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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新稅例令進口商不欲接受香港發票
发布时间:2011/7/6 点击:238
导读:
详细介绍
希腊新税务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禁止希腊公司在报税表中扣除对香港的付款,作为商业开支。由于希腊进口商将不能以支付香港公司的款项来减税,他们接受香港发票的意欲料将大降。
2011年1月1日起,希腊政府宪报B’/1805/2010A部长决议1150236/2010把香港列为「非合作」地区。根据希腊法例,「非合作」国家或地区是指没有和希腊达成税务行政协助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每年1月,希腊政府宪报都会刊登新的「非合作」国家或地区名单。
希腊政府宪报A’/58/2010第3842/2010号法例(「维护税务正义、打击逃税及其他规定」)是希腊收入税法的一部分,列出希腊公司与非合作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易的条件。
法例第51B条规定,希腊任何应纳税者(自然人或法人)向非合作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支付,用作购买所得产品或服务的款项,不得视为可从总收入或应课税收入扣除的开支,即使是直接或间接通过设于该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机构支付,也不能视为可扣除开支。
由于香港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列为非合作地区,以及法例3842/2010第51B条不允许希腊公司从应课税收入扣除支付予非合作地区的货款,日后希腊进口商或会不愿接受由香港公司开出的发票。
2011年1月1日起,希腊政府宪报B’/1805/2010A部长决议1150236/2010把香港列为「非合作」地区。根据希腊法例,「非合作」国家或地区是指没有和希腊达成税务行政协助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每年1月,希腊政府宪报都会刊登新的「非合作」国家或地区名单。
希腊政府宪报A’/58/2010第3842/2010号法例(「维护税务正义、打击逃税及其他规定」)是希腊收入税法的一部分,列出希腊公司与非合作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易的条件。
法例第51B条规定,希腊任何应纳税者(自然人或法人)向非合作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支付,用作购买所得产品或服务的款项,不得视为可从总收入或应课税收入扣除的开支,即使是直接或间接通过设于该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机构支付,也不能视为可扣除开支。
由于香港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列为非合作地区,以及法例3842/2010第51B条不允许希腊公司从应课税收入扣除支付予非合作地区的货款,日后希腊进口商或会不愿接受由香港公司开出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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