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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商务签证注新规
骏丰联锐国际从省公安厅获悉:5月1日,我省公安机关将执行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启用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同时执行公安部推出的十项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便民利民措施。
据介绍,《规范》与2002年制定的规范在内容上有很多不同之处。《规范》分为受理、审批、签发、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工作时限和特殊情况等六个部分,其内容主要有:
一、进一步简化了签注的种类,调整了签注的出境有效期和在港澳地区逗留期,明确了签注的名称。《规范》将“乘务”、“就业”等9种现行签注进行了合并,现行的14种签注减少为6种: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同时规定了出境有效期为“绝对日期”,即只有在签注规定的出境有效期内才可出境;在港澳地区的逗留期限大多数都规定不超过7天,其中变化较大的是三个月一次有效的探亲签注,规定在三个月出境有效期内出境后在港澳地区逗留不超过14天。
二、取消了“三年多次有效”的商务签注;个人旅游、团队旅游在保留“三个月一次有效”、“三个月二次有效”签注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年一次有效”和“一年二次有效”签注,大大方便了申请人自行选择出行时间,可提前办证,不必在办证高峰期排队。
三、申请人赴港澳地区探亲的亲属范围缩小至配偶、申请人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公安机关不再受理上述亲属范围以外的探亲申请。
四、异地户口申请人不能通过互联网、电话、出入境证件便利(IC)卡等方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商务签注,每次申请均须亲自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前台提交申请。
五、取消了原先的暂住人员赴港澳地区旅游、60周岁(含)以上或者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异地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的规定。
六、明确了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港澳地区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商务签注由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七、取消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登报声明的规定,改为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时提交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书面声明。
八、增加了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在返回内地期间,因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的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在澳门就学的内地居民申请逗留签注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九、增加了内地居民因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签注制作错误或者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从深圳、珠海口岸出(入)境时,可向公安厅深圳、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办证件出(入)境的规定。
十、增加了持逗留签注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可申请其他签注赴香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