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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正憲法
(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國憲法(修正)法案的修訂條文包括廢除在1957年成立,以復審遭拒的公民權申請的公民權咨詢委員會,以及允許法庭透過視像器材,以遠程視像會議方式把被警方所扣押的嫌犯向推事庭提堂。
這項法案廢除上世紀50年代成立的公民權咨詢委員會,但日后申請公民權時被移民與關卡局拒絕的外國人,仍可向部長提出上訴。
副總理兼內政部長黃根成周一(4月26日)在國會上提出憲法(修正)法案二讀時指出,公民權咨詢委員會是按照共和國憲法第3部份第18(2)節條文委任,直接向部長報告。委員會的職責是復審所有遭拒的公民權申請,以確保遭拒的申請都獲得公平處理,并有合理的拒絕理由。部長在對個別申請作出決定之前,都會把它的報告考慮在內。
“政府是在檢討了公民權咨詢委員會的角色之后決定加以廢除。因為這個委員會已經過時。它當年是在新加坡還是英國殖民地時成立的,當時人們擔心即使新加坡取得自治,他們也可能領不到公民權。 ”
黃根成說,公民權咨詢委員會已不符合時代的需要。 “今日申請公民權的都是那些要把新加坡當成他們家園的外國人。外國人領取公民權已是一項特權,而不是權利。”
提堂間警察將不在場
另一方面,黃根成說,在提堂時,警察將不會在場,而法官和嫌犯都能透過各自面前的大屏幕,清楚看到整個提堂情況。
嫌犯在被警方扣留48小時內首次提堂時,當局可透過視像器材以遠程視像會議方式進行,不再需要監獄用囚車載嫌犯到推事庭。不過,修訂法案仍舊保障嫌犯的基本人身自由,除非法庭下令延長拘留,警方不得拘留任何嫌犯超過48小時。
新加坡初級法庭從1996年1月起便透過視像會議方式讓刑事犯在監獄里提審。過后,視像會議的用途不斷擴大,從初庭、監獄擴大到應用于大多數案件的審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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