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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放寬外商投資公司出資期限的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11/7/6 點擊:87
導讀:
詳細介紹
一、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工商部門登記職能作用,幫助本市外商投資公司度過國際金融危機難關,經研究,制定本規定。
二、在上海市公司登記機關註冊的外商投資公司適用本規定,但投資性公司除外。
三、外商投資公司股東延期出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新設或守法經營的外商投資公司;
(二)因國際金融危機或有關政策調整因素無法按章程規定按期出資。
四、新設的外商投資公司,因上述情況無法按期繳付首期出資,可以辦理延期出資,但延長后的首期出資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且守法經營的外商投資公司,因上述情況無法按期繳付余下出資的,可以適當放寬出資期限,但延長后的累計出資期限不超過三年。
對確有特殊情況的外商投資公司,可以調整變更其出資方式。
五、外商投資公司申請延長出資期限,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資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五)公司股東出具的未能按期繳付出資的說明材料;
(六)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書面證明;
(七)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且守法經營的公司還應提交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其正常運作的材料;
(八)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六、外商投資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涉及出資期限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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