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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海外公司成功案例
發展海外貿易
深圳陳先生:一直供貨給香港廠家,香港廠家有時以香港銀行支票支付貨款。陳先生一直解決不了安全又直接地收款問題。后來,陳先生在香港成立了公司并開立了銀行儲蓄、支票、外幣和信用證戶口,解決了長期收款難的問題。合肥杜小姐:長期從事國際貿易,有一次,一家法國化工原料供貨商就不與之簽約,一定要她委托香港公司代簽合同并出信用證,理由是香港公司信用度高,付款及時。由于這生意是長期,杜小姐也只好在香港成立公司,才把這客戶保下來。
提升企業形象
江蘇張先生為國內一家服裝廠的廠長,多年來該廠一直為很多國際著名服裝公司加工生產。但是靠加工國際品牌獲得的只是微薄的利潤, 張先生一直希望能夠創建一個屬于自己的國際品牌, 希望將來能夠把自己的品牌打入國際市場。后來張先生在其商務投資顧問的建議下在香港成立了一家服裝公司, 并在香港申請了商標,以授權的形式在國內加工生產服裝,從此他們所生產的服裝不僅出口到美國,歐洲等還打入了國內各個大型商場專柜。
憑借香港服裝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及自身產品的優秀質量,很快在內地及海外占有了自己的市場空間,企業形象得到了很好的提升,收益也大大增加。
海外成功上市
新浪、網易、金碟、華晨、歐亞農業、裕興......這些國人耳熟能詳的品牌,實際上并非純粹的“中國牌”,其公司整體或某部分的註冊地卻在百慕大、開曼、維爾京等地,也就是說,它們充其量只能算是“混血兒”。中國離岸註冊的企業不勝枚舉,就連最近處于風口浪尖的周正毅,其新農凱也名列其中。
讓我們回顧一下中國企業離岸註冊后在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1992年10月9日,中國在紐約交易所掛牌的第一只股票是“華晨汽車”,其公司全稱為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6月于百慕大群島註冊;1999年初,新加坡證交所出現了一張新面孔―“鷹牌控股”,註冊地為開曼群島,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廣東省佛山市鷹牌陶瓷公司,成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1995年,惠州僑興通過其原來在香港註冊的一家公司,到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了“僑興環球”,以僑興環球名義回購僑興集團90%的股權,接著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成為第一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註冊的裕興電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內地民營企業,募集資金達4.2億港元。
這些公司不僅實現了上市融資的目的,而且在設立了離岸公司后,還可以通過開設離岸帳戶的方式,避開外滙管制,方便貿易資金往來。
國際信用及信貸
上海的王先生,一直從事從俄羅斯進口化工原料再出口到國內企業的生意,但是令王先生很苦惱的是, 國內企業付款一般都實行先付訂金(約全貨款的30%)的形式,而王先生向國外進口化工原料時,國外公司一般實行全款到才發貨。這樣一來導致王先生不敢簽太大額度的進口合約, 否則手頭上的外滙周轉不過來,王先生曾嘗試過和國內自己的開戶行申請信用額度,但是手續很復雜,并且一般小公司很難申請下來。后來王先生在他朋友李先生的建議下註冊了一家香港公司并且在香港開立了銀行帳號,不久就在銀行很順利的申請了一定的信用額度, 這樣,利用銀行信貸他就能簽比較大的進口合同,資金也能周轉過來。外資銀行申請信用額度的手續相對比較簡便,處于創業初期的企業通過銀行信貸可以獲得更多的資金,幫助企業在短期內迅速發展。
加速資金運轉
北京的陳總最近因為一些小問題差點丟了一筆大買賣。事情原由是因為陳總國內的買家最近急于要進口一批石油配件,國內廠家答應陳總提前把貨款支付給陳總,但是要求30天內到貨。但是問題出在陳總所在的國內開戶行要求必須提供提貨單和購貨發票,和運輸單據才能往陳總的賣家(意大利的一家公司)付滙,但是意大利這家公司是必須要求貨款到了才能發貨。后來陳總聽說香港的銀行不需要申報,沒有外滙管制, 后來他就借用了他香港的一個朋友的銀行帳戶,提前把這筆款付到意大利,賣家收到款后立刻發貨,這才保正了在30天內貨到國內廠家。陳總因此就註冊了香港公司并且利用香港的帳號簽下了不少進口合同,生意越做越大。
利用外資銀行不需要申報,沒有外滙管制的優勢, 能夠加快企業資金的運轉。
規避個人所得稅
秦先生是外資金融機構的高級雇員,最近由于其的優秀表現,薪資又升了三分之一。雖然,薪資升了,但他卻為因為承擔很重的稅收,感到不安。后來他聽從商務投資顧問的建議,成立了一家境外雇傭公司,以雇傭公司名義出面雇用自己,因而省了不少稅呢!究竟這類國際雇傭公司或境外雇傭公司是怎樣運作,以致產生如此神奇的效果呢?境外雇傭公司表面看似復雜,說穿了其實很簡單。首先,秦先生成立一所境外雇傭公司,以雇傭公司名義與自己效力的國際金融公司簽下合約,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一般來說,透過專業獨立的國際雇傭公司作中介,雇用高級職位要員,是受到某些國際性機構的歡迎。第一,可免卻一些過分苛刻及無理的雇傭條例的限制,例如某些退休金制度。第二,可省免福利開支,而秦先生方面可以順理成章地以雇傭公司的員工身份替簽約的金融機構效力,一方面他的工資及福利可以自由設計組合,例如減低應稅的工資部分,增大免稅的員工福利部分如房屋津貼,甚至渡假別墅及代步轎車等福利,這樣既可減低應稅入息,而同時雇傭公司的營業利潤是境外所得,所以可以進一步免稅。這樣對于國際金融機構及雇員秦先生而言,是“雙贏”局面。當然秦先生必須仔細研究清楚,犧牲了的公司福利與省下來的稅項得益是否取得平衡或是那種方案得益較大。
通過計算,設立境外雇傭公司的好處包括:
1、秦先生由本來應課稅額一千萬減至一百萬;
2、由秦先生持有的境外雇傭公司三百萬的利潤屬境外所得,無須繳付國內及當地所得稅;
3、雇傭公司與雇員之間可以很有靈活性。雇傭公司甚至可以與秦先生事先訂明協議,薪資的某部分在將來的某個日子才發放,這樣可達致延緩課稅的目的;
4、境外雇傭公司資料保密,秦先生不會有身分尷尬的問題出現;
5、即使是中小型公司的老板,都可以透過“雇傭公司”自我雇用,以減低稅務負擔;
6、一些國家會提供優惠稅制予當地工作的海外雇員,境外雇傭公司選擇設立的當地,可享有此種優惠;
7、秦先生所得的工資及公司利潤可留在境外,資金高度較靈活。
規避財產糾紛及遺產稅
張先生經過多年的積累,名下有相當豐厚的家產。他擔心在其離開人世后,其親人子女會為了財產發生糾紛。經過咨詢,張先生利用離岸公司持控大部分的資產,而且這些資產以A、B股來區分。這樣一來既能免卻遺產移轉登記,同時也可以避免紛爭,那么A、B股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般來說,股份的權利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控制權,如投票權及委任董事成員的權利;第二類是公司有盈余時獲分配分紅的分紅權;第三類是公司清盤時獲分配資產的資產享有權。只要在公司章程(M&A)清楚列明A股及B股不同的權利;例如A股享有所有權利(由張先生持有),B股只獲分紅權(由其他子女持有)。另列明A股股東在世時,B股無控制權;以及A股在什么情況下會自動消減;例如股東去世。如此當:1、張先生還是公司的股東時,持B股的子女及親友便不能將公司賣掉或分裂;原因是B股無控制權。2、張先生萬一不幸去世,權益自動轉移至子女手上。這是公司運作上的正常操作,不當作個人遺產計算,況且A股權益已經消減,同時B股權益生效,不涉及股份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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