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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認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業年檢工作,現就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交易所的年檢問題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對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問題作出規定,現補充規定如下:
1、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于每年年檢期間,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報送有關年檢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初檢通過后,應當簽署意見,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所轄范圍內的各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材料,統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
3、期貨經紀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檢機關存留,另二份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已審核通過年檢的期貨經紀公司名單,書面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名單,通知企業持營業執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5、期貨經紀公司參加年檢,應當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6、期貨經紀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日期報送年檢材料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理,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7、依據國發〔1993〕77號和國辦發〔1994〕69號文件直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期貨經紀公司(北京地區除外)的年檢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及上述規定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把這些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和變更資料,及時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關于期貨交易所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號)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期貨交易所的年檢,亦按照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辦法進行。
二、關于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的年檢問題
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一律到其登記主管機關參加年檢。
1、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投資者出資情況等。
2、分支機構參加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1)年檢報告書;
(2)營業執照副本;
(3)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定并加蓋法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分支機構參加年檢的時間和程序同《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七、九條。
4、分支機構年檢,不影響企業法人按照《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三、關于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直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續: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年檢期限報送年檢材料的;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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