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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投资法概述
外国投资
联邦议会制定的«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简称“ICA”)旨在鼓励加拿大人和外国人对加拿大进行投资,该法律也涉及到在加拿大收购或建立一个企业。加拿大工业部下设投资审批委员会,该部门负责投资法的实施和审批外国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资项目。但是,文化行业除外。文化行业方面的投资则由加拿大祖遗部(Heritage Canada)下属的投资审批部门依据该法律负责审批。任何外国人试图在加拿大创建一个新企业或收购现有的企业应该了解这一法律的相关规定。
按照«加拿大投资法»的定义,一个加拿大的企业控制权如果被他人控制就意味着该企业被收购。«加拿大投资法»还明确界定了诸如谁是“非加拿大人投资者”、谁是“WTO成员国投资者”(指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投资者)、“企业”与“加拿大企业”的含义,并确定了新建企业在何时才算正式建立,企业的控制权从什么时候算起视为被收购。
必须经过审查的投资
一般说来,一个非加拿大人购买正在经营中的加拿大企业必须依照«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向投资审批部门通知备案,或要经过申报批准。至于是需要通知备案还是要申报批准,则根据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总值的数额而定。«加拿大投资法»适用于那些目前仍然由加拿大人控制的企业,以及被那些在加拿大设立了分公司的外国公司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
直接控制一个加拿大的公司可以通过收购该公司有投票权的股权。控制一个加拿大的公司也可以通过收购该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用于企业经营的资产获得。间接控制一个加拿大公司可以通过收购一家外国公司所控制的加拿大公司有投票权的股权获得;或者收购在加拿大没有注册,但是对加拿大公司拥有控制权的非加拿大人实体有投票权的份额获得。
一个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由一个非加拿大人(非WTO成员国投资者)收购时,如果属于下述情况必须事先经投资审批委员会审定:
• 被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其资产达5百万元或以上;
• 被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其资产达5千万元或以上;以及
• 在跨国投资项目中,被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其资产达5百万元或以上,但是,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占被收购资产总值50%以上。
除了在某些敏感企业外的投资,上述对WTO成员国投资者既定的标准已经大大提高或已经取消。一个WTO成员国的投资者直接收购一个加拿大企业的资产总额超出2亿6千5百万时才需要申报审批。此投资标准适用于2006年内完成的投资交易。该指标参照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将会有变化。对WTO成员国的投资者间接收购的投资交易审查已经完全取消。如上所述,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界定的“WTO成员国投资者”应包括那些最终掌握有投票权股份,并有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的WTO成员国投资者的实体。至于如何界定对一个实体的控制,«加拿大投资法»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一般规则用来确定投资者是否已经通过购买股份而控制了公司:
• 收购大多数有投票权的股份即被认定为获得了控制权;
• 收购了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大多数有投票权的股份即被认定获得了控制权,除非证明被收购的股份份额并没有使得投资者实际获得控制权;以及
• 只收购了公司三分之一以下有投票权的股份不能被认定为获得控制权。
除此之外,尚有其它可能适用的规定。
如果是必须经申报审批的收购项目,投资者必须向工业部投资审批委员会申报审定;如系文化企业,除一些有限的特殊情况,则必须向加拿大祖遗部申报。这类在投资交易成交之前必须先申请并在获得批准之后方可进行。工业部在45天内审核确定该投资是否确实有利于加拿大,不过该审核期可能会延长30天。如果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审批部门的任何通知,这将说明该投资项目已经被确认为有利于加拿大的投资项目。
以下也是审查部门在审查时要考虑的因素:
• 投资在经济活动水平与性质上对加拿大产生的效益;
• 在特定行业和相关行业中,加拿大人在投资的加拿大项目上总体的参与程度;
• 投资对加拿大生产力、工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的更新和多样化方面所产生效用;
• 投资对加拿大相关企业所产生的的竞争影响;
• 投资与加拿大工业、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重视各省所制定政策和目标的程度;以及
• 投资对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场竞争力的贡献。
如果投资审批委员会认为项目不符合要求,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诉并可以作出承诺保证。投资审批部门将根据其申诉和所作的承诺保证来做批准或不批准的最后决定。
文化企业和其它特例
对WTO成员国投资者所设立的高门槛不适用于某些敏感行业的投资。这些行业包括金融或运输服务行业,或铀矿开采,或者文化企业。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创建一个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不需申请报批,但是,若投资涉及上述限制的行业之一,可能需要申报获得批准。
文化企业的定义为:
• 书籍、杂志、期刊或报纸,不论印刷品或机读产品的出版、发行或销售,但属于单纯书籍、杂志、期刊或报纸的打印或排版经营活动除外;
• 影片或影像产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览;
• 音乐声像录制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览;
• 印刷或机读形式音乐产品的制作、发行、或销售;
• 无线电通讯,供一般公众直接接收的广播以及任何无线电、电视和有线电视广播事业、卫星节目的制作和广播网络服务。
此外,«加拿大投资法»还制定了“预防逃避审查”条款。投资审批部门有责任对那些正在从事或准备要从事任何上述限定的文化企业活动的实体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实体是否已经实质上被非加拿大人控制。同样,投资审批部门也有责任审查任何收购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任何文化行业实体控制权的交易。
备案
即使是属于不用审查的投资项目,一个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投资要在创建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之後的30天内通过填报规定的表格形式上报投资审批部门备案。
(本节内容,由加拿大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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