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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
香港税务局隶属香港布政司署财政科,是个署级机构。该局根据香港的《税务条例》,计算及征收工商各业及居民所应征的税项,并调查漏税事件。它是一个通过收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部门。该局主管是税务局局长,下有1名副局长和5名助理局长,1989年的编制人数为3,736人。该局设局长直辖科,由局长领导,负责全面处理有关立法、上诉、投诉、内部核数、税收预算,公共关系及与其它部门联系等工作。下辖5个执行分科,各由1名助理局长领导:一、总务行政科,负责员工训练、统计,电脑化以及物业税、利息税、个人入息税等。二、第一分科,负责征收所得利得税。三、第二分科,负责管理薪俸税。第三分科,负责管理印花税、遗产税、博彩税、商业登记税。第四分科,负责调查漏税事宜。
香港税务局所追求的理想是“要成为卓越的税务管理机构,为促进香港的繁荣安定作出贡献”。为此,税务局所肩负的使命为:以高效率及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征收税款;对纳税人待之以礼,并提供有实效的服务;透过严谨的执法、教育及宣传,促使纳税人遵守税务法例;协助员工具备应有的知识、技巧和态度,从而竭尽 所能,实践我们的抱负。
香港税务局在2002至03年度收取的税款达931亿元,较2001年度退减近82亿元或8.1%。在收取的税款总额中,利得税及薪俸税合共占74%。
香港政府在2002到2003年度免收商业登记证费用一年,商业登记费收入因而下降。税务局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制定了多项政策。事先裁定:任何人士可根据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该等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申请人须提供详尽的资料,税务局方可作出事先裁定。双重征税:当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同时拥有税收司法权而向其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
根据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公司从香港以外所得的收入,不须在香港缴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本身并无双重征税的问题。许多对其居民作全球征税的国家,亦有为他们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就其按从香港所赚取的收入而已在香港缴纳的税款,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项收入除须在香港课税以外,并同时须在香港以外缴交按营业额计算的税款,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缴税款时,会容许该等已缴交的外地税款作为开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得收入一般而言不会有双重征税的问题。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的贸易伙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其可取之处。双重征税协定明确划分协定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的税务负担;并为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提供额外的吸引,同样地,亦会提高香港公司到海外投资的兴趣。财政司司长在1999-2000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作为支持工商业的措施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会与贸易及经济伙伴就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进行商议,旨在减低两地居民受到双重征税的机会。
由于航空运输属国际性质的业务,航空公司较其它纳税人士容易受到双重征税。香港的一贯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伙伴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内,加入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避免双重课税的安排。香港已与孟加拉、比利时、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德国、以色列、大韩民国、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挪威、俄罗斯联邦、瑞典及英国达成有关安排。
航运收入是另一受关注的项目。与美国在航运方面双重课税宽免的安排自1987年起已生效。另外,亦已修订法例,由1998年4月1日起,加入提供航运收入互惠课税宽免安排的条文,使香港的航运公司能得到订有类似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的税务宽免。同时,我们又与没有订立互惠课税宽免法例的地区,磋商航运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安排。香港与荷兰及英国就有关安排已达成协议。
近年,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活动增加迅速。由于两地税制上的差异,在某些范畴内导致双重征税。为了减少双重课税的情况及其影响,两地政府达成《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范围涵盖:企业从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海运、空运和陆运、个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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