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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投資法概述
外國投資
聯邦議會制定的«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簡稱“ICA”)旨在鼓勵加拿大人和外國人對加拿大進行投資,該法律也涉及到在加拿大收購或建立一個企業。加拿大工業部下設投資審批委員會,該部門負責投資法的實施和審批外國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資項目。但是,文化行業除外。文化行業方面的投資則由加拿大祖遺部(Heritage Canada)下屬的投資審批部門依據該法律負責審批。任何外國人試圖在加拿大創建一個新企業或收購現有的企業應該了解這一法律的相關規定。
按照«加拿大投資法»的定義,一個加拿大的企業控制權如果被他人控制就意味著該企業被收購。«加拿大投資法»還明確界定了諸如誰是“非加拿大人投資者”、誰是“WTO成員國投資者”(指來自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投資者)、“企業”與“加拿大企業”的含義,并確定了新建企業在何時才算正式建立,企業的控制權從什么時候算起視為被收購。
必須經過審查的投資
一般說來,一個非加拿大人購買正在經營中的加拿大企業必須依照«加拿大投資法»的規定向投資審批部門通知備案,或要經過申報批準。至于是需要通知備案還是要申報批準,則根據被收購的加拿大企業資產總值的數額而定。«加拿大投資法»適用于那些目前仍然由加拿大人控制的企業,以及被那些在加拿大設立了分公司的外國公司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
直接控制一個加拿大的公司可以通過收購該公司有投票權的股權。控制一個加拿大的公司也可以通過收購該公司全部,或實質上全部用于企業經營的資產獲得。間接控制一個加拿大公司可以通過收購一家外國公司所控制的加拿大公司有投票權的股權獲得;或者收購在加拿大沒有註冊,但是對加拿大公司擁有控制權的非加拿大人實體有投票權的份額獲得。
一個加拿大企業的控制權由一個非加拿大人(非WTO成員國投資者)收購時,如果屬于下述情況必須事先經投資審批委員會審定:
• 被直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其資產達5百萬元或以上;
• 被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其資產達5千萬元或以上;以及
• 在跨國投資項目中,被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其資產達5百萬元或以上,但是,被收購的加拿大企業的資產占被收購資產總值50%以上。
除了在某些敏感企業外的投資,上述對WTO成員國投資者既定的標準已經大大提高或已經取消。一個WTO成員國的投資者直接收購一個加拿大企業的資產總額超出2億6千5百萬時才需要申報審批。此投資標準適用于2006年內完成的投資交易。該指標參照國內生產總值(GDP)每年將會有變化。對WTO成員國的投資者間接收購的投資交易審查已經完全取消。如上所述,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界定的“WTO成員國投資者”應包括那些最終掌握有投票權股份,并有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權的WTO成員國投資者的實體。至于如何界定對一個實體的控制,«加拿大投資法»有明確的規定。
以下一般規則用來確定投資者是否已經通過購買股份而控制了公司:
• 收購大多數有投票權的股份即被認定為獲得了控制權;
• 收購了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大多數有投票權的股份即被認定獲得了控制權,除非證明被收購的股份份額并沒有使得投資者實際獲得控制權;以及
• 只收購了公司三分之一以下有投票權的股份不能被認定為獲得控制權。
除此之外,尚有其它可能適用的規定。
如果是必須經申報審批的收購項目,投資者必須向工業部投資審批委員會申報審定;如系文化企業,除一些有限的特殊情況,則必須向加拿大祖遺部申報。這類在投資交易成交之前必須先申請并在獲得批準之后方可進行。工業部在45天內審核確定該投資是否確實有利于加拿大,不過該審核期可能會延長30天。如果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未收到審批部門的任何通知,這將說明該投資項目已經被確認為有利于加拿大的投資項目。
以下也是審查部門在審查時要考慮的因素:
• 投資在經濟活動水平與性質上對加拿大產生的效益;
• 在特定行業和相關行業中,加拿大人在投資的加拿大項目上總體的參與程度;
• 投資對加拿大生產力、工業效率、技術開發、產品的更新和多樣化方面所產生效用;
• 投資對加拿大相關企業所產生的的競爭影響;
• 投資與加拿大工業、經濟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重視各省所制定政策和目標的程度;以及
• 投資對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場競爭力的貢獻。
如果投資審批委員會認為項目不符合要求,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有權進行申訴并可以作出承諾保證。投資審批部門將根據其申訴和所作的承諾保證來做批準或不批準的最后決定。
文化企業和其它特例
對WTO成員國投資者所設立的高門檻不適用于某些敏感行業的投資。這些行業包括金融或運輸服務行業,或鈾礦開采,或者文化企業。根據«加拿大投資法»,創建一個企業或者收購一個加拿大企業的控制權可能不需申請報批,但是,若投資涉及上述限制的行業之一,可能需要申報獲得批準。
文化企業的定義為:
• 書籍、雜志、期刊或報紙,不論印刷品或機讀產品的出版、發行或銷售,但屬于單純書籍、雜志、期刊或報紙的打印或排版經營活動除外;
• 影片或影像產品的制作、發行、銷售或展覽;
• 音樂聲像錄制品的制作、發行、銷售或展覽;
• 印刷或機讀形式音樂產品的制作、發行、或銷售;
• 無線電通訊,供一般公眾直接接收的廣播以及任何無線電、電視和有線電視廣播事業、衛星節目的制作和廣播網絡服務。
此外,«加拿大投資法»還制定了“預防逃避審查”條款。投資審批部門有責任對那些正在從事或準備要從事任何上述限定的文化企業活動的實體進行審查以確定該實體是否已經實質上被非加拿大人控制。同樣,投資審批部門也有責任審查任何收購正在從事或準備從事任何文化行業實體控制權的交易。
備案
即使是屬于不用審查的投資項目,一個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投資要在創建企業,或收購現有企業之後的30天內通過填報規定的表格形式上報投資審批部門備案。
(本節內容,由加拿大戴維斯•沃德•菲利普和偉伯格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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