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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登記變更註銷換證辦法及規定
辦理機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區、縣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
◇變更稅務登記
辦理時限: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自受理納稅人申請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并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制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申辦對象資格: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申辦材料:
(一)凡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內外資納稅人,以及上述八個分局征管的內資納稅人投資參股成立的由各區、縣分局征管的內資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均由稅務登記受理處直接受理;屬第五分局征管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變更稅務登記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征管的外資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由稅務登記受理處直接受理。
(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三)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并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2、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取消資格需變更稅務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書原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副本和復印件各一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副本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歸檔。 (四)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審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制作并發給新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辦理程序:(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理變更稅務登記。 (3)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審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制作并發給新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收費標準及依據: (1) 收費標準 變更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件每套各收人民幣30元整。 (2) 收費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復函》[滬價行(1997)第136號、滬財綜(1997)第034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第四十九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 國務院第123號令發布)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81號)其他法律、法規、規章。
◇ 註銷稅務登記 辦理時限: 納稅人按期提供證件、證明、資料,并按規定繳銷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按期結清應納稅款、 納稅人按期提供證件、證明、資料,并按規定繳銷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原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通知遷達地稅務機關,并依法處理。 申辦對象資格: (一)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五)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申辦材料: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件; 2)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3)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后,在收到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范圍內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4)原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將簽註審核意見后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5)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變更后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中心辦理稅(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二)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件; 2、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三)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后,在收到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范圍內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四)原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將簽註審核意見后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五)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變更后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受理處辦理稅收戶管核準手續,然后再憑戶管核準單、《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以及辦理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遷達地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程序:
(一)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
(二)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三)原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上述證件、證明、資料核實無誤后,在收到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清理收繳納稅人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發票購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發票以及其他稅收票證,如納稅人屬本市范圍內稅收戶管遷移的,則原主管稅務機關應同時開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四)原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和上述證件、證明、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結清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將簽註審核意見后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退還一份給納稅人;如納稅人不能按期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
(五)納稅人屬稅收戶管遷移的,應憑《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和變更后的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以及其他有效資料到稅務登記受理處辦理稅收戶管核準手續,然后再憑戶管核準單、《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以及辦理稅務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遷達地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辦理依據: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區、縣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
◇稅務登記換證 辦理時限:稅務登記證件每3年更換一次,具體辦理時限屆時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以在市級報刊上發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納稅人。 申辦對象資格:凡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外地企業在上海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以及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的各種單位和個人。 申辦材料:(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格,并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稅務登記表格送交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證書、社會團體證書以及其他批準單位設立的證書、文件、證明; 3)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的身份證件、證明; 5)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合伙人員、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6)基本帳戶開戶行、納稅專戶開戶行以及其他開戶行的證件、證明; 7)驗資報告或資金來源證明; 8)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9)上級主管部門批文; 10)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指行政事業單位); 11)分支機構在辦理換證時,必須提供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件; 1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副本和復印件各一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副本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歸檔。
(3)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證件、證明、資料和稅務登記表格進行審核,予以換證的,應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辦理程序:(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格,并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稅務登記表格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3)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證件、證明、資料和稅務登記表格進行審核,予以換證的,應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收費標準及依據: (1) 收費標準 換發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件每套各收人民幣50元整。 (2) 收費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復函》[滬價行(1997)第136號、滬財綜(1997)第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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