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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會計財務準則體系
在香港財務會計規范體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會計準則體系。2005年1月1日起,香港并行兩套會計準則:一套是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另一套是中小企業會計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一詞是指已頒布的香港會計準則(HKAS)、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標準會計實務公告(HKSSAP)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布的指南。
由于歷史原因,香港被英國侵占。在英國殖民統治期間,香港在會計領域深受英國會計理論和模式的影響,香港的會計準則也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英國會計準則的模式。1976年,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首次頒行會計準則,它是用于指導會計實踐的規范性要求。當時主要是參照英國的會計準則制定的,并且同英國一樣,作為一種非強制性的專業準則。1995年底,香港會計師公會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聲明而發出的框架說明,表明公會正轉為以IAS為基礎,發展一套全面以IAS為依據的香港會計準則。2001年,IASB取代了IASC。2003年,IASB新發布的準則改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香港會計師公會也決定基于IFRS將其財務報告準則命名為HKFRS。2004年,香港會計師公會宣布2005年1月1日HKFRS與IFRS完全接軌,為了與其協調,公會按照IAS和IFRS的編號進行排列,并發布了大量的會計準則。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供的準則手冊,截止到2006年6月,生效的會計準則共有31個,財務報告準則7個,此外還有若干準則的解釋性公告。這些會計準則和財務報告準則無論是在準則名稱和編號,或是其準則內容,還是在其后的準則指南都與國際會計幾乎相同。在每個準則后都帶有附註,說明其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之處。可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已經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高度趨同,實現了國際化。因此有人說:“香港會計準則就是國際會計準則”,這是一點也不夸張的。
除了國際化的財務報告準則,香港同時還存在中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和上市公司的報表不一樣,它不需要滿足眾多公眾股東的信息需要,若仍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來編制報表,將會形成不必要的編制費用。鑒于此,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的小型企業會計準則工作小組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頒布了《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框架》(SME-FRF)和《中小型企業財務報告準則》(SME-FRS),符合資格的企業可以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會計期間采用此準則。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比財務報告準則內容少,而且沒有指南,相比財務報告準則具有簡便易操作的優點。但其內容還不夠完善,準則中的一些規定還值得商榷,而且準則覆蓋的業務范圍還不夠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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