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豐聯銳國際商務-- 香港与大陆设有多个机构,拥有会计、金融、财税等资深人士组成的专业团队!
为客户提供组建公司、企业重组、上市/IPO、境外融资、贸易投资、基金信托等顾问服务!

Contact Us
骏丰联锐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 Address :香港湾仔骆克道300号侨阜商业大厦12楼
  • Post :518000
  • Tel :+852 2521 1806
  • Fax :+852 2521 1478
  • link:
  • Phone:
  • Email :hk@smartteam.hk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税务条例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6/28 点击:81
导读:
详细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对执行中涉及的一些具体业务界线提出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197号)附件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原则,免予征收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的界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53号)规定的限定条件执行。依据该项规定的限定条件,自营商品贸易应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

二、关于代表机构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仍应根据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和《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85)财税字第12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免予征税。

三、关于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征税问题
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提供信贷业务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

确定征免预提所得税。上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凡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的,不属于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活动。因此,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6项所说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是指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除上述为其总机构信贷项目从事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以外,所从事的各类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代理服务项目
注册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

最新代办设立香港公司注册业务
注册马绍尔公司

马绍尔公司

专业一级代理马绍尔公司注册
注册英国公司

英国公司

注册英国公司树立国际形象
注册开曼公司

开曼公司

开曼公司注册代理,品牌信赖
注册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

注册离岸公司,掌握市场主动权
注册美国公司

美国公司

简单快捷注册美国公司
注册开曼公司

开曼公司

开曼公司注册全国最低价,限时优惠
注册英国公司

英国公司

注册英国公司,资深团队专业服务
注册BVI公司

BVI公司

注册BVI公司,价格优惠,简单快捷
注册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

注册香港公司一站式服务

服务热线:400-821-5677   7X24小时服务:137-9827-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