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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收零差異的納稅調整舉例
通常情況下,會計與稅收如果存在差異,自然要進行納稅調整。但今年在受托為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鑒證審核中,依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我們發現一個特殊現象,那就是即使會計與稅收的差異為“零”,也要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甲公司2007年1月l日以8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3%的股份。乙公司為一家未上市的民營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明確的市場價格。甲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后,未以任何方式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2007年度乙公司實現利潤100萬元,2008年4月,乙公司宣布分配2007年度利潤80萬元,甲公司于同年5月收到現金股利2.4萬元。
甲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06)》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對該筆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06)》第七條規定,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取得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800000
貸:銀行存款 800000
(2)2008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配利潤時:
借:應收股利 24000
貸:投資收益 24000
(3)2008年5月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24000
貸:應收股利 24000
今年3月,甲公司進行200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滙算申報,填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之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該表第七欄會計投資收益填24000元(假設該公司無其他長期股權投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應在第八欄“免稅收入”欄填24000元。于是,第十欄“會計與稅收的差異”欄應填為24000-24000=0元。
這樣,該筆投資收益會計與稅收的差異為“零”,是不是就不進行納稅調整了呢?當然不是,如果不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就沒有享受免稅收入這一稅收優惠政策了。那么,該筆投資收益該如何填制納稅申報表呢?
1.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三行即“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填列24000元,然后通過合計后計入該表第一行,即“免稅收入”合計行次。
2.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十五行第四列即“免稅收入”欄填列24000元,通過該表合計滙總后,計入該表第五十五行第四列即“調減金額”合計行次。
3.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之主表中第十五行即“納稅調整減少額”中填列包含上述投資收益24000元的納稅調整減少合計數。同時,在該表第十七行即“免稅收入”填列24000元。
通過上述操作,對該筆投資收益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得以落實,企業也真正地享受到了稅收優惠。通過這個案例分析,我們認為,稅務師事務所要做好企業所得稅滙算鑒證審核工作,必須緊密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為鑒證審核工作質量提供切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