚴格的保密制度吸引了眾多的國外客戶,據悉瑞士銀行業共管理2.2萬億美元的離岸資產,占全球專為富人服務的離岸銀行業務的1/3,瑞士也成為富人的"避稅天堂".金融產業為瑞士經濟帶來10%以上的增加值,遠遠高于其他發達國家銀行業對經濟的貢獻比例.金融業成為瑞士的支柱產業,政府重點保護的產業.
因此,對于上述國家和地區,最終能否兌現承諾并實際執行CRS,不同國家地區勢必還面臨法律、利益群體博弈等諸多難題,可謂路途漫漫.
(三)各國信息采集情況
信息互換的前提是獲取相關金融賬戶信息,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是為了規范境內非居民賬戶信息的采集和盡職調查.對于境內個人和機構設立的海外金融賬戶,有賴于賬戶所在國的相關的立法、措施的落實、保障條件、政策的遵從度等一些列條件.
四、如何應對 CRS
無論各國情況多么復雜,但是國際社會打擊偷逃稅的意愿和決心是毋容置疑的,相信CRS也會逐步在各個國家、地區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實和執行,海外金融賬戶註冊和交易也再也不會像以前那樣"任性".未來基于投資、資產配置和管理,需要在海外註冊金融賬戶,華稅建議需要充分考慮CRS帶來的影響,盡早做出安排:
(一)賬戶註冊地的選擇
前文也已經分析,雖然有101個國家和地區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諾,但是在法律意義上還需要在通過國內的批準和強有力的實際執行,目前各國進度不一,并且各國對參與的內容和地區也會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項,比如,我國在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時,暫未將香港、澳門納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地區范圍,對于維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意義重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終全部執行CRS的國家(地區),註冊地也存在廣闊的籌劃空間.
(二)稅收居民身份選擇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稅法意義上的居民并非依據國籍標準,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準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比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實施條例等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的個人,屬于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規全面履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個人或企業可以根據各國稅法確定稅收居民身份的規則作出規劃.
(三)投資架構與稅務籌劃
在全面執行CRS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資產配置,需要註冊海外金融賬戶的,建議可以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以降低實際稅負.比如對外投資的法律組織形式不同,在稅法上的納稅義務和申報規則差異很大,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公司相比較于個人,具有遞延納稅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稅收彈性空間.在資產配置和管理中也可以積極引入信托架構,以實現賬戶保密的功能.另外,合理進行轉讓定價也是跨國企業最常用的一種避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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