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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低税率政策
香港税制 — 简单低税率
香港奉行简单低税率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相对简单及清晰,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无论纳税人是否居港,只要源自香港的收入都须纳税;相反源自海外的利润则可毋须在香港纳税;香港不少会计师行或律师事务所均提供代客报税或帐目管理的服务,内地或海外企业大可考虑委托这些机构代为处理。
营商涉及的税项:
香港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一般在港营商或工作的人士,大致会涉及以下几个税种:
1. 利得税: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课税利润,均须纳税,称为利得税。于2008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企业利得税率为16.5%。
利得税的征收乃按照应课税额订定,而应课税额则由业务收入,扣减可减免或非课税收入确立。
非课税收入:
股息
售卖资本资产获取的利润
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的存款利息
扣除项目:
纳税人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付出各项开支费用(不包括:家庭或私人开支、资本支出、用于改进的成本以及各种税款。对于利息扣除,亦有严格规定)。
工商建筑物免税额:
工业建筑物:在招致开支当年的初期免税额为资本开支的20%;每年的折旧免税额为资本开支的4%,直至开支全部登出为止。
商业建筑物:每年免税为资本开支的4%。因翻新住用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而招致的资本开支,可按5年摊分为等额扣除。
机械及办公室设备:在购置当年可享有60%的初期免税额;支出余额则由这些资产投入运作的首年开始,按余额递减法每年分别享有10%、20%及30%的免税额。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电脑软硬体的支出,可即时全数扣减。属机械或工业设备的指明环保设施,资本开支可获全数扣除。而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一部分的环保装置,则按每年20%连续五年内扣除。
企业亏损:可抵销企业同年的其他利润,无论该等利润是否来自业务所得。香港订有若干规例防止利用亏损的企业进行避税活动,不设集团亏损税项宽免,集团不得进行综合报税。
2. 薪俸税:
来自本港任职、受雇及退休金的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薪俸税可按两种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标准税率: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的应课税收入净额,税率为15%
累进税率:适用于减去宽免扣除及个人免税额的应课税收入净额,税率为:首4万2%,次4万7%,第三个4万12%,余额17%
法例规定,薪俸税也有其减免及可扣减项目,按其得出的应课税实额征税。
免税额:
个人基本免税额(108,000)
已婚人士免税额(216,000)
单亲免税额(108,000)
子女免税额(第1至9名子女各50,000)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60岁以上每名30,000,56至59岁15,000)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每名30,000)
扣除项目(最高限额):
个人进修开支(60,000)
强制性公积金下的强制性供款(12,000)
居所贷款利息(100,000)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60,000)
3. 物业税: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课税净值按标准税率征收。物业的应课税净值,是物业实际收益减除免税额后所得的数额。于2008年4月1日起计的财政年度,标准税率为15%。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香港与部分地区或国家,达成了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当中包括:
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香港与比利时政府于2003年底达成此协定,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给予优惠的预扣税率。
航运收入:香港与美国就航运收入达成有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协定,香港船主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美国可豁免征税。
空运收入:香港与加拿大、德国、以色列、韩国、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及英国等地就空运收入达成有关协定,据此,香港航空公司的国际运输收入,在缔约国可豁免征税。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中国内地与香港于1998年达成此安排:
- 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国际或跨境海、陆、空运输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内地可豁免征税,反之亦然。
- 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企业,除非盈利归于内地常驻机构,否则毋须在内地纳税。
- 若香港居民(包括企业)的收入,须同时在香港和内地缴税,其在内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可申请抵免,惟抵免额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按香港税务条例计算的应缴税款。
- 当中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权税或资本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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