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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國際貿易法規
有意考慮向加拿大出口或投資的外國公司必須熟悉加拿大的貿易法規。除了要熟悉涉及與進出口貿易直接有關的關稅及其它一些進出口貿易法規之外,如能更多地了解一些和貿易與投資間接有關的加拿大法律和法規將使公司在經營規劃方面無法預見的風險減少到最小程度。同樣,計劃在加拿大開拓商機的公司也要全面了解加拿大簽訂的一些國際貿易協定,并由此判斷加拿大在市場準入與貿易開放方面所遵循的規則是否有利于經營開發和實現公司今后的戰略目標。
此外,了解加拿大貿易和投資規則將會大大節省經營成本并有助于提高任何一個國際企業或跨國公司的競爭力。本節將概要介紹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加拿大法律與主要國際協定。
加拿大貿易法規
關稅
加拿大海關法律由二個主要法律統籌構成:(i) «海關法»,該法規定了有關課稅、征收、關稅稅則執行,還包括確定商品應納關稅計價的條款;(ii) «關稅稅則»,該法確定適用的關稅稅率以及規定進口稅減免項目,包括關稅的收繳與豁免。加拿大邊境服務總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簡稱 CBSA)負責«海關法»與«關稅稅則»的監管執行。
稅則分類和關稅待遇
對進口加拿大的商品所征關稅的稅率取決于關稅待遇與稅則分類。關稅待遇由商品的原產地而定;稅則分類則依據其用途、功能及內容按協調分類系統實施。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NAFTA)允許原產地為美國的產品以及大多數原產地為墨西哥的產品免稅進入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的本國產品必須配備 NAFTA協定國產地的證明,方能享受免稅待遇。
最惠國(MFN)關稅稅則適用于所有世界貿易組織(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成員國的產品。普遍優惠稅則(低于前者)適用于WTO 成員國中的原產地為某些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加拿大簽署的國際貿易協定還規定了其它一些關稅優惠的稅率(簡稱BPT)。此外,英國的優惠關稅稅則適用于從某些英聯邦成員國進口的貨品(但英國因參加了歐共體而被排除在外)。在許多情況下,它比最惠國關稅的稅則更為優惠。
商品在未進口前可向 CBSA 申請獲得預先審定手續, 這樣可確定其原產地的產品是否可以享受或此或彼的某種關稅等級規定的特許關稅待遇,或是否有資格按某一加拿大國際貿易協定獲得優惠稅率。
關稅的計算
«海關法»制定了一整套方法來確定進口商品的關稅價值,以這套方法為基礎再按適用的關稅稅率測算關稅額。其方法以WTO的估值規則為基準,并與之隨時保持一致。按照«海關法»,關稅估算的首要依據為商品的成交價格(即,根據海關法規定調整后的,已支付過或者應支付的向加拿大出口的商品在出口前與之相關聯交易的成交價格)。如果不能采用成交價格,«海關法»另外規定了變通辦法計算。
關稅待遇、分類和計算方面的糾紛解決
稅則分類,關稅待遇和關稅的定價可由進口商先行確定,但CBSA可以進行“再確定”,期限從結算之日起四年內。CBSA 若重新作出確定,進口商可以要求邊境服務總署的總長復查,遞交復查申請的期限為90天。此后,若對CBSA總長的判決不服,進口商還有權向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簡稱“CITT”)上訴,期限也是90天。如果對CITT 的判決不服,可依法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
關稅的懲罰
«海關法»對違法者規定了民事與刑事兩方面的懲罰。民事懲罰包括查封和沒收非法進口商品,或者在無法查封,或不可能查封的情況下確定后予以沒收。沒收的商品將提供罰款估價,金額可以高達該商品關稅價值,再加上應繳納的稅額。«海關法»也規定刑事責任,以懲處那些謊報、假報不實商品、走私商品、虛假商標產品以及其它違法行為。
行政罰款管理制(“AMPS”)是一種民事懲罰制度,旨在進一步加強和理順海關和貿易規則的執行,敦促遵守。該制度采用累進制辦法,根據違章的不同類型、次數和程度,按比例確定罰款。這一制度實施帶來的經濟處罰將促使出入境貿易額較大的公司認真審視并了解更新頒布的貨物通關程序與規則以更好地遵守其規定,或者考慮采用現行的通關程序調整通報海關的貨物。
關稅的減免
CBSA有不少關稅減免項目,包括退稅,減收和豁免,這些計劃在某些情況下可用來減少或免除關稅。通常情況下,退稅計劃可允許進口加工後再出口的產品獲得退還全部或部份已繳納的關稅。
進口商、出口商、生產加工廠家、產品所有者或制造者只要其產品是:(a) 經過再次加工處理;(b) 在加拿大被陳列或展示過;(c) 被用來為加拿大產品開發或生產,隨后再出口;或 (d) 除以上 (a) 、(b) 或 (c) 情況之外,出口前在加拿大未被作過任何目的使用,在出口時已繳納的所有關稅、反傾銷與補貼稅或貨物稅,除貨品和服務稅 (GST) 之外,均可申請退還。申請退稅的期限為四年。未登記GST者,其進口產品未作任何用途而在進口後60天內再出口,亦可申請退還GST (商品和服務稅(GST)將在本指南中“稅務考量”一節中介紹)。
對于出口到美國和墨西哥的產品,NAFTA 協定限制關稅的退還和延期退稅(境內加工規則)。原產地非NAFTA成員國的產品,在加拿大制造或加工後向NAFTA成員國出口,可以獲得退稅,其退稅額等同于該貨物進口加拿大時已繳關稅的最低數額,或者相當于該貨物進口美國或墨西哥時繳納
關稅的最低數額。
NAFTA協定項下的退稅規則不影響其成員國的原產品、特別標明的產品或者出口時條件與進口時條件一樣的產品。這些產品均可獲全額退稅。
豁免計劃將給予進口商或出口商全部或部份免稅。這些免稅計劃適用于如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項目、價值低微的樣品,以及食品和藥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屬于急救或臨床試驗用的藥品。
CBSA旨在方便貨物通關的計劃
CBSA為了方便貨物進入加拿大實施了好幾項旨在方便貨物通關的計劃。這些計劃中包括自行關稅測評通關計劃(簡稱CSA)。這個計劃是給予某些經核準確認的進口商運用其自有的商業系統對其進口的貨物自行評估確定關稅并為其設立特別的會計和支付關稅程序。CSA還允許這些經核準確認的進口商對某些特定的貨物利用特別通關方式通關,這種方式可以免除某些大宗普通進口貨物通關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提高通關效率。另外一個方便通關的計劃是降低通關費用的“自由和安全貿易”通關計劃(簡稱FAST)。這個計劃是由加拿大政府和美國政府合作共同實施。實施FAST計劃的目的是使已經獲得核準的進口商進口貨物迅速通關,以便簡化通關手續,盡量避免在貨物通過邊境關口時可能發生的拖延以及降低相關的成本費用。通過審核確認后有資格的進口商可以向CBSA提出申請加入這些便利的通關計劃。這些計劃將使其減少通關費用,并縮短在繁忙出入境關口貨物通關的時間。
進出口貨品稅
按照«貨品稅法»規定,被征收貨品稅的商品有:首飾、酒、煙草、某些石油產品、重型汽車和專為加拿大制造或進口的汽車而設計的空調。
進口商品所要繳納的商品和服務稅
此外,凡按照«海關法»必須為進口產品支付關稅者,或者因進口產品已支付關稅者,一般還要為進口貨品支付 7% 的商品和服務稅(GST)。貨品進口業務中也可以延期支付或免除商品和服務稅(GST)。譬如在“加工出口服務的項目”中如進口某些產品只要是為了再出口,加工制造服務公司被允許免繳商品和服務稅(GST)。關于“出口分銷中心項目”,凡是符合免稅進口其客戶產品條件的廠商,而進口這些產品只是為了在加拿大加工,該廠商可允許免繳商品和服務稅(GST)。
進出口管制
加拿大對絕大部份進出口商品不實行許可證制度。但是,依照 «貨物出口與進口法» (Export and Import Act,簡稱“EIPA”)某些商品進出口需要提供進出口許可證。 此法律還將需要提供許可證的商品依照進口與出口分別列單控制。«貨物出口與進口法» 還規定向某些國家的出口必須獲得特別批準手續;而且根據此法,原產地為美國的產品,在向某些國家出口時還要服從美國的出口管制。
加拿大對某些農產品、紡織品與服裝產品的進口實行限量和關稅配額并列出了清單加以控制。加拿大“國際貿易進出口監理局”(Export and Import Control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原屬外交和國際貿易部),依照«貨物出口與進口法»負責頒發進出口許可證。
2004年,根據 «出口商品申報條例»,加拿大政府要求出口商服從新的申報制度。除非此條例的特別豁免者,所有出口商須向CBSA申報所有出口商品。該條例亦要求相關業界及海關服務部門對出口產品情況進行報告。
其它一些特別立法也能涉及某些進口或出口的產品,如聯邦食品與藥物法(Food and Drug Act)。有意向加拿大出口的商家務必先作調查,弄清楚要出口的商品是否須獲得加拿大政府有關部門的特別許可。
貿易補救措施
反傾銷與反傾銷稅法律及其保障
加拿大反傾銷與反傾銷稅方面的法律主要是«特別進口措施法» (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簡稱SIMA)。如果要按此法獲得進口減免,投訴者必須確定 (i) 出口商在傾銷其產品/該產品得到了補貼而且 (ii) 該傾銷或補貼對加拿大類似產品產業已導致,或者將會導致實質性的損害。CBSA 負責對傾銷或補貼的裁定,CITT 則負責對實質性損害作出裁決。
反傾銷或反傾銷稅調查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CBSA收到投訴時開始,然后著手進行初步核查以決定是否進行調查訊問。如果進行調查訊問,CBSA 將投訴上告給CITT法庭,然後這兩個機構分別進行初步調查以確定是否屬于傾銷或補貼以及加國有關產業是否受到的損害,并提出各自相應的初步判定。這一過程通常在90天內完成。但CBSA方面的調查會延長至135天。如果兩個機構均發出初步判定或裁決,CBSA將對所有這些進口的產品進行反傾銷/或者反補貼稅情況調查進入第三個階段。 第三階段對 CBSA 的初步結論將進行整理并進行聽證,包括在CITT法庭上對受到的損害情況進行聆訊和交叉審定有關證人證據。
對于涉及 NAFTA 協定成員國從另一成員國進口的糾紛案件,NAFTA協定第19章提供了可供選擇的方案,即以當事國派出人員組成專家小組審理反傾銷與反傾銷稅案件,從而替代由一國地方法院進行司法處理和判決涉及從另一成員國進口的案件。鑒于NAFTA協定項下專家小組的專業能力和專門的裁決經驗,這一糾紛處理機制如今已經被廣為接受。
加拿大還設立了保障機制,即允許對進口的傾銷產品征收附加關稅或限制進口數量(即配額或關稅配額),以此對嚴重損害加國生產商的傾銷情況加以防范或補救。這與加拿大履行WTO協議的責任義務相一致,因為該協議允許在四年的審理期間可以采取反傾銷保障措施。這種保護措施適用于所有特定的進口貨物,不管其國別來源。
對于來自中國的進口貨物,加拿大法律允許采取一種特別的,并適時任意可以實施的保護和補償措施以防備從中國進口的貨物增長量失控或者在某種情況下這些貨物造成本國這類商品生產商出現“市場斷裂”情況。這一針對中國商品進口的特別保護和補救措施適用日期僅截至到2013年,而且到期將不再續延。對中國引起市場斷裂的保護措施的實施和監管是由CITT負責,由此可能會帶來的后果是CITT有權向加拿大政府建議對中國的某種貨物增收附加稅,配額或關稅賠額等并提出具體數額。然而,歸根結底,聯邦政府將有最后發言權,政府可以選擇無視CITT建議的決定。至今為止,對中國進口貨物實施特別保護措施僅有一例。那是2005年針對從中國進口的室外燒烤用具投訴案。盡管CITT認為在那個案件中“市場斷裂”情況已經成立并且制定了滿足上訴人能夠證明“市場斷裂”的最低標準,加拿大政府最終還是決定不采取任何保護補救措施,而同意由市場采用貿易措施實施保護。
政府采購
加拿大同意對NAFTA協定和WTO成員國的供應商提供與加國供應商均等的機會以競爭(加拿大)政府的采購合同,這些采購涉及某些類別商品且又高于特定金額的商品和服務。已經獲得競標承包政府合同的公司,可以根據NAFTA協定第10章的有關規定和WTO協議,就采購中出現的不規則行為向CITT法庭投訴。
產品標準和產品標志與標簽
聯邦和各省有相當數量的法律法規要求遵守對特定產品標準的要求或規定提供產品標準證書。另外,加拿大立法還規定對一些指定的產品要附上特殊的商品標簽和標志,有的規定還要求提供雙語產品標志。
對于打算在加拿大投資于制造業或分銷行業的出口商、進口商和企業,我們鄭重建議務必通過咨詢來了解聯邦和各省這方面所適用的法律和規定,以期弄清楚在加拿大經營的產品是否要符合產品特定的標準和要達到的產品標志和標簽方面的要求。
加拿大加入的國際貿易協定
世界貿易組織
加拿大是WTO的成員國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現為WTO 組織協議文件之一)的創始國。據此,加拿大正式承諾履行一個WTO成員國在貿易自由化方面所承擔的義務,遵守其所有的補充協定,包括涉及諸如農產品貿易、紡織品和服裝、技術標準、衛生與植物檢疫標準、反傾銷與反傾銷稅、貿易補貼、原產地規則、進口許可,以及其它方面的協定。
一般情況下,加拿大都會服從和遵守WTO有關貿易問題的裁決。與此同時,加拿大也經常依照WTO框架下貿易糾紛的解決機制要求違反貿易規則的貿易伙伴履行所承諾的義務。例如,加拿大為保護其軟木出口商的利益曾多次與美國據理抗爭來解決彼此間的糾紛。實際上,加拿大在軟木糾紛案中從法律角度已經獲得諸多有利于加拿大的訴訟要求。然而,鑒于這項糾紛可能出現的復雜結局和可能將要進行的上訴程序,加拿大和美國兩國政府于2006年4月在加拿大愿意在未來7年期內對軟木出口增加某些限制的基礎上同意解決糾紛。加拿大還曾援引WTO的解決糾紛機制解決包括巴西政府對其國內飛機制造的補貼、歐共體抵制加拿大藥品專利制度以及澳大利亞反對進口加拿大三文魚報復措施等貿易糾紛。
加拿大還向美國“2000持續傾銷與補貼補救法案”(即Byrd 修正案)提出挑戰。該法案允許美國公司獲得從外國競爭者征收來的反傾銷與反補貼稅。WTO專家小組認為這一法案違背WTO協議規則,但美國拒不服從WTO的裁決。2004年11月,為了迫使美國服從WTO的裁決,加拿大啟動了公眾咨詢程序謀求其解決方法以確保WTO所賦予的權利和加拿大國家的利益。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對加拿大進入美國和墨西哥市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這包括原產地為加拿大的商品免稅進入美國,使服務貿易規則進一步自由化,并能夠在美國獲得更多的涉及政府采購項目。NAFTA 解決爭端的機制有助于保障加拿大進入美國與墨西哥市場。該解決爭端機制包括由兩國人員組成專家小組裁決涉及反傾銷與反補貼稅措施的案件,投資者–政府之間投資糾紛案件的仲裁。WTO協議中貿易爭端解決的框架內尚未設立這一機制。
新近在 NAFTA 第II章項下解決的一些投資者–政府之間的投資糾紛案表明,NAFTA所制定的投資規則及爭端解決的機制有益于抑制在NAFTA締約國之間投資項目過程中的政府行為,并成為日益重要的工具。
雙邊自由貿易和投資協定
加拿大和智利、以色列與哥斯達黎加有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并且正在和新加坡以及不少區域性組織談判自由貿易協定。加拿大還和韓國就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可行性開始了建設性對話。考慮到近期要舉行的WTO多哈(Doha)的多邊貿易談判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加拿大提出的推進國與國之間的雙邊自由貿易計劃尤其重要。
中國自2001年12月正式成為WTO成員以后對外國貿易和投資大大降低了限制壁壘,從而使加拿大對中國的貿易和投資加快,加中貿易和投資獲得大幅度提高。目前,加拿大與中國就經濟、貿易與投資問題正在通過經常性的雙邊會談進行磋商。
加拿大還和21個國家簽署了«外國投資保護協定»(Foreig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s,簡稱“FIPAs”)。這些協定旨在通過法律手段確定締約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促進和保護外國投資。協定內容包括在違反協定的情況下如何遵守與投資者政府相關投資爭端案件的裁決和損失的賠償。外國在加拿大的投資問題本指南稍後再進行討論。在加拿大的投資有時可以使用結構性投資,這種投資可以由與加拿大已經簽訂的投資保護協定國所屬司法管轄區內的某個實體控制,這樣可以提高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以預防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專斷、不公正或者征用的情況。NAFTA協定中第II章中有關投資方面的規定條款堪稱是不是條約的投資條約。近年來,加拿大和中國就簽署兩國投資保護協定開始進行談判。中國目前尚未和美國簽訂這樣的投資保護協定。顯而易見,中國想通過和加拿大簽署這樣的投資保護協定作為在北美的嘗試。
(本節內容,由加拿大戴維斯•沃德•菲利普和偉伯格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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