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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
發布時間:2011/6/28 點擊:161
導讀:
詳細介紹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
2010-07-02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0〕43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2010-07-02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0〕43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