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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再添三份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發布時間:2011/6/29 點擊:135
導讀:
詳細介紹
在一月份頒布的《2010年稅務(修訂) 條例》中,香港政府采用了2004年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推薦的「資料交換條文」,從而加快了與其潛在協定伙伴的討論。在2010年3月,香港政府已經簽署共三份協定:
- 汶萊——3月20日
- 荷蘭——3月22日
- 印尼——3月23日
上述所有協定中均采用了2004年經合組織的資料交換條文。
由于2004年經合組織的模式現已獲采用,香港政府預期,隨著新標準的應用,將會簽署更多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雖然航空和航運業短期內不會簽署全面協定,政府也在尋求簽署部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截至2010年3月23日為止,航線收入方面共簽署了28份部分相關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航運收入方面簽署了6份協定,航線及航運收入共簽署了2份協定。
下表列出了在香港8份協定下,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和利息的預扣稅率。
香港協定下的預扣稅率
國家 | 股息 | 特許權使用費 | 利息 |
---|---|---|---|
比利時 | 5-15% (1) | 5 % | 10% |
汶萊 | 零 | 5 % | 5-10% (2) |
印尼 | 5-10% (3) | 5 % | 10% |
盧森堡 | 0-10% (4) | 3 % | 零 |
中國大陸 | 5-10% (5) | 7 % | 7% |
荷蘭 | 0-10% (6) | 3 % | 零 |
泰國 | 10 % | 5-10% (8) | 10-15% (7) |
越南 | 10 % | 7-10% (9) | 10% |
註釋
註(1)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註(2) | 若收款人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3)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4)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資本,或占至少120萬歐元購置成本,其預扣稅率為0%;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5)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6) | 若符合下列條件,且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資本,預扣稅率為0%:
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7) | 若收款方為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銷售設備、貨物或服務的公司,預扣稅為10%。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註(8) | 若版權于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權,預扣稅率為5%;專利、商標、設計模型、規劃圖,秘密配方或工藝之使用或使用權為10%;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註(9) | 有關專利、設計模型、規劃圖、秘密配方或工藝之使用或使用權的預扣稅率為7%;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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