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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增兩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發布時間:2011/6/29 點擊:132
導讀:
詳細介紹
香港稅務局于2010年5月13日與匈牙利及科威特簽署了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這令香港所簽署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數量達至10份。隨著與眾國家簽約協定,包括奧地利、法國、愛爾蘭,日本、瑞士及列支敦斯登,香港清晰地展示其意愿以符合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之稅務透明度的要求。隨文附上香港在協定下,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率。請註意香港并沒有征收任何股息及利息的預扣稅,同時亦只是「象征性」向香港公司征收其予非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4.95%。(特許權使用費的30%推算利潤比率的16.5%)
香港協定下的預扣稅率
國家 | 股息 | 特許權使用費 | 利息 |
---|---|---|---|
比利時 | 5-15% (1) | 5 % | 10% |
汶萊 | 零 | 5 % | 5-10% (2) |
匈牙利 | 5-10% (10) | 5 % | 5 % |
印尼 | 5-10% (3) | 5 % | 10% |
科威特 | 0-5%(11) | 5 % | 5 % |
盧森堡 | 0-10% (4) | 3 % | 零 |
中國大陸 | 5-10% (5) | 7 % | 7% |
荷蘭 | 0-10% (6) | 3 % | 零 |
泰國 | 10 % | 5-10% (8) | 10-15% (7) |
越南 | 10 % | 7-10% (9) | 10% |
註釋
註(1)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註(2) | 若收款人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3)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4)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資本,或占至少120萬歐元購置成本,其預扣稅率為0%;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5)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6) | 若符合下列條件,且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資本,預扣稅率為0%:
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7) | 若收款方為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銷售設備、貨物或服務的公司,預扣稅為10%。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註(8) | 若版權于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權,預扣稅率為5%;專利、商標、設計模型、規劃圖,秘密配方或工藝之使用或使用權為10%;其它情況下,均為15%。 |
註(9) | 有關專利、設計模型、規劃圖、秘密配方或工藝之使用或使用權的預扣稅率為7%;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
註(10) |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註(11) | 若實益擁有人為政府,其預扣稅率為0%;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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