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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
公司法体系简介
德国的公司法体系比较健全,既有涵盖各类注册形式及企业整个运转过程的综合性立法,也有针对特定注册形式或具体事务的专门立法。
综合性立法为德国《商法典》(HGB),1897年5月10日首次颁布实施,其间历经多次修改。现行的《商法典》于2003年12月1日最新修订,分5卷共905条,分别对贸易基本概念、贸易公司、贸易法、贸易种类、海上贸易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二卷贸易公司部分主要对人员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人合公司)进行了界定;第三卷贸易法分为通用规定、资本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以下简称资合公司)规定以及银行、保险、金融服务等特定行业规定部分。
针对特定注册形式公司的专门立法主要有: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缩写GmbHG),颁布于1892年4月20日,2002年10月25日最新修订,共有6章8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股东法律关系、组织结构、公司章程修改及其解散、清算、破产和注销的各项事宜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
(二)《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1965年9月6日颁布,其雏形可上溯至1861年1月的旧德意志商法,2003年11月27日最新修订,共分4卷20章410条,从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关联企业以及特殊性和惩罚性规定四个方面对股份公司的成立、机构设置、管理、业务开展、解散等予以规范;
(三)《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Gesetz über Partnergesellschaften Abgehöriger Freier Berufe, PartGG),1994年7月25日颁布,共11条,对自由职业者如何成立合伙公司、合作伙伴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了规定;
(四)《工商业合作社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Erwerbs- und Wirtschaftsgenossenschaften,GenG),1994年8月19日生效,共10章165条,对如何成立合作社做出了规定。另外,德国《民法典》(BGB)对人合公司的最基本形式-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GbR)也作出了规定。
针对公司具体事务的立法主要有两德统一后在原东、西德破产法基础上于1994年10月5日重新修改、颁布的《破产条例》(Insolvenzordnung, InsO)和1976年5月4日首次通过、2002年3月23日最新修订的《雇员共同决定法》(Gesetz über die Mitbestimmung der Arbeitnehmer)。前者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过程作出了规定,后者则对资合公司以及两千人以上的企业中雇员的决策参与权作出了规定。此外,1969年5月18日颁布、2001年12月10日最新修订的《特定企业及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Gesetz über die Rechnungslegung von bestimmten Unternehmen und Konzernen),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如何公布账目进行了规定;1969年8月25日颁布、2003年12月24日最新修订的《解雇保护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对6人及6人以上的企业解雇员工的有关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交易所法》(Börsengesetz)对企业上市的条件、过程、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上述提及的主要法律原文可在德国联邦司法部网页中查找:http://bundesrecht.juris.de/bundesrecht/BMJ_index.html
主要公司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目前,在德国常见的公司类型基本上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
人合公司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人合公司在工业化初期和二战前是德公司的主要形式。成立人合公司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以公司全部资产及无限责任股东全部个人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融资能力较强。由于要以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人合公司这一初级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在德投资的企业基本以资合公司为主,本章将重点介绍资合公司的有关情况。
资合公司及其法律规定
资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
1. 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法的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成立规定
发起人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每一位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金额,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注册资本不低于2.5万欧元,股东人数没有限制,每一位股东的认缴金额应为50欧元的倍数且不低于100欧元。章程规定,董事会(Geschäftsführung)或董事(Geschäftsführer,我国内惯称为总经理)由股东会议任命,至少一人,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volle Geschäftsfähigkeit)的自然人担任。在每位股东四分之一以上的认缴额、注册资本金的一半已汇入指定账户后,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办时应准备好以下文件:公司章程及通过时间、总经理任命书及权限、签字样本、全体股东名单(含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点)及出资额。以实物出资时,应出具公证书,证明其作价以及与注册资本中认缴额相符。如果股东对公司的营业年限进行限定,也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予以呈报。地方法院对公司的成立进行审核批准,并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地方法院的批准之日为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未能缴纳出资额,应为此支付利息。如该股东在公司限定的时间内(最短一个月)仍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额,则将被开除出股东名单,其股份及已缴纳资金归公司所有。如果公司成立三年内,某一位股东收购了所有股份,该股东应在三个月内交付所有出资额,或对应交款项进行保证。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个人财产排除在公司债务之外。出资额的多少决定拥有多少股份,股份可以转让或继承,转让股份应事先经公司批准,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署转让合同并进行公证。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还体现在,如果在公司困难时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提供贷款,那么,如果公司破产,该股东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要求公司以现有资产偿还贷款。如果股东在公司困难时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是为第三方向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三方只能获得与担保额相当的赔偿。
股东最主要的权利是,有权要求公司分配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比例由各股东所占股比决定(或在公司章程中另作规定)。利润额应扣除上一年度结转的亏损科目,并按规定缴纳利润准备金。
(3)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以下两个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议。人数较多的一般成立董事会并任命董事长(Vorsitzender der Geschäftsführung),规模较小的可只设一名董事。董事长或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另设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营管理、财务及结算、起草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报告、向股东收缴出资额,并及时向注册法院报告公司股东人员及出资额变化。公司章程中一般对董事会或董事的任免及权限进行规定。
股东会议负责任免董事会成员、批准监督董事会职能的规定、审批财务报告、年终结算与利润使用报告等。所有股东有权参加会议,其投票权取决于出资额,每50欧元为一票。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除年度会议外,可根据公司情况随时召开。占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会议,就某一事项通过决议。
如果公司章程做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还可成立监事会(Verwaltungsrat),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工作。
(4)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需股东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有效票同意,公司章程还可就此另作规定。关于章程的任何修改都应连同相关公证书及时报注册的地方法院。特别是涉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及时修改章程中相应内容:现有股东收购股份入资时,则其股份相应提高,其他人员通过收购现有股东的股份入资,成为公司新股东时,应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如以实物出资,在增资决议中应载明实物及其作价;根据年度财务报告的结果,通过决议将准备金转变为注册资本;减资时应分三次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要求债权人与公司联系,如不同意减资,则应根据其债权要求进行补偿。
(5)解散
在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股东会议以四分之三的有效多数票通过决议,可以解散公司。在公司破产或股东宣布退出时,也可解散公司。如果公司损害了公共利益(如通过违法决议),也可被地方法院强制解散。在公司实际上已经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况下,占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州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散该公司。董事会向注册的地方法院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并连续三次在指定刊物上向债权人公布清算通知,请其提出债权要求。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未作规定的,由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清算,地方法院也可应股东要求任命清算人。清算人编制或委托会计公司编制清算起始报告和资产负债表,业务年度结束时起草财务报告及清算进展报告和清算结果资产负债表,报股东会议审批。清算人逐步结束公司现有业务,追索债务,处理公司现有资产。公司资产清偿后的余额按股东的股比进行分配。在最终清算报告得到批准后,报注册法院,之后正式解散。公司所有文件资料交某股东或第三者保存,保存期10年。股东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随时查阅。
股份公司
受法国《商法典》影响而颁布于1861年1月的旧德意志商法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规定。1937年1月30日纳粹统治时期,德国首次颁布《股份法》(Aktiengesetz)。新的《股份法》于1965年颁布,次年1月1日生效,2003年11月25日最新修订。
(1)成立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可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对发起人的人数没有限制,只要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即可成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内容为发起人名单、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额、股东出资情况、股票种类、董事会人数等。之后起草创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章程通过时间、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等。发起人任命首届监事会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创立报告进行审核,特别是有关股票或股份持有、股东出资额、股东的优先权利以及实物出资等内容。董事会要求各成立人缴纳所承担的出资额,供董事会自由支配。
成立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份资本(Grundkapital)为5万欧元,每股最低面值为1欧元。各股东出资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后,董事会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工商登记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需呈送的材料有:公司章程、监事会及董事会任命书及个人资料、董事会成员的主管业务范围、创立报告及创立审核报告、关于各股东已按规定缴纳出资额供董事会自由使用的声明、董事会成员的资格保证(如过去五年无违法行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董事会成员的签字样本。
地方法院根据《股份法》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之后进行注册并在指定刊物上公布。自注册之日起该公司即告成立。
(2)组织结构
德国《股份法》以三权分立方式确定了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其中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执行机构为董事会(Vorstand),监督机构为监事会(Aufsichtsrat)。
董事会由一人或多人组成,注册资本超过300万欧元或雇员人数超过2000人的企业,董事会至少由二人组成,具体人数一般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任命,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人数较多的,一般由监事会任命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全面工作。如前所述,德股份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执行机构仅有董事会,不另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即总裁或CEO,董事即副总裁。董事会按议事规则,经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发展进行规划、协调,进行人员任免,充分考虑股东、职工的利益,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另外筹备股东大会、起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的工作具有独立性,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都无权介入。
监事会至少由3人组成,注册资本150万欧元以下的不超过9人,150万至1000万欧元之间的不超过15人,1000万欧元以上的,最多为21人。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需安排劳方代表。监事长由资方代表担任,其余名额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各一半组成(即劳资双方,表决各占50%,无多数意见时,监事长拥有两票),股东代表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行使各项职能,有权查阅、审核公司各种文件,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代表公司处理与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法律事宜(如董事会成员的聘任合同)。可视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至少由两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组成。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参加。一般由监事长担任股东大会主席。召开股东大会前,应事先在联邦公报、地方报纸、互联网络登公布,并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召开时间、地点、日程安排及具体议题,如涉及修改章程,应公布新的章程内容。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审批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或任免代表股东利益的监事会成员、审批利润使用方法、修改章程、就提高、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决策。非常规会议视需要随时举行。股东以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另外,股份公司不论规模大小,都有义务对年度营业报告进行审计。一般由股东大会聘请专业审计公司或审计师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完成后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呈交监事会审批。
(3)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按所拥有股票或股份数额的多少行使投票权,参与公司的决策,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体现;对公司享有财产权,即向公司要求支付现金或实物分红的权利,股东作为投资人,有权利对公司的利润使用进行决策,一般由董事会提交利润分配决议提案,股东大会审批;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认购权,公司在发行新股票前,就此事进行公布,股东与公司签订认购合同,认购额不超过其现在持有的股票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未明显低于交易价格以及增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10%时,取消非本公司股东的股票认购权。
股东对股份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出资额不予返还,公司不向股东支付利息。股东与公司之间互相承担诚信义务,股东不得为自身利益而妨碍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查阅公司文件而妨碍正常办公秩序),在公司以外范围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如发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论),行使投票权时应切实考虑公司的发展。
公司对股东实行同等待遇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平等对待股东,禁止在没有充足理由的前提下不平等地对待股东。
(4)年度营业报告与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
年度营业报告综合反映公司上一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由董事会起草后交监事会核准,同时报监事会的还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监事会对上述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报告交股东大会。营业报告中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中,注册资本作为认购资本列出,应注明各类股票数量和金额,资本准备金科目下应注明当年提取额(盈余额扣除上一年度结转亏损额的5%),法定准备金的总额应达到注册股份资本的10%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损益表应详细列出上一年度利润和亏损结转额、本年度资本公积金和利润准备金提取额、利润准备金追加额和决算盈利、亏损额。
股东大会最重要的基础性决议应进行公证。如股东大会决议的召开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在决议通过一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州法院提出异议,如州法院判决无效,应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周知。常见的无效判决有监事会成员选举、利润使用、增资等,如果营业报告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资产和收益状况,或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审计,或报告的形式、结构易引起误解,也可对营业报告提出异议。
(5)章程的修改
关于章程的任何修改,均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如果只涉及章程文字的改动,可由股东大会委托监事会进行。修改章程应由占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总出资额四分之三多数投票同意后,才能通过;章程可规定其他比例,但涉及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时,同意票比例应高于四分之三。如果公司计划改变各种股票或股份所占比例,有关决议应征得受此影响的股东同意后才能生效。如果股东大会通过的某项决议中规定股东承担新的附加义务,那么该决议应得到所有有关股东的同意才能生效。董事会负责将修改后的章程全文及公证书送往地方法院进行工商登记,章程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注册股份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无论股份公司增资或减资,均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才可实行。股份公司提高注册资本的主要方法如下:一、发行新股票。董事会公布发行新股票的金额、认购期限,股东凭认购证(含股东大会通过增资决议的日期、发行数额、失效期等)购买。既可发行固定面值股票,也可以发行计数股票,或两种股票混合发行。固定面值股票的面值每股不得低于1欧元,应为整数;同一家股份公司可发行不同面值的股票,例如,注册资本为50万欧元,可发行10万股面值为2欧元的股票和6000股面值为50欧元的股票。计数股票无面值,按其数量平均分配注册资本,例如,注册资本为50万欧元的股份公司发行计数股票25万股,则每股价值为2欧元。二、实物出资。应注明实物、价值、出资人员等。三、将利润或资本储备金转为注册资本,如结算表上为亏损或亏损结转项目,则不允许转换。如公司章程有专门规定,股东即有权决定利润中存留储备金的比例。四、发行债券。
降低注册资本的一般做法是,降低股票面值或数量,将现有股票合并。公司章程可规定进行强制性收回或由公司购买。
(7)解散与清算
股份公司在下述情况将被解散: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股东大会以四分之三的有效多数通过解散决议,公司迁往国外或进入破产程序。董事会向注册法院办理解散登记手续,公司进入清算期。公司决定仍为独立法人,有权修改章程、提高注册资本,但不得分配年度利润。公司决定解散后,由清算人(一般为董事会成员,特殊情况下聘请托管公司或由法院任命)承担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连续三次在指定刊物上发布公告,向公司债权人通报情况,请其提出赔偿要求。清算人逐步结束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变现现有资产,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报告。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报告通过后,报地方法院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法院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正式解散。
(8)其它
德国的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规模较小的大多均未上市。上市须经过批准,上市申请由德国信贷机构提出,审批由股票交易所负责。股份公司也只承担与注册股份资本相应的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实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长(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职能和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亦无区别,只是德文名称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