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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貿易報關手續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凡將任何物品(獲豁免物品除外)進口或出口的人士,必須在貨品進口或出口后14天內提交一份進口/出口報關單及繳付從價申報費與征款。
各種報關表格如下:(1)進口報關表格一;(2)進口報關表格一甲(只適用于進口食品);(3)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及(4)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二甲(只適用于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制品(包括鞋履))。
報關方式有兩種:
1. 提交報關單─親臨香港海關收款處提交報關單及繳交費用與征款。這種書面報關方式會在2000年4月1日停止使用。
2. 以電子資料聯通方式報關─透過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貿易通)提供的電子資料聯通服務報關。
報關費及成衣征款(港幣)
電 子 報 關
政府 貿易通收費
進 口
食品 0.50 12.90
非食品
不超過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1,000元 0.25 -
本產出口
不超過46,000元 0.50 12.90
每多 1,000元 0.25 -
轉口
不超過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1,000元 0.25 -
以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及鞋履來說,每1,000元加收征款0.30元。
在擬備報關資料時,應按照香港政府統計處編制的《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最新版本所列的國家/地區編號、運輸方式、貨物及數量單位。以下的檢核表有助廠商擬備報關資料。
擬備報關資料用檢核表
註 意 事 項
是否已填妥報關表上適用的各欄及各空格。
填報的到達/出發日期是否正確。
填報的運輸方式編號是否與實際采用的運輸方式相符。
如屬拼裝貨物,是否已填妥貨物拼裝商所編配的運輸商提單/空運提單號碼。
填報的包裝件數是否相等于實際已運的件數。
是否已填報以港幣計算的到岸價/船上交貨價全數。
在千元單位以下的到岸價/船上交貨價數字是否已填在陰影空格內。
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加工后運進香港的貨品,是否已填報其到岸價全數,該數目應不只包括加工費。
如在收到香港政府統計處通知后才報關,是否已填妥該通知書的檔號。