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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合并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三條 業務合并比照本準則規定處理。
業務,是指企業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資產的組合,該組合的主要目的是為投資者提供回報或是用于降低成本及帶來其他經濟利益,一般是具有投入、加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支出或者所產生的收入。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下列企業合并:
(一)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形成合營企業的企業合并;
(二)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五條 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實際取得對被合并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六條 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或發生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按照本條規定確定的合并方取得資產和負債價值是指母子公司編制合并日財務報表時應列示的金額。
第七條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
第八條 合并方為進行的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而支付給的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大的等,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為企業合并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給的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手續費,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第九條 合并中形成母子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及合并現金流量表。
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其賬面價值計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賬面價值計量。
合并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至合并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凈利潤,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合并現金流量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現金流量。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參與合并各方的內部的交易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十條 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屬于同一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五方為購買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
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十一條 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計量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二)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三)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并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并且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并成本。
第十二條 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并成本進行分配,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確認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
(一)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
初始確認后的商譽,應當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損失的金額計量。商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對取得的被購買方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計量進行復核;
經復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 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后的余額,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于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預計能夠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
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并以公允價值計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或有負債以外的其他各項負債,履行有關的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
(三) 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單獨確認為負債,或有負債在初始確認后,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高進行后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予確認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減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認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
第十五條 企業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設置備查簿,記錄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期末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購買日確定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企業合并發生當期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或企業合并成本只能暫確定的,購買方應當以所確定的暫價值為基礎對企業合并確認和計量。
購買日后12個月內對確認的暫價值進行調整的,視為在購買日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 企業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購買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其中包括的因企業合并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與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在按照本準則規定處理的結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條 合并方應當在合并當期附註中披露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并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判斷依據;
(三)合并日的確定依據;
(四)以支付現金、非現金資產以及承擔債務作為合并對價的,所支付對價在合并日的賬面價值;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數量及定價原則,以及參與合并各方交換表決權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合方的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合并日的賬面價值;被合并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凈利潤、現金流量等情況;
(六)合并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合并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合并后已處置或擬處置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第十九條 購買方應當在合并當期附註中披露與非同一控制企業合并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并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購買日的確定依據。
(三)合并成本的構成及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四)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購買日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
(五)合并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購買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六)被購買方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收入、凈利潤和現金流量等情況。
(七)商譽的金額及其確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九)合并后已處置或擬處置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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