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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京群岛(BVI)离岸金融业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金融业务简介
(Introduction to British Virgin Islands Offshore Industry)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简称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亦翻译成英属处女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 本文所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即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乃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等公司一般称为离岸公司、海外公司、境外公司或免税公司。
1、最受欢迎的离岸金融中心
因其双重税制条约,英属维尔京群岛早在国际商业公司法生效于一九八四年之前已经成为金融中心。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制定法例,让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可以满足国际商业社会日益增加的需求。公司法制发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该法制已证明受到国际商业社会的欢迎,令英属维尔京群岛现时成为全球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离岸金融中心。
再者,为要保持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显著金融中心地位,当地政府发觉有需要给国际商业社会制定更为广泛的法制,以方便他们提供离岸金融服务。结果在完成法制检讨计划后,便先后在一九九三年修改一九六一年制定的受托人法则,以及在一九九六年制定合伙法及互惠基金法等。
2、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
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订明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及管理的细则。在该条法制之下,注册公司均享免缴入息税的优惠,包括资产增值税及任何形式的应课税。此外,该岛国亦不设外汇管制。
3、一九六一年制定的信托法则
英属维尔京群岛沿用英国信托的一般准则,但在一九六一年所制定的信托法则却附加了一些规条。这条法则是根据一九二五年所制定的英国信托人法,除了承认海牙会议有关信托基金的法例外,该法则直至一九九三年都没有被修改。在当年通过的信托人修改法则令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法更为现代化,使其更有效地可与其他主要离岸信托国家进行竞争。
4、修改后的法则包括下列特点:
(1)可将计算年期定在不超过一百年的年期。
(2 可保护付款人在进行出售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基金的物产免受付款人所属国家的继承法例影响。
(3 增广受托人的投资权力。
(4 离岸收入及物业一律获税务豁免。
(5 加入保护人条例可给信托资产及受托人所作的决定起监视作用。
(6 加入目的信托条例令信托基金可进行任何合法的目的之协定。
(7 加入权力列表可将该些条例以参考形式加入委托书内,该些权力一般都出现在离岸信托基金内。
(8)排除任何注册的需要。
(9)加入付款人可保留有关信托基金的权力或受托人亦可以是受益人的这条条例是可以与所存在的信托基金互相配合的。
(10)加入容许受托人所附与其权力可进行信托基金的修改或取消的条例并清楚写明在委托书内。
5、一九九零制定的银行及信托公司法
英属维尔京群岛可办理银行牌照,并受以上法例监管。这条法例是规管银行牌照的申领程式,若要成功申领牌照,申请人必须证明拥有银行经验及需符合品格检查
银行牌照包括下列三类:
(1)一般银行牌照可让持牌人在没有任何限制下在维尔京群岛境内或境外进行银行业务,申请公司必须拥有及支付不少于二百万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万美元必须按政府的指示进行投资。
(2)一级限制牌照只容许持牌人与另一个持牌人进行交易或投资是有关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或其他证券产品,或从根据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不得替维尔京群岛居民进行收取存款或代其投资的活动。申请公司必须拥有及支付一百万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万美元必须按政府的指示进行投资。
二级限制牌照除附有一级限制牌照的禁制外,它更禁止持牌人收售其在申请书上没有注明的基金。申请公司必须拥有及支付一百万元美元的股本,而其中的五十万元必须按政府的指示进行投资。此一额外禁制使这类牌照更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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