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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根据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海外金融机构须就在海外持有其账户的美国人士,向美国税务局呈报有关美国人士的若干资料,并征求有关美国人士同意将该等资料转交美国税务局。

若海外金融机构不遵守美国税务局的FATCA规定及/或并无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则须就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取得的若干源自美国的收入(包括利息及股息),及由2017年1月1日起来自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物业而产生的美国来源收入的总收益,缴纳30%的预扣税。

根据现行规例,被称为《海外转付款项》的若干其他款项,亦可能须在不早于2017年1月1日根据FATCA

规定成为可预扣付款。预期美国税务局将就此制定进一步规例。
 

外国金融机构首当其冲

和其他法案相比,FATCA的威力在于,即便是一家完全与美国没有联系的外国金融机构,都有向美国政府披露特定的美国个人或企业账户的义务。

这部涉及到美国公民或企业海外账户的披露法案,旨在打击美国个人和法人通过海外的离岸地逃税。尽管其最终针对的对象是美国个人、企业以及美国投资者占重要地位的非美国金融机构,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上,为这些个人和企业提供海外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则是合规的主体之一。

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今后需要向美国本土金融机构一样,向美国税务机构报告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客户账户信息,而非金融外国实体也应当披露,其美国的投资者是否拥有超过10%以上的权益。而那些没有在美国政府注册、未能披露或者说明以上这些信息的外国机构,都将被美国政府征收30%的预提税。

在美国拥有实际投资的外国金融或某些非金融实体,30%的惩罚性预提税会针对他们在美国的收益进行。目前,先会从包括股息、利息等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FDAP)进行征税,而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这种预提税的税基,有可能扩大到其在美国买卖交易的总收入。

比如一个外国金融机构与美国没有直接联系,但是有可能会在业务上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有往来,如果后者是FATCA合规的,那么他们有责任会对前者进行尽职调查,其中有一条就会问前者是否FATCA合规,如果这一条不过,很可能这两家机构就没法进行接下来的业务。

不过这仅是较为极端的情况。目前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在执行层面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是,与各国签订政府间协议,通过外国监管部门对这些拥有美国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合规监管。

目前,已有36个国家和美国签署了此类协议,另有42个国家也接近签署协议。协议根据签订国家的规模和意愿分为两种模式,由外国金融机构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美国公民的账户信息,再由当地的税务部门向美方提交,或者由金融机构直接提交给美方。目前台湾与香港地区也已经接近达成协议。

预计中国与美国不久将签署双边协议,以解决国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部分在美国设有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实体的中国大陆金融机构,此前都经由在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京岛等第三地的实体投资美国,因此将适用于这些地区与美国之间签订的协议。

 

个人应当合理避税

相较之下,非金融的外国实体受到的约束则略小,仅要提交拥有股份或权益超过10%的美国人或企业的名单。同时,由于美国上市公司管理相对严格透明,按照FATCA的规定,非金融类的在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则是例外,不用满足这些要求。不过,如果这家企业是在美上市的外国金融机构,则仍然需要满足FATCA的合规要求。

随着FATCA的生效,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越来越高。而作为该法案的直接目标群体之一,拥有美国国籍的移民与握有绿卡的永久居民,则料将花费一定的成本进行合理的避税策划。

作为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必须向美国税务机关申报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FATCA法案进一步要求一些特定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在报税时需要另填一份表格,具体申报本人的一些特定的海外金融资产。

不过他强调,由于各国都有一些避免重复课税的协定,在很多情况下披露这些财产并不意味着会再次交税。

在FATCA的情况下,不少绿卡申请者在申请前就早已开始进行税务策划,通过建立信托基金转移财产所有权等诸多方式,将其海外资产与个人身份做切割,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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