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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美国的证券市场
美国有8家证券交易所,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共有7887家公司在美国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是8家中最大的3家交易所。国内外公司还可以在监管较少的场外交易公报板(OTCBB)市场和“粉红表格”市场报价。要想达到场外交易公报板的资格要求,公司就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当前的财务信息。
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具有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制定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的法定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199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并根据这些法案公布了范围很广的规则和规定。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不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或是纳斯达克上市但在场外交易的股票也必须进行注册。
作为自我规范组织的证券交易所还为上市公司制定其他的报告和披露要求,并仔细的检查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及时披露情况。
会计原则要求
国内的注册公司必须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报其财务报表。外国注册公司则可以使用其他的可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理解的会计原则,但必须以附注列示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调整过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项目。
财务报表和披露要求
在美国上市的国内和大多数加拿大公司必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之内呈交按照10-K文件编制的年度报告,在前3个季度每季度结束后45天之内呈交按照10-Q文件编制的季度报告。
上市的外国公司必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之内呈交按照20-F文件编制的年度报告;如果在所在国公布中期报告,那么同时它们也需在美国被公布。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也要求上市的外国公司在所在国公布中期报告的同时向它们呈交这些报告。
美国的证券法律规定和鼓励在许多情况下对非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及时披露。证券交易所有比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这些案例法规定得更详细的及时披露规则。在美国,外国公司面临与国内公司一样的及时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披露
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司在它们的年会公告(代理人声明)中包括其审计委员会情况的披露和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包含披露内容的报告。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对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执行情况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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