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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过境入境指南
I.引言
本指南旨在为需要签证/进入许可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旅游/过境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任何人士如欲来港旅游或过境而并非享有免签证特许访港,或打算逗留超过免签证访港期限,必须在来港前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有关各个国家/地区的免签证特许及签证规定,可参阅本处的资料小册子「你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时,是否需要持有签证?」(ID290)或浏览入境事务处网站。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居于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及居于海外的台湾中国居民除外)。
II.申请资格
3.关于来港旅游或过境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申请人备有足够旅费支付留港期间的费用而无须在港工作;以及
除过境前往中国内地或澳门外,申请过境签证/进入许可的人士必须持有前往目的地的续程车/船/机票。
III.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
4.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1003A,其保证人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1003B申。有关申请表格(ID1003A及ID1003B)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入境事务处总部;
入境事务处各分处;
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以及
香港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事务处网站下载。
在港保证人
5.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将有助入境事务处处理申请。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岁或以上;
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以及
熟悉申请人。
证明文件
6.请参阅第VI部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递交申请
7.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如申请人为16岁以下儿童,表格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申请人或其在港保证人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ID1003A及申请表格ID1003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送交香港入境事务处:
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保证人递交: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小组
居于海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可将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其旅行证件,亲身递交就近其居住地方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
居于中国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向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申请表格及证明文件,并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以便申请获批准后,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签发签证/进入许可。该办事处的地址为: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8.为缩短处理时间,申请表格及证明文件可第一时间传真至(852)28241133。签署妥当的申请表格正本及所需照片应随即以空邮寄交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处在收到申请表格正本,并审核妥当后才会发出获批准的签证/进入许可。
IV.所需旅行证件
9.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标签。有关标签会由保证人前往入境事务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若属直接邮寄申请,申请获批准后签证/进入许可标签会以空邮挂号信寄予申请人。
10.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申请人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
V.其他资料
11.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超过免签证访港期限,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希为留意。
逗留条件
12.获准以访客身份来港的申请人须受下列逗留条件所规限:
申请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申请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以及
申请人不得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13.一般而言,任何人士获准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间,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检验货物/设备或监督其装设/包装;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参与短期研究会或其他会议。
缴付费用
14.如属直接邮寄至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申请,有关费用应以银行本票或汇票连同申请表格一起缴交。本票或汇票应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系的银行发出,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勿将现金夹附于申请表格内。若申请是经由在港保证人递交至香港入境事务处,有关费用应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易办事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
15.如申请表格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有关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应直接向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视乎何者适用)缴付。
审批时间
16.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来港旅游/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事务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17.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警告
18.如向入境事务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给予在香港特区入境或逗留的准许,即告无效。
免责声明
19.本指南内的资料只供参考。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不会对任何因本指南所载资料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损害负责。入境事务处保留在任何时间删去、暂时撤销或修订本指南内所有资料的权利,并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入境事务处并保留权利可不时更改上述入境安排的有关资格准则及其内容而无须作出任何通知。
查询
20.如欲取得更多有关来港旅游/过境的入境安排资料,可透过查询热线(852)28246111或传真(852)28777711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浏览入境事务处网站www.immd.gov.hk。
VI.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A)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申请表格ID1003A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申请表格ID1003A第1页)
申请人的旅行证件的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折、税款收据等,以及工作证明影印本(如有),例如公司签发的假期信、薪金证明等。
交通安排,例如航班资料
来港观光的证明的影印本,例如参加来港旅行团的收据、行程等(只适用于来港观光)
拟访港后到访下一个目的地的证明的影印本、行程等(只适用于来港过境)
来港作商务访问的证明的影印本,例如由申请人的雇主所发出的信件确认申请人拟在港的商务活动、由在港公司所发出的邀请信、由业界机构发出确认申请人来港出席商品交易会及展览会的信件等(只适用于来港作商务访问)
与在港保证人的关系证明的影印本(只适用于来港探亲)
有关来港目的证明的影印本(如来港目的非为观光、过境、商务或探亲)
(B)保证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i)适用于以公司作为保证人的申请: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来港旅游/过境(保证人)申请表(申请表格ID1003B)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ii)适用于以个人作为保证人的申请: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来港旅游/过境(保证人)申请表(申请表格ID1003B)
保证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
保证人的旅行证件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延期逗留标签(如保证人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保证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