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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企業所需滿足的外部條件
除了上述企業需要滿足的內部條件,對于外部條件,本次創業板的上市規則也做了區別與主板的規定,對保薦制度和發審委的組成都做了比較大的制度創新。
(一)對保薦人的新要求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監管機構對中介機構做出新的要求,意在通過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從實質上對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做出判斷,也突出了監管機構對企業“成長性”和 “創新性”的關註。
(二)對發審委組成的新規定
證監會在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第三項需要說明的問題中寫道“成立單獨的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發審委委員中增加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增加行業專家的目的是為了對企業的實質性條件進行更準確的判斷,而所有的實質性條件中最需要專家判斷也是最難判斷的就是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因此本項新增的外部條件同樣是對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判斷的制度保障。
綜上所述,通過對創業板上市條件與主板進行比較,我們發現,在內部條件方面,部分內容規定是相同或者差別微小的,企業通過上市輔導可以很容易就滿足,部分內部條件創業板與主板相比,差別是比較大的,但是這些差別規定通過分析,都是對企業“成長性”提出的要求或者做出的保障。在外部條件方面,創業板上市條件中對中介機構和發審委進行了兩項制度創新,通過分析,這兩項創新同樣體現了監管機構對企業“成長性”和“創新性”的關註和保障。因此,筆者認為,面對稀有的上市資源,決定企業能否通過監管機構審批,最終登陸創業板的核心條件是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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